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媛與于某波、白某坤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03閱讀量:(1504)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紅民初字第549號
原告李某媛,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從某某(翁媳關系),19**年**月**日出生,回族。
被告于某波,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毛軍,天津允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坤,男,19**年4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毛軍,天津允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號。
負責人李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曉東,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媛與被告白某坤、被告于某波、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彥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媛之委托代理人從某某,被告白某坤和被告于某波之委托代理人毛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之委托代理人孫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媛訴稱,2013年1月19日,原告將新購置的奧迪A4小轎車停在金豐公寓小區內。2013年1月19日8時許,被告于某波駕駛津H×××××東風小康牌轎車撞擊原告車輛左前方,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西青道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于某波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原告所有的奧迪A4牌車輛因本次事故產生車輛損失費19270元、車輛評估費900元。因原告的奧迪A4車輛為新車,還未經使用,被告應依法賠付原告車輛貶值費30000元。經查,津H×××××號車輛的所有權人為被告白某坤,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投保了相關保險。現原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李某媛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情況;
證據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證明本案奧迪A4事故車輛所有人為原告李某媛;
證據3、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車輛物品損失明細表,證明原告車輛經評估車輛損失費為19270元;
證據4、評估費發票,證明車輛進行評估產生的評估費900元。
被告于某波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津H×××××號車輛所有人為白某坤,該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50000元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貶值費,認為無法律依據;其本人同意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另,其曾為原告支付事故車輛的拆解費2000元,本案結束后其自行辦理保險理賠。
被告于某波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白某坤辯稱,與被告于某波的意見一致。
被告白某坤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辯稱,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原告的車輛事發時還沒有上牌照,需要原告出示產權證來證明其系該車的所有權人。對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其公司不同意賠償車輛貶值費、評估費和訴訟費,對于車輛損失費,請求法院予以判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第一次開庭庭審質證,雙方質證意見如下:
被告于某波與白某坤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認為該證據系復印件,需要原告提交原件或者是產權證原件以確定原告系事故車輛所有人;對于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車輛損失明細表中載明的當事人姓名系從繼銓,不是李某媛;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付款方沒有寫李某媛的名字。
第一次開庭結束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天津市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西青道大隊出具的證明,內容為”2013年1月19日,在紅橋區金豐公寓院內,于某波駕駛津H×××××機動車與一臨時牌照號為津E×××××的奧迪牌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其報案人為從繼銓,車輛所有人為李某媛,現牌照號為津H×××××”,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叢繼銓所駕臨時牌照為津E×××××號奧迪牌小轎車的所有人為李某媛,因事發后原告將該車賣與他人,現該車所有人已不是原告。對于該證據,被告于某波與白某坤無異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需要時間確認事故車輛在事發時是否為原告本人所有,若不提書面異議,則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內容無異議。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該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及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均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津H×××××號車輛所有人為被告白某坤,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投保了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50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9月28日。
2013年1月19日8時許,被告于某波駕駛津H×××××號車輛在天津市紅橋區金豐公寓倒車時,其車后部碰到案外人從繼銓停駛的津E×××××號(臨牌)車輛左前部,造成津E×××××號(臨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西青道大隊認定,被告于某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從繼銓駕駛所駕車輛事發時的車輛所有人系原告李某媛,牌照號津E×××××系臨時牌照,該車型號為奧迪牌FV7203TFCVTG,車架號為X。
事故發生后,原告李某媛所有的車輛經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評估,車輛損失價格為1927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900元。
現原、被告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以致成訟。庭審中,原告與被告于某波就車輛貶值費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于某波賠償原告車輛貶值費5000元,并已當庭給付。
本院認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明確,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該認定書認定被告于某波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予以確認。
一、關于本案的責任主體:
被告于某波所駕駛的津H×××××號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應在津H×××××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按被告于某波所負責任比例承擔賠付責任;仍有不足的,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車輛所有人被告白某坤存在過錯,故被告白某坤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于某波應按其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確認如下:
1、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19270元、評估費900元均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2、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貶值費,因原告與被告于某波達成的調解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三、關于損失的具體分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雖提出其公司不應承擔評估費,但未提出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該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剩余車輛損失費17270元、評估費900元。關于被告于某波同意賠償原告的車輛貶值費5000元,已當庭給付,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津H×××××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媛車輛損失費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津H×××××號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媛車輛損失費17270元、評估費900元,共計18170元;
三、被告于某波賠償被告原告李某媛車輛貶值費5000元(已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4元,由被告于某波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彥海
代理審判員 李學存
人民陪審員 孫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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