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與朱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04閱讀量:(1589)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民初字第24367號
原告馮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羅欣,北京世紀(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潤,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號院*號樓北方地產大廈**。
負責人劉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康莉,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 告馮某某(以下簡稱姓名)與被告朱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姓名、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 審判員李君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馮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羅欣、袁潤,朱某某,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康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 某某訴稱:2014年1月12日8時30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大羊坊路大洋路市場北口處,朱某某駕駛車牌號為京x號的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適有馮某某騎電動 自行車由東向西騎行,由于朱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剎車失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馮某某受傷,電動車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勁松大隊認定 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馮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44天,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朱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馮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朱某某賠償醫療費2402.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營養費6000元、殘疾賠償金80642元、被 撫養人生活費24847.1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護理費14850元、誤工費14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2250元、財產損失 2000元,上述共計161191.79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朱某某辯稱:我對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投保了5萬元(不計免賠),保險公司應當先行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再由我方承擔。
某 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在馮某某住院期間已經支付其醫療費1萬元,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我 方同意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另外,馮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我公司對于非醫保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商業險的賠償范圍,我 公司不同意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8時30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大羊坊路大洋路市場北口處,朱某 某駕駛車牌號為京x號的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適有馮某某騎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騎行,由于朱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剎車失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馮某某受傷,電動車 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勁松大隊認定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馮某某被送往 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治療,經診斷為寰樞椎半脫位;顱底骨折;腰1、2、3椎橫突骨折(右側);右側第10、11肋骨骨折;左眼部開放性損傷;全身多處軟 組織損傷;頭外傷后神經反應,2014年1月12日11時至2014年2月25日10時住院治療,實際住院44天,住院期間朱某某墊付醫療費 29147.76元、護理費7665元、矯形器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某保險公司現已賠付醫療費10000元。出院醫囑建議全休一個月, 住院期間及出院一個月需陪護一人,加強營養,定期門診復查,不適隨診。2014年3月26日,醫院出具醫囑建議全休兩個月,定期復查,不適隨診。出院后, 馮某某陸續進行復查,共計支出醫療費2402.62元。審理中,某保險公司認為馮某某支出的上述醫療費中938.75元屬于非醫保范圍,不應在商業險范圍 內賠償。
審理中,馮某某提交交通費票據,證明其治療期間家屬來往醫院及復查期間所支出的交通費用情況;馮某某護 理費發票,證明其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27日共支出護理費4950元;馮某某提交電動車銷售專用票,證明其2013年5月16日購買雅 迪電動車一輛,價值2280元;馮某某提交勞動合同、誤工證明、暫住證,證明其自2004年來京,在北京有固定工作,月工資3500元,其因發生交通事故 自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5月12日未上班,期間未發放工資。對于上述證據,朱某某、某保險公司認為馮某某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無法證明與本案具有 關聯性,故不予認可;馮某某提交的護理費發票護理費數額過高,故不予認可,認為應當按照每天80-120元計算,護理期間因根據醫囑確定;馮某某未提交電 動車維修或報廢的憑證,故對其主張的數額不予認可;馮某某主張的誤工損失未提交完稅證明及工資發放記錄,故不予認可。
經朝陽交通支隊勁松大隊委托,2014年5月9日,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馮某某構成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鑒定費2250元由馮某某預付。
經 查,馮某某為農村居民戶口,自2004年來京工作,現為北京通普陽光建材經營部銷售員。馮某某之父馮學慶,1955年11月12日出生,馮某某之母傅光 花,1955年9月8日出生,二人均系農民,共生育子女三人:馮某某、馮向彩、馮向偉。馮學慶與傅光花體弱多病,現已喪失勞動能力。馮某某與其夫張濤于 2006年2月15日生育一子張秀源,現尚未成年。
另查,朱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限額5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材料、診斷證明、發票、誤工證明、保險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 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予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當機動車發生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 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馮某某和朱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朱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朱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 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 由朱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馮某某的各項訴請:醫療費一項,馮某某提交票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抗辯所稱自費藥不在商業險賠償范圍一節,因保險條款中并無明確約定,保險公司亦未盡到明確提示義務,故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補 助費一項,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核定,朱某某已經支付的1000元伙食補助費應當從中予以扣減。營養費一項,馮某某受傷較重,恢復期間需增加營養, 故其主張營養費本院予以支持,營養費數額本院根據其傷情酌情認定。殘疾賠償金一項,馮某某因傷致殘,其主張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核準;考 慮馮某某來京務工多年,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市,故殘疾賠償金一項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核定。被撫養人生活費一項,符合法律規定,具體數額本院依法予以核定; 關于朱某某、某保險公司認為馮某某之父母尚具有勞動能力一節,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考慮馮某某的父母及子女均系農村居民戶口,故被撫 養人生活費一項按照農村居民標準核算為宜。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馮某某因傷致殘,給其精神帶來較大的痛苦,故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張 數額過高,本院酌情予以調整。護理費一項,馮某某受傷較重,住院及恢復期間均需護理,故其主張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護理期間和護理費標準,本院參照馮 某某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酌情認定,考慮朱某某在馮某某住院期間已經向其支付護理費7665元,故該項費用應當適當扣減。誤工費一項,馮某某受 傷住院確產生一定的誤工損失,誤工費用數額馮某某提交勞動合同和誤工證明加以證實,且其主張的數額較為合理,故對其主張的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一 項,馮某某住院期間和復查期間確需必要的交通費用支出,但其提交的票據無法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此酌情予以認定。馮某某主張的財產損失,雖其未 能提交電動車維修或報廢的相關憑證,但考慮其電動車確在事故中受損,應當予以賠償,故具體數額由本院酌情認定。
關于朱某某向馮某某支付的費用,朱某某可與某保險公司另行結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馮某某傷殘賠償金(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十萬五千四 百八十九元一角七分、精神損害撫慰金四千元、交通費五百一十元八角三分、財產損失一千五百元,上述共計十一萬一千五百元;
二、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馮某某醫療費兩千四百零二元六角二分、住院伙食補助 費一千二百元、營養費三千元、護理費五千元、誤工費一萬四千元、交通費三百元,上述共計兩萬五千九百零二元六角二分;
三、駁回原告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2元及鑒定費225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君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孫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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