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甲與沈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1閱讀量:(1268)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030號
原告陳甲。
委托代理人張磊,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
原告陳甲訴被告沈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梓琳、被告沈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甲訴稱:原、被告1998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0年6月26日登記結婚,2003年9月5日生育女兒陳乙。由于婚前缺少了解,雙方夫妻感情薄弱。婚后發現雙方在生活方式、生活習慣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女兒出生后雙方無正常夫妻生活。由于性格不合,雙方關系冷淡,原告體會不到夫妻間互相照顧的溫暖,也感受不到來自家庭的關愛與幸福。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依法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雙方離婚;2、婚生女陳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各半承擔。
被告沈某辯稱:夫妻之間還是存在感情的,今年三月份原告生病被告也去照顧了幾個月,平時也一起帶女兒出去玩,所以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0年6月26日登記結婚,2003年9月5日生育女兒陳乙。婚后因女兒的撫養問題以及為被告的舅舅進行債務擔保,原、被告之間產生矛盾。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夫妻離婚的標準。原、被告經多年自由戀愛結合,雙方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矛盾在所難免,雙方應當珍惜婚姻和家庭,遇到問題多進行交流溝通。原告主張的事實,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陳甲要求與被告沈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陳甲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 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楊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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