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11閱讀量:(1206)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瑤民一初字第06598號
原告:王某芳,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金鑫,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負責人:李某靜,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芳訴被告王某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孫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王某璐名下銀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價值的財產。王某芳以其名下房屋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芳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王某璐名下銀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價值的財產;
二、查封王某芳名下房屋。
本裁定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黃 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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