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1閱讀量:(1219)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291號
原告: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合肥市瑤海區。
委托代理人:許光軍,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肥西縣。
原告朱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許光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訴稱:2013年3月5日,被告劉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5%。原告于當日將借款轉帳至被告名下。此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6250元(自2013年3月5日起暫算至2015年8月4日,按年利率15%計算,以后利隨本清)。
被告劉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劉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約定:借款數額100000元,年利率15%。當天原告通過銀行轉帳將該100000元交付給被告。此后,被告劉某未向原告支付本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分證明、借條、銀行轉帳憑證及原告代理人當庭陳述附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0元,有借條及銀行轉帳憑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認定。原、被告借款時約定年利率15%,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約定支付利息,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朱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從2013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15%計算至本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25元,保全費1201元,公告費800元,合計5026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娟
審判員 馬 杰
人民陪審員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舒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