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1閱讀量:(1404)
廣東省從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穗從法刑初字第28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從化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住四川省某某縣。
被告人徐某,住廣東省某某市某某隊*樓,戶籍所在地為貴州省某某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羈押,同月24日逮捕,現押于從化市看守所。
辯護人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彭大成,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從化市人民檢察院以穗從檢公訴刑訴(2014)8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從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鄺俊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彭大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20日5時許,被告人徐某到我市某某鎮向被害人李某追討工資,后徐某采取徒手推打等方式將被害人李某兩次推倒在地,致其右肩鎖關節脫位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右肩及左肘部所受損傷符合鈍物作用形成,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刑事附帶訴訟民事原告人李某訴稱,被告人徐某的行為致我受傷,現要求被告人賠償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67200元。
被告人徐某辯稱,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愿意按法律規定賠償刑事附帶訴訟民事原告人的損失。
辯護人彭大成辯稱,被告人徐某是初犯,犯罪后有自首情節,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5時許,被告人徐某因與被害人李某(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存在勞資糾紛問題,遂到我市太平鎮向被害人李某追討工資,后徐某采取徒手推打等方式將被害人李某兩次推倒在地,致其右肩鎖關節脫位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右肩及左肘部所受損傷符合鈍物作用形成,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害人李某被打傷后于當天(2014年9月20日)在從化市太平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至同月22日出院,共住院3天;后又到從化市中心醫院等醫院治療。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傷害被害人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廣東省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的損失為醫藥費73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護理費240元、誤工費487元、交通費773元,共2531.6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列舉的以下證據證實,其中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及辨認被告人照片的筆錄,證人柏某、田某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傷勢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其辨認被害人照片的辨認筆錄、指認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經過,戶籍材料等證據證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亦供認在案。
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當庭列舉了出院證明、醫藥費收據、車票等證據證實其受傷及經濟損失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彭大成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的行為致被害人受傷,依法應當賠償被害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徐某賠償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數額應依法計算;其要求被告人徐某賠償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因后續治療費是未發生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二、限被告人徐某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賠償2531.6元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
三、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有其它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黎國堅
審 判 員 廖炳照
代理審判員 丘概欣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鄧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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