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蘭與房某松、房某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2閱讀量:(1848)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肥東民一初字第04018號
原告:徐某蘭,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所在地定遠縣,現住肥東縣店埠鎮龍泉。
委托代理人:梁興安,居民。
被告:房某松,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蚌埠市蚌山區。
被告:房某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蚌埠市蚌山區。
委托代理人:吳廣軍,居民。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常熟路8號。
負責人:吳某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永慶、費龍洋,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蘭與被告房某松、房某暉、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恩才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蘭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興安、被告房某暉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廣軍、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費龍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房某松經本院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蘭訴稱:2014年2月4日20時20分許,被告房某暉駕駛皖C/F**99號小型客車沿肥東縣西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翰祥大酒店對面附近時,因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所駕車輛碰到行人梁某友和原告徐某蘭,造成梁某友和原告徐某蘭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肥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房某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梁某友和原告徐某蘭無責任。由于皖C/**699號小型客車車主是房某松,并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方應承擔我的民事賠償責任。故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賠償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199535.98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房某暉辯稱: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和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皖C/**699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是房某松,事故發生時由我駕駛,該車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原告的相關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我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5000元,請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和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我公司愿意在保險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部分訴請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我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用。
被告房某松未予答辯、應訴。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4日20時20分許,被告房某暉駕駛皖C/**699號小型客車沿肥東縣西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翰祥大酒店對面附近時,因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所駕車輛碰到行人梁某友和原告徐某蘭,造成梁某友和原告徐某蘭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肥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房某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梁某友和原告徐某蘭無責任。
原告徐某蘭受傷后,即被送往安徽省省立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雙側脛腓骨骨折。2014年2月19日出院,出院時醫囑繼續對癥治療,休息、加強營養。2015年7月21日,原告再次在該院住院行雙小腿骨折內固定取出術,2015年7月31日出院。兩次共用去醫療費82815.18元(被告房某暉墊付35000元,另有復印費和陪床費未計算在內)。
2015年8月21日,肥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徐某蘭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進行了司法鑒定,該所于2015年9月7日以皖同(2015)臨鑒字第Q1**0號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徐某蘭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屬十級傷殘;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屬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240天;護理期限為90天;營養期限為90日。原告因此支付鑒定費2050元。
原告徐某蘭是農業家庭戶口,審理期間,原告提供了結婚證、房產證、營業執照,證實原告事故發生前一直在肥東縣****鎮居住,并在家和其丈夫梁某友一起經營汽車玻璃零售業務。
另查明,皖C/**699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是房某松,該車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復印件、肥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的復印件、安徽省立醫院病歷及出院小結、醫藥費發票、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結婚證、房產證、營業執照、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載卷證明。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徐某蘭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致殘,其要求得到賠償,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具體賠償標準應按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予以確定。本起交通事故已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對此,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各項請求中,醫療費有治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原告的病歷和診斷證明,可依法予以確認(另有復印費和陪床費不能計算在內);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已經司法鑒定,應當以鑒定意見確定的期限為依據;原告了提供結婚證、營業執照,證明自己從事營業執照上的載明的工作,誤工標準應當按全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收入計算;護理費標準應當按上一年度護理行業收入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時間每天30元計算;營養費標準按每天30元計算;原告是農村居民戶口,但在城鎮生活工作多年,其傷殘賠償金應當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賠償的交通費1650元數額過高,考慮到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機構與其住所的距離,本院依法核定為600元;原告要求的輪椅850元,應當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致殘,其要求精神損害的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1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本院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和原告的傷情,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徐某蘭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82815.18元、誤工費23184元(96.6元/天×240天)、護理費9396元(104.4元/天×90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30元/天×25天)、交通費600元、輪椅850元、殘疾賠償金54645.8元(24839元/年×20年×11%)、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050元,合計186990.98元。被告房某暉墊付的35000元應當扣除。被告房某暉作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房某松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皖C/**699號小型客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房某松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蘭人民幣108675.8元;
二、被告房某暉、房某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徐某蘭人民幣78315.18元;
三、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被告房某暉、房某松連帶賠償的款項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徐某蘭的其它訴訟請求。
(履行方式: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徐某蘭支付151990.98元、向被告房某暉支付其墊付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290元,減半收取為2145元,由被告房某暉、房某松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恩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 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