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5-12閱讀量:(1657)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6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某某市某某縣。
法定代表人駱某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文勝,廣東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濤,廣東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qū)。
負責人霍某。
委托代理人蘇玉鴻,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美林,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霍某妹,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某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qū)。
上訴人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陶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海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佛山分公司)、海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設公司)、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某某佛山分公司以拖欠工程款為由對某某陶瓷公司等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佛禪法民三初字第9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某某佛山分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無法證實其與該案存在利害關系,某某佛山分公司作為該案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某某佛山分公司的起訴。隨后,某某佛山分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佛中法民一終字第9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某某佛山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該裁定已于2011年3月17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在(2010)佛禪法民三初字第99號案審理過程中,某某佛山分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作為擔保人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法院于2010年2月3日凍結了某某陶瓷公司在交通銀行佛山石灣支行開設的賬號為446×××68賬戶內的存款1909610.13元。法院依據某某陶瓷公司申請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佛禪法民三初字第99-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某某陶瓷公司在交通銀行佛山石灣支行賬號446×××68、中國建設銀行佛山榴苑路支行賬號44×××40的凍結;解除對擔保人曾乙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禪城區(qū)朝安北路xxx房(證號:C3777***)、佛山市禪城區(qū)朝安北路xxx號(證號:C4383***)的查封;解除對擔保人曾某伙所有的位于佛山市某某區(qū)某某路xxx房(證號:3059***)的查封:解除對擔保人霍某妹所有的粵E×××××號小汽車的查封;解除對擔保人曾甲所有的位于佛山市某某區(qū)某某街xxx房(證號:C1013***)的查封。
某某陶瓷公司在庭審中確認,相關銀行向其劃入貸款的賬號并非查封的賬號。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中某某佛山分公司等應否對某某陶瓷公司主張的損失承擔責任應從以下方面認定。首先,關于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的問題,某某佛山分公司以某某陶瓷公司等拖欠工程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案經一、二審,最終以某某佛山分公司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某某佛山分公司的起訴。由于某某佛山分公司的訴請并未得到終審裁定的支持,故可認定相關申請財產保全行為存在錯誤。其次,相關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是否與某某陶瓷公司主張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根據某某陶瓷公司的確認,相關銀行向其劃入貸款的賬號并非查封的賬號,本案中亦無證據證明法院凍結的款項確系銀行發(fā)放的貸款,某某陶瓷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必須只有通過動用被查封的款項才能還貸,且某某陶瓷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確實向銀行支付了相關利息。由于某某陶瓷公司未能舉證其存在損失且損失系因某某佛山分公司的過錯造成,故某某陶瓷公司要求各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某某陶瓷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于某某陶瓷公司的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某某建設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已經生效裁定處理,法院不作審查。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某某陶瓷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受理費4632元,財產保全費1630.75元,合計6262.75元,均由某某陶瓷公司負擔。
某某陶瓷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法院查封某某陶瓷公司的賬戶資金后,銀行是不會支付利息的,該損失是某某佛山分公司的錯誤查封行為造成的,某某佛山分公司有責任賠償某某陶瓷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二、在某某陶瓷公司流動資金被查封期間,某某陶瓷公司因企業(yè)流動資金不足而向銀行貸款,因此才會向銀行支付高額的貸款利息。貸款資金進入企業(yè)賬戶后,成為了企業(yè)能夠使用的資金,上述資金通過企業(yè)的經營行為流通到企業(yè)的各個賬戶中,由于流動資金是種類物,某某陶瓷公司只需證明有貸款事實,無需證明被查封的資金是否就是貸款資金,原審法院要求某某陶瓷公司指定被查封資金是否就是銀行貸款的資金是錯誤的。三、某某佛山分公司查封某某陶瓷公司財產,經法院判決某某佛山分公司敗訴,故某某陶瓷公司要求某某佛山分公司賠償被查封款項利息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應予支持。另外,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未盡到謹慎義務,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導致的利息損失至少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確定。四、某某陶瓷公司是因為生產經營的資金存在缺口才向銀行貸款,而某某佛山分公司查封某某陶瓷公司賬戶內的經營性資金將致某某陶瓷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經營性款項,造成某某陶瓷公司以貸款來彌補資金缺口。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應當按照貸款利息計算,因此某某陶瓷公司被查封的資金在查封期間的損失至少應當以銀行當期貸款利率汁算。綜上,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某佛山分公司等被上訴人賠償某某陶瓷公司損失共計222150.2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某某佛山分公司等被上訴人承擔。
某某佛山分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某陶瓷公司沒有對其因查封賬戶而產生的損失予以舉證,其所謂流動資金及可能存在的增值純屬假設,并不能證明存在損失。某某陶瓷公司要求至少按照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與其訴訟請求不一致,屬于完全變更,二審法院應當審查一審訴訟請求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某某佛山分公司認為某某陶瓷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明確。
某某建設公司、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2010)佛禪法民三初字第99號案過程中,根據某某佛山分公司的申請,上述法院除了凍結某某陶瓷公司在交通銀行佛山石灣支行開設的賬號為446×××68賬戶內的存款1909610.13元外,還于2010年2月3日凍結了某某陶瓷公司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尋烏縣支行開設的賬號為00×××23賬戶內的存款220366.96元。上述賬戶凍結期限屆滿前,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續(xù)凍了某某陶瓷公司在交通銀行佛山石灣支行的賬戶余額,但未續(xù)凍某某陶瓷公司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尋烏縣支行的賬戶存款,而是轉而凍結某某陶瓷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佛山榴苑路支行開設的44×××40賬戶存款。上述凍結的款項總額為210萬元。再查明,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尋烏支行于2010年1月14日向某某陶瓷公司發(fā)放貸款1560萬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某某佛山分公司訴某某陶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佛禪法民三初字第99號民事裁定以及本院作出的(2011)佛中法民一終字第97號民事裁定均認為某某佛山分公司作為該案主體不適格,駁回某某佛山分公司的起訴。某某佛山分公司在該案中申請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凍結某某陶瓷公司兩銀行賬戶內存款的行為顯屬錯誤。因此,本案爭議焦點為某某陶瓷公司是否因保全遭受損失以及該損失如何計算,現分析如下:
關于某某陶瓷公司是否因保全遭受損失的問題。首先,銀行存款屬于企業(yè)的流動資金,流動資金正常周轉可以為企業(yè)償還債務、產生營業(yè)收入及創(chuàng)造利潤,因此對企業(yè)經營至關重要。某某陶瓷公司銀行賬戶內的210萬元存款,因某某佛山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而被法院凍結,導致某某陶瓷公司在一年三個多月時間內喪失對上述資金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必然影響該公司的資金周轉和日常經營。其次,雖然涉案銀行存款被凍結后,某某陶瓷公司仍可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但通常而言,企業(yè)存放于銀行活期賬戶內的存款,其目的在于保持資金的流動性,以便獲取較高利潤,而并非為了獲取利率較低的活期存款利息。某某陶瓷公司的銀行存款被凍結后,該部分資金失去了增值的途徑和機會,對某某陶瓷公司的可得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原審法院認為某某陶瓷公司未能舉證其存在損失且損失系因某某佛山分公司的過錯造成的處理意見有誤,依法應予糾正。
關于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某某建設公司、某某佛山分公司的責任問題。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在(2010)佛禪法民三初字第99號案中分別以自有財產為某某佛山分公司申請保全提供財產擔保,保證以擔保財產賠償因財產保全錯誤所導致的損失。現某某陶瓷公司因保全錯誤遭受損失142199.33元,上述擔保人應分別在其各自提供的財產價值范圍內,對某某陶瓷公司的損失與某某佛山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某某佛山分公司由某某建設公司設立,根據上述規(guī)定,某某佛山分公司在本案應承擔的責任依法應由某某建設公司承擔,但因某某陶瓷公司原審期間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不追究某某建設公司的責任,對某某陶瓷公司自愿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本院予以準許,故某某建設公司及某某佛山分公司在本案均不需承擔責任,但不影響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因此,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應在其各自提供的擔保財產范圍內,共同向某某陶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四人承擔責任后,可另案向某某建設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二、曾乙以佛山市某某區(qū)某某北路xxx房(證號:C3777***)及佛山市某某區(qū)某某北路xxx號(證號:C4383***)房產價值為限,與曾某伙以佛山市禪城區(qū)汾江中路xxx房(證號:3059***)房產價值為限,與霍某妹以粵E×××××號小汽車價值為限,與曾甲以佛山市某某區(qū)某某街xxx房(證號:C1013***)房產價值為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142199.33元;
三、駁回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632元,財產保全費1630.75元,合計6262.75元,由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負擔2253.94元,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共同負擔4008.81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4632元(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負擔1667.04元,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共同負擔2964.96元。霍某妹、曾某伙、曾甲、曾乙共同負擔部分,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予江西省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立偉
代理審判員 陳 文
代理審判員 陸桂秀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呂倩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