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13閱讀量:(2745)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衡桃刑初字第236號
公訴機關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年**月**日出生,現住故城縣,漢族,中專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在衡水市。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以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逮捕。現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強,河北仁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秦某,女,19**年**月**日出生,現住深州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現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童永強,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律師。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衡桃檢刑訴(2013)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秦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平、代理檢察員于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秦某及其辯護人李強、童永強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秦某為了贏利,自2012年以來,通過熟人介紹或以發布代理廣告等方式、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銀行信用卡,并按照所辦卡的信用額度收取相應比例的代理費用。為了提高所辦卡的信用額度,從而收取更多的代理費用,被告人孫某通過晉州市制作假證的人為辦卡申請人制作了假機動車行駛證4本、假房產證××本、偽造了衡水市第五人民醫院公章一枚;被告人秦某伙同孫某偽造了機動車行駛證××本,伙同他人偽造了機動車行駛證2本。并將部分假證件出示給辦卡銀行,從而達到其提高信用額度的目的。
被告人孫某在為郝某、王某、劉某乙、孫某、周某代辦銀行信用卡后,利用暫時持有該五人信用卡的便利,為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且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冒用其身份將信用卡激活并使用信用卡套現。騙取郝某名下信用卡人民幣49970.4元、王某卡29930元、劉某乙卡14949.5元、孫某卡8881.4元、周某卡14994.79元,套現金額共計118726.09元。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被害人郝某、孫某、周某、王某、劉某乙的陳述,證人劉某甲、李某、謝某、張某、任某、蘇某等人的證言,在銀行調取的信用卡申請表、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及在孫某、秦某處扣押的信用卡、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偽造的蓋有衡水市第五人民醫院公章的空白收入證明、偽造的蓋有衡水市房產局公章的房產證,在衡水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處、衡水市第五人民醫院、衡水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調取有關印模、機動車行駛證空白樣品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有關單位證明,衡水市公安局文件檢驗鑒定書,建設銀行衡水分行信用卡部證明、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經偵大隊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錢財,數額巨大;為牟取利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和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已分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被告人秦某伙同孫某等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亦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司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孫某的辯護人辯稱孫某不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和事業單位印章的實施者,其沒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和事業單位印章的故意的意見,經查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和,不予采納,辯稱孫某詐騙數額未達到巨大的辯護意見,經查沒有事實依據且與法不和,亦不予采納;秦某的辯護人辯稱秦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秦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符合從犯的構成要件,故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不予采納。歸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秦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三、責令被告人孫某退賠贓款共計人民幣118726.09元分別歸還被害人郝彥津49970.4元、王盼亮29930元、劉亞衛14949.5元、孫洪林8881.4元、周海彬14994.79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韓振棟
審判員 崔 遵
審判員 王章恒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仝路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