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等六人盜竊罪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3閱讀量:(2331)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棗刑初字第61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饒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本村。2013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華磊、李道真,河北晨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饒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本村。2013年9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抓獲,同年9月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以涉嫌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辯護人童永強,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律師。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饒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本村。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景寬,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饒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本村。2013年9月1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抓獲,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被告人齊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梁山縣,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捕前住山東省梁山縣。2013年9月7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辯護人史作華,山東金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饒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捕前住本村。2013年9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抓獲,同年9月5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梁山縣,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捕前住本村。2013年9月8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2014年1月23日經棗強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4年6月5日經本院決定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梁山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捕前住本村。2013年9月10日自動到棗強縣公安局投案,當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經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現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以棗檢刑訴(201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被告人齊某、徐某某、潘某某、何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將量刑規范化納入庭審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麗、李恒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劉華磊、李道真、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童永強、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景寬、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齊某及其辯護人史作華、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何某某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張某某、王某、肖某某、李某某盜竊事實
2013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肖某某、李某某、劉某(另案處理)密謀盜竊汽車。同年9月1日下午,幾人再次在一起商議時,肖某某提出買個“腿”(作案交通工具),肖某某、張某某、王某、劉某集資人民幣3萬元在饒陽縣某村一人(基本情況不詳)手中購得黑色本田轎車一輛。當晚,被告人肖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前往饒陽縣某村王某甲家取出放在此處的解碼器、筆記本電腦及撬杠等作案工具,后與王某、劉某匯合。五人一起前往保定方向實施盜竊,在保定市徐水縣安肅鎮北下關村小學對過的樓房后發現一輛本田雅閣轎車,遂由李某某放風、王某用撬杠撬開前機蓋致報警器失效、劉某用解碼器解碼,劉某等人將平某停放于此處的該輛價值人民幣122000元的黑色本田雅閣轎車盜走,由張某某駕駛被盜汽車,其他人乘坐肖某某駕駛的車輛繼續尋找作案目標。在保定市長城北大街領秀世紀城門前發現一輛本田轎車,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將曲陽縣某村王某乙停放于此處的價值人民幣143600元的黑色本田轎車盜走。后又至保定市清苑縣,在北大冉**區**號樓樓下,將楊某某停放于此處的一輛價值人民幣156700元的黑色雅閣轎車盜走。之后,五人駕車返回饒陽縣。現楊某某的被盜車輛已追回并返還,另兩輛未追回。
上述,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王某、李某某共盜竊轎車三輛,盜竊價值為人民幣422300元。
二、張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齊某、潘某某、何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1.2013年6月29日凌晨,河北省望都縣李某甲在自家門前的一輛價值人民幣49200元的紅色北京現代瑞納轎車被盜。同年7月,張某某從一個肅寧人(基本情況不詳)手中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購得該車。張在網上發布售車信息,很快聯系到被告人齊某,二人一拍即合。齊某以外出玩耍為由駕車帶同事劉某甲、王某丙一同至饒陽縣境內,用手機與張某某取得聯系后,張某某同被告人徐某某將齊某接到饒陽縣留楚鄉大齊村村東田地內進行交易。齊某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9000元的價格購買,返回山東省梁山縣后,借磨光機自行將該車大架號磨掉,并以人民幣14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何某某。現贓車已追回。
2.2013年6月29日凌晨,保定市高陽縣郭某某在高陽縣明珠花園C區5號樓樓下的一輛價值人民幣58200元的黑色現代瑞納轎車被盜。后張某某于同年7月,從上述肅寧人手中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購得該車,張在明知該車是盜搶車輛的情況下以人民幣7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肖某某的朋友(實際由肖某某購買并使用)。后肖不愿再開此車,張某某伙同肖某某以人民幣110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齊某。后齊某將該車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15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潘某某。現該車及一把車鑰匙已追回并返還失主。
3.2013年8月18日3時許,河北省霸州市聶某某在霸州市水榭花都小區10號樓樓下一輛價值人民幣42000元的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車被盜。后被告人張某某于同年8月下旬,從綽號小豆(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處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人民幣4000元購得該車,張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將該車以人民幣6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齊某,后齊某未予銷贓。現該車已追回并返還失主。
上述,張某某參與銷售被盜贓車3輛;徐某某參與銷售被盜贓車2輛;肖某某參與銷售被盜贓車1輛;齊某收購被盜贓車3輛,其中,2輛予以銷贓;被告人潘某某、何某某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價格購得被盜贓車各1輛。
三、李某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事實
2013年1月份,被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公安局批捕在逃的祝某某找到索某某(肅寧縣公安局移送起訴),商議在肅寧縣師素鎮務勝口村附近盜竊原油。后二人又聯系了張某甲、郭某甲(二人由肅寧縣公安局移送起訴)及被告人李某某,五人合伙,并進行了分工,由祝某某負責在輸油管道上鉆孔、挖掘放油坑、鋪設輸油管等技術活,張某甲負責銷售所盜原油,郭某甲等人負責聯系人放哨,索某某買通負責巡護輸油管道的保安公司人員宋某某進行通風報信,并通過宋某某(肅寧縣公安局移送起訴)向負責輸油管道巡護工作的中石化滄州輸油公司職工于某某(肅寧縣人民檢察院管轄處理)行賄,讓其為盜竊原油提供便利。不久后的一天24時許,祝某某帶人在河石輸油管道130號樁+600米處鉆孔并挖掘油窖井、鋪設輸油管,約20天后該伙人又糾集郭某乙、劉某乙、邊某某、田某某(均由肅寧縣公安局移送起訴)開始大量盜竊原油,并將所盜原油售予由張某甲聯系的一個叫“小靜”(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的女子。案發后輸油站從油坑中回收落地原油11.5噸,含水率為0.16%,價值人民幣72018.34元。
被告人李某某之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之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之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齊某、徐某某、潘某某、何某某之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張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齊某,并揭發他人的盜竊犯罪事實,被告人齊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潘某某,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屬立功,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盜竊罪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對指控其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持有異議,其辯稱,我沒有到作案現場,我的行為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對被告人李某某之行為構成盜竊罪不持異議。對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持有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某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客觀上未實施任何犯罪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不能成立;其在實施盜竊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其系初犯,且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無罪、罪輕辯護。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對被告人張某某之行為構成盜竊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持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應為從犯;其當庭認罪,具有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其具有立功表現,建議從輕判處。為被告人張某某作罪輕辯護。
被告人肖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對被告人肖某某之行為構成盜竊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持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肖某某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態度好;部分涉案車輛已追回并返還被害人,減少了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在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具有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為被告人肖某某作罪輕辯護。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盜竊罪、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人齊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人齊某的辯護人對被告人齊某之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持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齊某具有立功表現,系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其系初犯,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積極退贓,交出違法所得,具有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齊某在六個月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為被告人齊某作罪輕辯護。
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何某某均對起訴書指控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
一、張某某、王某、肖某某、李某某盜竊事實
2013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王某、肖某某、李某某、劉某(另案處理)密謀盜竊汽車。同年9月1日下午,幾人再次在一起商議時,肖某某提出買個“腿”(作案交通工具),肖某某、張某某、王某、劉某集資人民幣3萬元在饒陽縣一人(基本情況不詳)手中購得黑色本田轎車一輛。當晚,被告人肖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前往饒陽縣王某甲家取出放在此處的解碼器、筆記本電腦及撬杠等作案工具,后與王某、劉某匯合。五人一起前往保定方向實施盜竊,在保定市徐水縣安肅鎮北下關村小學對過的樓房后發現一輛本田雅閣轎車,遂由李某某放風、王某用撬杠撬開前機蓋致報警器失效、劉某用解碼器解碼,劉某等人將平某停放于此處的該輛價值人民幣122000元的黑色本田雅閣轎車盜走,由張某某駕駛被盜汽車,其他人乘坐肖某某駕駛的車輛繼續尋找作案目標。在保定市長城北大街領秀世紀城門前發現一輛本田轎車,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將曲陽縣王某乙停放于此處的價值人民幣143600元的黑色本田轎車盜走。后又至保定市清苑縣,在北大冉**區**號樓樓下,將楊某某停放于此處的一輛價值人民幣156700元的黑色雅閣轎車盜走。之后,五人駕車返回饒陽縣。現楊某某的被盜車輛已追回并返還,另兩輛未追回。
上述,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王某、李某某共盜竊轎車三輛,經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車輛鑒定總值為人民幣422300元。
二、張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齊某、潘某某、何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1.2013年6月29日凌晨,河北省望都縣李某甲在自家門前的一輛價值人民幣49200元的紅色北京現代瑞納轎車被盜。同年7月,張某某從一個肅寧人(基本情況不詳)手中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購得該車。張在網上發布售車信息,很快聯系到被告人齊某,二人一拍即合。齊某以外出玩耍為由駕車帶同事劉某甲、王某丙一同至饒陽縣境內,用手機與張某某取得聯系后,張某某同被告人徐某某將齊某接到饒陽縣留楚鄉大齊村村東田地內進行交易。齊某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9000元的價格購買,張某某、徐某某將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均分。齊某返回山東省梁山縣后,借磨光機自行將該車大架號磨掉,并以人民幣14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何某某。現贓車已追回。
2.2013年6月29日凌晨,保定市高陽縣郭某某在高陽縣明珠花園C區5號樓樓下的一輛價值人民幣58200元的黑色現代瑞納轎車被盜。后張某某于同年7月,從上述肅寧人手中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購得該車,張在明知該車是盜搶車輛的情況下以人民幣7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肖某某的朋友(實際由肖某某購買并使用)。后肖不愿再開此車,張某某伙同肖某某以人民幣110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齊某,張某某、肖某某分獲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2000元,后齊某將該車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人民幣15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潘某某。現該車及一把車鑰匙已追回并返還失主。
3.2013年8月18日3時許,河北省霸州市聶某某在霸州市水榭花都小區10號樓樓下一輛價值人民幣42000元的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車被盜。后被告人張某某于同年8月下旬,從綽號小豆(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處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人民幣4000元購得該車,張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將該車以人民幣6500元的價格銷贓于被告人齊某,張某某、徐某某分獲違法所得人民幣1900元、600元。后齊某未予銷贓,現該車已追回并返還失主。
上述,張某某參與買賣被盜贓車3輛;徐某某參與買賣被盜贓車2輛;肖某某參與買賣被盜贓車1輛;齊某收購被盜贓車3輛,其中2輛予以銷贓;被告人潘某某、何某某以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被盜贓車各1輛。
三、李某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事實
2013年1月份,祝某某(批捕在逃)找到索某某(另案處理),商議在肅寧縣師素鎮務勝口村地段的輸油管道上盜竊原油。后二人又聯系了張某甲、郭某甲(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李某某,五人合伙,并進行了分工,其中,祝某某負責在輸油管道上鉆孔、挖掘放油坑、鋪設輸油管等技術活;張某甲負責銷售所盜原油;郭某甲等人負責組織人員放風;索某某負責買通巡護輸油管道的保安公司人員宋某某(另案處理)進行通風報信,并通過宋某某行賄于負責輸油管道巡護工作的中石化滄州輸油公司職工于某某(另案處理),讓其為盜竊原油提供便利。不久后的一天24時許,祝某某帶人在河石輸油管道130號樁+600米處鉆孔并挖掘油窖井、鋪設輸油管,約20天后該伙人又糾集郭某乙、劉某乙、邊某某、田某某(均另案處理)開始盜竊原油,并將所盜原油售予由張某甲聯系的一個叫“小靜”(基本情況不詳,現在逃)的女子。所得贓款由上述人員分掉并揮霍。案發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滄州輸油處河間輸油站證實輸油管道被打孔搶修費用為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3年9月7日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齊某,被告人齊某于2013年9月8日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潘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交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900元,被告人齊某交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徐某某交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100元。
上述事實,有八被告人及同案犯張某甲、索某某、郭某甲、宋某某、于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平某、王某乙、楊某某的陳述;證人郭某某、李某甲、聶某某等的證言;物證作案工具解碼器及對講機照片,贓物被盜車輛及汽車鑰匙照片;書證徐水縣公安局關于被害人平某本田雅閣轎車被盜案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車輛信息查詢表,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關于被害人王某乙本田雅閣轎車被盜案的受案回執、機動車登記證書及機動車注冊登記信息表、車輛信息查詢表,清苑縣公安局關于被害人楊某某本田雅閣轎車被盜案的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及購車發票、車輛信息查詢表,高陽縣公安局關于郭某某黑色北京現代瑞納轎車被盜案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車輛信息查詢表,望都縣公安局關于李某甲紅色北京現代瑞納轎車被盜案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被盜搶汽車登記信息查詢表,霸州市公安局關于聶某某五菱宏光面包車被盜案的受案登記表、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及被盜搶汽車登記信息查詢表,衡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衡水市公安局呈請鑒定聘請報告書、鑒定聘請書、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棗價認(刑)字(2013)第066號、067號價格鑒定意見書及衡水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霸州市公安局鑒定聘請書、霸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霸認鑒公字(2013)第141號涉案資產價格鑒定意見書及霸州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衡水市公安局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被告人齊某與被告人潘某某的手機通話記錄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肅寧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肅寧縣公安局關于河石線130公里+600米處石油管道被打孔盜油現場的冀公(滄)勘(2013)260083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示意圖、現場照片,張某甲、郭某甲對作案現場的辨認筆錄及照片,張某甲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滄州輸油處河間輸油站的書面證明、回收原油情況的書面說明及落地原油處理結果報告單,肅寧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書面抓獲經過、棗強縣公安局刑偵三中隊的書面辦案說明,八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并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肖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用在輸油管道上打孔的手段盜竊原油,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侵犯了社會的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齊某、徐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贓車而予以買賣,侵犯了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進行追究的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潘某某、何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贓車而予以收購,侵犯了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進行追究的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對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肖某某應予并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對其所犯盜竊罪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屬立功,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交出違法所得,且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又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齊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屬立功,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交出違法所得,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又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交出違法所得,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合理合法,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所辯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其未到作案現場,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客觀上未實施任何犯罪行為,其行為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之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某雖未到在輸油管道上打孔盜油現場,亦未直接實施打孔盜油行為,但其在事前與其他同案犯相通謀,并進行分工,顯然其主觀上具有共同的犯意,客觀方面則實施了聯系運油司機、接送放風人員等行為,事后按股份分得贓款,系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合力完成,且有其同案犯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相互印證,應認定其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共犯,故所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與法不合,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的辯護人各自所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在實施盜竊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二被告人在實施盜竊共同犯罪過程中,與其他同案犯系分工不同、相互配合、作用相當,故二辯護人所辯上述意見,與法不合,且無證據支持,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某具有立功表現,且當庭認罪,具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予以采納。被告人肖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肖某某當庭認罪,悔罪態度好,具有酌定從輕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合理合法,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與法不合,不予采納。被告人齊某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齊某具有立功表現及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積極交出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合理合法,予以采納;其所提出的對被告人齊某在六個月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量刑情節不相適應,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潘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的羈押期間先予折抵后,再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九、責令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肖某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平貝經濟損失人民幣122000元、退賠被害人王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143600元,且上述四被告人及其他同案犯承擔連帶責任。
十、責令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被害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滄州輸油處河間輸油站的經濟損失,且與其他同案犯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追繳被告人肖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徐永起
審 判 員 姚振同
代理審判員 王 寧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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