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16閱讀量:(1777)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13號
申請人:某某(中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莉莉,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冀艷,北京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合肥市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區。
法定代表人:官某某,董事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仲裁申請人某某(中國)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合肥市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帳戶存款665476.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并已提供了擔保。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之規定,于2015年7月31日提交本院執行。
本院認為:申請人某某(中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合肥市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款665476.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陳太敏
審判員 韓 耘
審判員 倪良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張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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