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17閱讀量:(1552)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高民申字第0404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鄧濤,北京市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述三被申請人之委托代理人:劉斌,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楊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解某某、王某某、劉某、李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終字第01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某某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的鑒定報告已明確漏電原因,楊某某不存在任何的過錯。鑒定結論充分說明是電源導線破損,造成的漏電,非楊某某出租的電動機漏電。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約6時許,劉某川在施工中的工程樓3層干活,一民工張某林對劉某川稱升降機漏電,作為施工負責人劉某川沒有積極的解決問題,在訓斥民工之后,手握升降機金屬外框架時觸電。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死者劉某川觸電楊某某是沒有任何過錯的。楊某某出租的升降機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出租給劉某川時配件齊全,運轉正常。從租賃到事故發生,樓房已經建造了3層,楊某某出租的升降機一直正常運轉,沒有任何質量問題,也從沒有收到任何關于機器質量有問題的消息。事故發生后工地繼續施工,使用同一套設備,在重新接線和加強施工過程保護措施之后,沒有發生帶電或者漏電現象和任何的質量問題,因此,事故的發生不是升降機本身的質量問題。死者劉某川和張湖對漏電、觸電有重大過錯,楊某某無責。(二)原審法院裁定準許被申請人撤回對張湖的起訴,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裁定準許被申請人撤回對張湖的起訴,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維護楊某某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請再審,懇請貴院支持楊某某的再審請求,并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關于楊某某出租的升降機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性能,是本案復查的重點問題。
根據鑒定機關現場的勘驗結果來看,電機漏電系由于接線盒的外接相線絕緣層破損,導致金屬導線與穿線口接觸,進而導致升降機外框帶電。綜上說明,楊某某作為出租方,未能保障其出租設備的使用安全,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原審法院所作判決結果正確,于法有據,審判程序無誤,應予維持。
綜上,楊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建玲
代理審判員 王士欣
代理審判員 程占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周 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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