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明,徐某慧與張某斌,劉某秋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7閱讀量:(1605)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深南法沙初字第1042號
原告吳某明,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原告徐某慧,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琳,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銀英,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斌,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被告劉某秋,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揭西縣。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楓,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忠,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明、徐某慧訴被告張某斌、劉某秋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琳、陳銀英,被告張某斌及兩被告共同代理人張楓、李志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兩原告系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路***號星海名城****房產的所有權人,被告系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路***號星海名城****房產的所有權人,兩原告與兩被告系上下樓關系,其中**F露臺屬于跨層挑高露臺,上層空間對應**F外墻窗戶。2014年7月始,兩被告未向相關行政部門、物業管理處申報,更沒有與兩原告協商,便擅自占用兩原告兩露臺上層空間擴建自己的房屋,加蓋房間。兩原告及物業管理處發現兩被告擅自擴建自己房屋時,均及時并多次表示反對其擴建行為,甚至要求停止擴建及拆除,但是被告不予理會繼續強行擴建自己的房屋。為此,物業管理處向南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南頭執法隊報告兩被告的違法行為,現深圳市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已出具《深圳市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限期拆除通知書》確認兩被告在兩原告兩露臺上空擴建自己房屋為違法建筑,并責令其于2015年1月31日前拆除。兩被告收到上述通知書后不僅拒不拆除,反而阻撓行政執法機關執法并繼續其擴建行為。被告擴建出的房間是在其主體建筑外墻之外,其下并沒有任何承重結構,屬于橫向往外延伸的建筑物,直接影響整棟大樓的外墻及承重,甚至可能影響整棟樓的架構,同時也造成安全隱患,也阻擋兩原告房屋的光線,影響通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兩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兩被告立即拆除其于兩原告所有房屋(深房地字第××號)兩露臺上搭建的建筑,排除危害,恢復原樣;二、兩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兩原告賠禮道歉;三、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
被告答辯稱,一、兩原告稱兩被告占用的露臺上層空間侵害了兩原告的權益,此主張與事實不符,且無證據證明。兩原告違法搭建雨篷的在先行為侵犯兩被告的權益,且雨篷長期未打掃,致使兩被告餐廳的窗戶被迫長期關閉,空氣不流通,居住環境惡化,故兩被告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基礎上才對露臺的上層空間進行了適當的圍合,并且兩被告使用的上層空間并未占用兩原告的專有部分,也不影響整棟大樓的承重及兩原告房屋的采光;二、兩原告訴稱深圳市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出具《深圳市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限期拆除通知書》確認的違法建筑也是基于兩原告在先的違法搭建行為而建設完成的,且深圳市南山區城管執法部門對兩原告的違法建筑也出具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三、2015年8月24日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已將兩被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目前該行政處罰案件相關部門內部已結案,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對兩被告曾實施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措施,現該部門已受理兩被告解除限權的申請,進入解除限權的審批流程。綜上,兩原告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且無證據證明,請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系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路***號星海名城期****房產的所有權人,被告系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路***號星海名城****房產的所有權人,兩原告與兩被告系上下樓關系,其中12F露臺屬于跨層挑高露臺,上層空間對應13F外墻窗戶。深圳市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向兩被告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載明,未經批準,在星海名城****陽臺搭建,違法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現責令兩被告在2015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機關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拆除。2015年1月29日,星海名城管理處向南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南頭執法隊作出《關于****違規搭建陽臺的報告》。2015年4月10日,深圳市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向兩被告發出深南規土限字(2015)01009號關于限制星海名城****13F房地產權利的決定,載明,張某斌、劉某秋:未經審批在南山區星海名城****違法加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在履行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前,對星海名城****13F房地產實施權利限制。在限制權利期間,上述房地產不得辦理初始登記或者轉移,抵押登記。
原告稱兩被告的行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應當恢復原狀,并提交了涉案房屋購房合同、管理規約予以證明。兩被告對上述證據不予確認。
兩被告稱兩原告在雨篷在兩被告的窗戶下,其封閉式設計,影響衛生和美觀,且成年人很容易通過雨篷越窗進入兩被告家,形成安全隱患,兩被告搭建部分并不影響大樓承重,也不影響兩原告的采光,且小區內同戶型房屋都有類似的搭建情況。并提交了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平面圖、雨棚照片、承重材質的固定方式、結構、內置物情況及陽臺采光照、小區內同弧形類似的搭建情況的照片予以證明。
庭審中,兩原告與兩被告均確認,2015年8月24日,兩被告搭建部分及兩原告搭建的雨篷均已被執法部門拆除。兩原告稱拆除部分未恢復建筑物原狀,應將兩露臺外梁上加建的窗戶及防盜網拆除并把緊連著兩露臺上方的外墻恢復原狀。兩原告已將上述恢復原狀的兩個項目繼續向執法部門主張。兩被告稱加建部分沒拆之間本來是個窗戶,拆完之后還是個窗戶,如果不裝防盜網小偷很容易進入,且防盜網是裝在窗戶上面。外墻部分不需要恢復,執法部門去現場看過也認為不需要恢復,執法部門已經把違法的建筑已經拆除了。兩被告稱已向深圳市南山區南頭規劃土地監察大隊提出申請,因加建部分已于2015年8月24日拆除,申請解除房屋產權限權,執法部門內部已經結案,但兩被告并未提及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房地產權證、《深圳市南山區規劃土地監察局關于限制星海名城****房地產權利的決定》、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平面圖、廣東深圳市南山區前海路***號星海名城****12F與13F的戶型圖、違法建筑照片、深圳市南山規劃土地監察大隊限期拆除通知書、關于****13F違規搭建露臺的報告、涉案房屋購房合同、管理規約、加建物拆除后的照片,被告提交的房地產權證、房屋建筑面積分戶平面圖、雨棚照片、承重材質的固定方式、結構照片、內置物情況及兩原告陽臺采光照、小區照片以及庭審筆錄在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排除妨害糾紛,兩原告與兩被告分別系居住在南山區星海名城五期**12F及**13F房產的所有權人,為上下樓鄰居。對于兩被告在位于兩原告露臺上層空間加建建筑物,2015年8月24日,執法部門已將上述加建建筑物予以強制拆除的事實,原、被告對此均予以確認,因此本院予以確認。故,兩原告關于兩被告立即拆除其于兩原告所有房屋露臺上搭建的建筑,排除妨害的訴求,因兩被告的加建建筑物已被執法部門拆除,兩原告的訴訟目的已實現,因此本院對兩原告關于兩被告立即拆除其于兩原告所有房屋(深房地字第**號)兩露臺上搭建的建筑,排除危害,恢復原樣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兩原告關于兩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兩原告賠禮道歉,無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關于本案受理費,因兩被告不主動拆除涉案房屋的違法加建部分,使兩原告不得已訴至法院,支出一定的訴訟成本,因此本案受理費應由兩被告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明、徐某慧的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元,由被告張某斌、劉某秋承擔。原告吳某明、徐某慧已向本院預繳25元,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張某斌、劉某秋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負擔款項逕付原告吳某明、徐某慧。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云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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