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北京戚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與戚某某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9閱讀量:(1767)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三中民終字第0934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戚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濱惠南三街**號**層***。
法定代表人季戚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魏建軍,北京市亞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金臣,北京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戚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咨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戚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66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黃海濤擔任審判長,法官王東軍、王黎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咨詢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魏建軍,被上訴人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金臣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戚某某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4月17日,戚某某、某咨詢公司簽訂兩份輔導合同,合同約定某咨詢公司為戚某某提供2014年度北京市注冊一級建造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兩項考試的輔導,每項考試輔導費43000元,共計86000元,同時約定,如戚某某未能通過,某咨詢公司雙倍退還戚某某學費。合同簽訂后,戚某某參加了某咨詢公司組織的注冊一級建造師的培訓并參加考試。2014年12月19日,考試成績公布。2015年2月15日,考試合格分數線公布。戚某某未能通過考試。因考試成績不理想,戚某某不再信任某咨詢公司的培訓能力,未參加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培訓及考試。2015年3月7日,戚某某向某咨詢公司申請退費,但某咨詢公司予以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戚某某與某咨詢公司簽訂的兩份《北京雅成教育機構輔導合同》,要求某咨詢公司雙倍返還戚某某注冊一級建造師輔導費86000元,退還戚某某注冊造價工程師輔導費43000元,共計129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某咨詢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同意與戚某某解除合同。雙方簽訂合同約定,考生申請退款,應參加全程現場輔導課程,考試成績需在合格分數50%以上,并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發至郵箱。戚某某考試前沒有參加某咨詢公司組織的全部培訓;注冊一級建造師考試有四個科目,其中一個科目戚某某的分數沒有達到合格分數50%以上;戚某某申請退款的時間晚于合同約定時間;綜上戚某某不符合退費條件,故不同意退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戚某某、某咨詢公司簽訂兩份《北京雅成教育機構輔導合同》。兩份合同分別約定某咨詢公司為戚某某提供2014年度注冊一級建造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考試輔導,輔導費各43000元;同時約定,如戚某某依照合同約定和某咨詢公司的要求全面完成輔導及學習課程后,仍達不到考試合格分數線,有權要求某咨詢公司返還200%學費或免費重學。退費條件包括戚某某應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應具備考試資格、應參加考試、應完成輔導課程、應在協議規定時間內(考試分數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返款申請、考試分數應在地區公布合格分數線50%以上,上述任一條件不滿足,戚某某均無權要求退還任何費用。
合同簽訂后,戚某某向某咨詢公司支付兩項培訓輔導費各43000元,共計86000元。其后,戚某某參加了某咨詢公司組織的注冊一級建造師的培訓課程,其中9月3日至14日戚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參加。其后戚某某參加注冊一級建造師考試。2014年12月19日,考試成績公布。2015年2月15日,考試合格分數線公布。戚某某四科目考試成績中,三科目分數超過合格線50%,一科目未超過,未能通過考試。2015年3月7日,戚某某向某咨詢公司申請退注冊一級建造師的培訓費費,但某咨詢公司予以拒絕。
戚某某沒有參加某咨詢公司組織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培訓,且未參加該項考試。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針對注冊一級建造師考試,戚某某、某咨詢公司簽訂以通過考試為目的的教育培訓合同,戚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參加培訓的義務,而未能通過考試,考試成績亦不完全符合雙方約定的退費條件,現戚某某要求某咨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返還雙倍學費,理由不當,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現對該合同,戚某某、某咨詢公司均同意解除,一審法院不持異議。針對注冊造價工程師考試,戚某某、某咨詢公司簽訂合同后,戚某某并未接受某咨詢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現戚某某要求與某咨詢公司解除該份培訓合同,并要求某咨詢公司退還該項培訓的培訓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解除戚某某與某咨詢公司之間關于注冊一級建造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兩份教育培訓合同;二、某咨詢公司退還戚某某注冊造價工程師輔導費四萬三千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三、駁回戚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咨詢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依雙方合同第6.1.2約定,戚某某沒有參加2014年度注冊造價工程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或沒有參加本協議約定的科目考試,或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戚某某都無權要求某咨詢公司返還任何費用。戚某某因個人原因沒有參加2014年度注冊造價工程師的考試,不具備退費資格。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戚某某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戚某某負擔。
戚某某服從一審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輔導合同二份、考試成績單、考試合格分數線通知、退款申請郵件、庭審筆錄、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關于注冊一級建造師考試的輔導合同,戚某某、某咨詢公司簽訂合同后,戚某某并未接受某咨詢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現戚某某請求某咨詢公司退還交付費用的行為應視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現戚某某要求某咨詢公司退還該項培訓的培訓費,理由正當。某咨詢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并無不當之處,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375元,由北京戚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2880元,由北京戚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海濤
代理審判員 王東軍
代理審判員 王 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吳 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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