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周某甲等借款糾紛一案執行查封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20閱讀量:(1849)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3)莆執行字第59-11號
申請執行人陳某某,男,19**年,漢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戴志軍、杜昌強,福建儂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周某甲,男,19**年,漢族,住所地福建省泰寧縣。
被執行人周某乙,男,19**年,漢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湯鈞,浙江鼎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張某某,男,19**年,漢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被執行人周某丙,男,19**年,漢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申請執行人陳某某與被執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3)莆民初字第10號民事調解書,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執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張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各被執行人應償還給申請執行人陳某某截止2013年5月17日止借款本金及利息總額合計人民幣2600萬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各債務利息,及承擔本案執行費93400元,訴訟費用50700元,但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2013年7月18日,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出具保證函,自愿為被執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截止2013年5月17日尚欠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總額合計人民幣2600萬元、執行費93400元、訴訟費用507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3年11月5日,申請執行人陳某某與被執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自愿將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共26宗地,總面積4455.5畝,全部林地、林木作價人民幣600萬元,抵償陳某某借款,并由南方林業和周某甲協助陳某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上述協助過戶手續在45天內完成。現因被執行人周某甲、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向本院申請查封上述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第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三、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四、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五、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六、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七、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八、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九、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一、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二、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三、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四、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五、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六、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七、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八、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十九、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一、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二、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三、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四、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五、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六、查封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泰寧縣的林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
二十七、擔保人福建某某南方林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擔保人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二十八、查封期限為二年。
需要續行查封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擔保人可以書面向本院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陳曙暉
代理審判員 張鵬程
代理審判員 陳劍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姚志霞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