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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南民初字第4292號
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劍軍,福建求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該公司負責人。
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訴與被告民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0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朝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劍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10月27日,陳小平駕駛車牌號為閩C26***(后掛贛G0***掛)號車,往南安方向行駛至福昆線390公里300米時,轉彎車上貨物落下,碰到交會方的陳烏駕駛的車牌號為閩E11885號貨車,造成車輛損壞、貨物損毀的交通事故。陳小平全責,陳烏無責任。因贛G0***掛號掛車在被告處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故事故發生后駕駛員立即向被告報案。后經被告對車輛貨物估損,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0000元,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但被告拒賠。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書面答辯稱,根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二)條約定,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導致的任何損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負責賠償。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車上貨物損失是自身車輛在轉彎時落下致損。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車輛在轉彎時車上貨物是不會輕易掉落的,且結合事故發生時的現場照片,當時路面較為平坦,據此可以推定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車上貨物掉落致損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原告在裝載貨物時緊固不善所致,因此,本次事實中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車上貨物損失屬于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免除情形,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對此不負責賠償。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權人,且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過高且不合理的訴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于2012年04月19日為車牌號碼為贛G0***掛號的掛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處投保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雙方在保險單中約定: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04月21日00時起至2013年04月20日24時止。隨保單所附的《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約定,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導致的任何損失屬于責任免除情形。2012年10月27日06時許,陳小平駕駛車牌號為閩C26***的(后掛贛G0***掛)的牽引車,行駛至福昆線390公里300米時,轉彎時車上貨物落下,碰到交會方的陳烏駕駛的車牌號為閩E11885號貨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因贛G0***掛號掛車在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處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因此事故發生后陳小平立即向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報案,經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對贛G0***掛號掛車上的貨物進行估損,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贛G0***掛號掛車上的貨物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0000元。后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向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理賠,但被告認為贛G0***掛號掛車上的貨物損失屬于車上貨物責任險的免除情形,拒絕向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進行賠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漳浦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35062312012013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損單、照片、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貨物運輸協議書、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陳述以及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書面答辯狀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主體適格,內容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按約定向被告繳納保險費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告有權請求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贛G0***掛號掛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交通事故,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張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贛G0***掛號掛車車上貨物損失屬于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責任免除”第(二)項約定的“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導致的任何損失”的情形,該情形屬于被告的免責情形,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對此不負責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就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向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作提示或者進行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張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不應由被告承擔,但是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隨附的保險條款第5條“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同樣屬于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被告對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并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對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作了提示或者進行明確說明,故該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向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理賠,但是被告出具了《拒賠通知書》,拒絕向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賠付保險金,因為被告存在拒絕賠付的情形,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直接將本案起訴至法院,訴訟發生的過錯并不在于原告,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訴訟費應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故對被告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贛G0***掛號掛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貨物損失人民幣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定損單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瑞昌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朝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吳萍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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