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4閱讀量:(1252)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雨鐵民初字第393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劉炳武,江蘇巨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旭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炳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錢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12月26日,被告以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承諾于2015年7月12日還清?,F還款期限到期,被告未支付分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1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錢某某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8月,被告錢某某陸續向原告陳某某借款110000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錢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言明:今借到陳某某110000元,承諾在2015年7月12日前還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錢某某未及時歸還借款。
上述事實有借條及原告陳某某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錢某某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錢某某未依約歸還借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告陳某某請求被告錢某某歸還借款110000元,償付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還清時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歸還原告陳某某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500元。
審判員 張旭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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