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某與武漢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24閱讀量:(1716)
賈某某與武漢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鄂東西湖民初字第01162號
原告賈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興中,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危杰,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夢婕,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宏昆,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賈某某與被告武漢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名稱有誤,原告賈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賈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06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賈某某負擔。
審判員 孫反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 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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