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4閱讀量:(5717)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秦商初字第1721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劉炳武,江蘇巨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區龍蟠中路***號凱悅天琴花園**棟**單元***室。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嚴彤,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原告劉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褚愛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炳武、被告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嚴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09年9月,原告出資成為被告股東。2011年2月11日,某科技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81萬元,原告共出資114.31萬元,持股比例為30%,蔣某某出資242.39萬元,持股比例為63.62%,呂蓉出資24.3萬元,持股比例為6.38%,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蔣某某。某科技公司從沒有公開過賬目,也沒有召開過股東會,沒有分配過利潤,原告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毫不知情。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想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但被告都以各種借口無端拒絕。2014年8月,原告以書面形式向被告發出通知,要求被告提供賬簿給原告查閱,以實現原告的知情權,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但被告一直沒有提供賬簿讓原告查閱,沒有書面答復原告,沒有說明理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自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15日期間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財務會計報告給原告查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原告所稱出資114.31萬元不屬實,當時某科技公司擬增資300萬元,希望由原告出資部分款項,但原告沒有資金,后通過代賬公司將增資300萬元過賬,第二天即將300萬元全部歸還給代賬公司。所以某科技公司增資的300萬元各股東均沒有實際出資。后來被告要求原告補足出資,但原告未補足。原告未盡出資義務,不應享有知情權。原告自己注冊成立了一家與被告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且利用在被告工作期間了解的業務渠道、客戶名單,以其自己公司偽造相關業務合同,意圖從被告處騙取財物,故原告行使知情權具有不正當目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某科技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成立,注冊資本81萬元,股東為蔣某某,后股東變更為蔣某某、呂蓉,其中蔣某某出資56.7萬元,出資比例70%,呂蓉出資24.3萬元,出資比例30%。2009年9月,某科技公司增加注冊資本300萬元,其中蔣某某出資137.61萬元、張永和出資110.49萬元、劉某某出資51.90萬元,故某科技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381萬元,股東為蔣某某、出資194.31萬元、占注冊資本51%,呂蓉、出資24.30萬元、占注冊資本6.38%,張永和、出資110.49萬元、占注冊資本29%,劉某某、出資51.90萬元、占注冊資本13.62%。2010年12月2日,沐池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股東張永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別轉讓給蔣某某、劉某某,其中轉讓給蔣某某48.08萬元、轉讓給劉某某62.41萬元,轉讓后公司股東為蔣某某、劉某某、呂蓉,出資分別為242.39萬元、114.31萬元、24.3萬元,持股比例分別為63.62%、30%、6.38%。2011年2月11日,某科技公司辦理了股東的變更登記手續。某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計算機網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樓宇設備、自控系統、通訊系統、背景音樂及音響廣播系統、閉路電視系統、監控報警系統、消防系統、工業自動化及監控系統的設計、安裝、調試、維護、咨詢,電器機械及器材、電子產品銷售,室內外裝飾工程,機房維修。
2014年8月24日,劉某某向某科技公司發出通知書,內容為:“我是貴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為30%,自貴公司成立到現在,公司一直未公開賬目,現本人向貴司書面請求,請貴司給我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使我知道公司經營等情況”。某科技公司確認已收到該通知書。
另查明,2013年2月22日,劉某某成立了南京快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2月21日,經營范圍為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軟硬件、樓宇設備自控系統、通訊系統、背景音樂機音響廣播系統、閉路電視系統、監控報警系統、門禁一卡通系統、消防系統的研發、設計、安裝、調試、維護、咨詢、銷售,計算機軟件技術咨詢,水電安裝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五金交電銷售。
再查明,劉某某自2009年9月至2012年年底在某科技公司工作,負責現場施工。
審理中,某科技公司稱2009年增資的300萬元,各股東均沒有實際出資,劉某某第一次開庭審理時予以認可;后劉某某提出其出資均為現金,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2014年9月,南京快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186318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劉某某提供的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一組、通知書,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南京快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訴狀、發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作為出資人對公司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受法律保護。劉某某系某科技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某科技公司對此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某科技公司辯稱劉某某未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故不應享有股東知情權的意見,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未出資股東能否行使知情權并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股東知情權屬于股東眾多權利中的共益權,是以參與公司管理為內容,與股東身份聯系密切,未出資的人同樣具有股東身份,本案中即使劉某某并未實際出資,其作為某科技公司的股東應享有法律賦予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的程序方面,法律并沒有作限制性規定,故劉某某要求查閱某科技公司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期間財務會計報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劉某某于2014年8月24日發函給某科技公司,要求查閱某科技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某科技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劉某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供會計賬簿進行查閱,本案中劉某某要求查閱自2011年2月1日起的會計賬簿,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劉某某系南京快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該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在經營項目上是否存在一致,僅從兩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無法確認,某科技公司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南京快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其存在同業競爭,及雙方持有相同客戶資源,從而會影響到某科技公司的商業利益,故某科技公司所認為劉某某查閱會計賬簿存在不正當目的的辯稱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故劉某某要求查閱某科技公司記賬憑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某科技公司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給原告劉某某查閱。
二、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某科技公司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期間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給原告劉某某查閱。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0元,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負擔(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預交,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帳號:10×××76)。
審 判 員 褚愛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見習書記員 陸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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