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732)
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長刑初字第428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別名楊某,無業。2012年11月16日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判處罰金20000元。2014年8月9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日被釋放,2015年8月11日解除取保候審,同年8月19日經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監視居住。
辯護人李剛、佟亨睿,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15)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壯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李剛、佟亨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楊某(別名楊某)通過阿里巴巴網站注冊了某公司,通過網絡與尼日利亞籍歐某達成協議,歐某向楊某購買8桶工業水銀,每桶34.5公斤,共計68100元人民幣。雙方簽訂了購買合同,歐某支付給楊某68100元。后楊某通過快遞公司給歐某寄去3桶食用油及1公斤布料而不是水銀,均被歐某以不是水銀為由退回,后歐某多次聯系楊某退錢。2014年8月7日歐某來到石家莊以再購買水銀為由約楊某到入住的石家莊市某酒店商談,后楊某唯恐詐騙的事實暴露趁機逃跑時被歐某抓獲并打110報警。案發后,楊某家屬將68100元贓款退還給被害人歐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屬已將涉案款項全部退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楊某(別名楊某)通過阿里巴巴網站注冊了某公司。被告人楊某通過網絡與被害人尼日利亞的歐某取得聯系,被害人歐某向被告人楊某表示其欲購買工業水銀。
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楊某以李某的名義與被害人歐某簽訂出售水銀的銷售合同,約定某公司向歐某出售276公斤水銀(純度99.9%),貨款與空運費總計11779美元,付款方式為預先100%電匯。合同簽訂當日,被害人歐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被告人楊某人民幣68100元。后被害人歐某返回尼日利亞,被告人楊某從他人處購買3桶食用油、1公斤布料,并以食用油、布料冒充水銀分兩次出口給尼日利亞的被害人歐某。被害人歐某以貨物不是水銀為由將上述貨物退回,并多次聯系被告人楊某退錢未果。
2014年8月7日,被害人歐某來到石家莊,并以再次購買水銀為由將被告人楊某約至其入住的石家莊市某酒店商談,期間被告人楊某恐詐騙的事實暴露,趁機逃跑時被被害人歐某抓獲,并撥打110報警處理。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楊某家屬將涉案的68100元贓款退還給被害人歐某,被害人歐某對被告人楊某的行為亦表示諒解。
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楊某因犯虛報注冊資金罪被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判處罰金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歐某的陳述,證人杜某、艾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還物品、文件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某公司銷售合同,辨認筆錄,邢臺市廣宗縣公安局馮家寨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諒解書,歸案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關于辯護人提出案發后被告人楊某家屬已代其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 芳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人民陪審員 鄭亮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賈咪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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