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某與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5閱讀量:(1519)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48號
原告:江某,湖北某幼兒園教師。
委托代理人:桂旺斌,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吳某甲,武漢市武昌區(qū)某郵政投遞局員工。
委托代理人:黎飛,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某訴被告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楊潔獨任審理,于2014年9月1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桂旺斌、被告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黎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武昌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育有一子吳某乙。自結婚以來,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對原告百般刁難,時常在言語中對原告及其麻城的農村家庭表示瞧不起,不許原告回娘家、不許接待原告的親人、不許結交被告不認可的朋友、不許有自己的時候生活圈子。2011年在原告懷孕期間,被告對原告采取扇耳光、卡脖子、揪頭發(fā)等方式實施毆打。2012年6月之后,被告因性功能障礙性情大變,對原告正常的工資生活無端猜疑,嚴重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五年多來,原告承受身心折磨,千萬忍讓卻沒有換來家庭的和睦,反而水火難容。2014年2月,原告不堪忍受搬出居住。此后,被告多次當眾辱罵、拉扯原告,到原告工作單位大吵大鬧,嚴重影響原告工作和單位秩序,2014年4月武昌區(qū)公安局水果湖派出所接警處理。現(xiàn)原、被告感情徹底破裂,被告對原告的無理糾纏仍在繼續(xù),原告的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二、依法判令兒子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費1500元,平均分擔實際教育費用;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50萬元;四、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江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一、結婚證一份,擬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證據(jù)二、出生醫(yī)學證明一份,擬證明婚生子吳某乙的情況。
證據(jù)三、接警記錄一份,擬證明被告對我不信任,存在暴力傾向,有家庭暴力。
被告吳某甲辯稱:1、雙方婚后感情不錯,有過摩擦和爭執(zhí),但每次爭執(zhí)過后,答辯人都在緩和并反思,希望能夠處理好雙方的關系。2、原告所述“限制人身自由、實施家庭暴力、瞧不起農村家庭、不許結交答辯人不認可的朋友”等等都不是事實。3、請法院不準予二人離婚。
被告吳某甲為支持其抗辯主張,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QQ空間記錄一份,擬證明雙方感情很不錯。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和證據(jù)二無異議。對證據(jù)三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無法證明原告所述的暴力行為,而且出警記錄上在說明了由兩人自行解決。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這是因為原告是愛面子的人,原告的QQ空間內容原告的家人和朋友都看得到,這全部都是給他們看的,另外,在發(fā)生矛盾后也是希望能挽回。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二無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jù)三,根據(jù)報警記錄的顯示,并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不能證明被告有暴力傾向。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jù)原、被告訴辯和舉證,本院確認下列事實: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吳某乙?;榍案星榛A良好?;楹?,雙方感情也一直很好,后被告因家庭瑣事與原告發(fā)生矛盾,多次爭吵,進而導致夫妻感情逐漸出現(xiàn)裂痕?,F(xiàn)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告江某與被告吳某甲系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楹笤⒈桓嬗辛撕⒆樱⑶译p方能夠互相扶持,共同打拼。現(xiàn)由于夫妻之間為瑣事爭吵后,溝通交流不及時,沒有做到相互尊敬、相互信任,并努力地經營來之不易的幸?;橐?,導致誤會加深。只要被告誠心改過,多關心原告,照顧家庭,雙方多加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努力改善夫妻關系,雙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對原告離婚等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江某與被告吳某甲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楊 潔
二〇一四年××月××日
書 記 員 吳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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