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歐某與方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523)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漢陽十民初字第00363號
原告:歐某。
委托代理人:李炳炎,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桂旺斌,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勝明,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歐某訴被告方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政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15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炳炎、被告方某及委托代理人桂旺斌、崔勝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名方振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差異很大,被告生性多疑、思想狹隘,婚后多次對原告施加暴力,在朋友圈和工作單位對原告進行詆毀和人身攻擊,并曾經主動提出與原告離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子女由原告撫養,本案受理費由原、被告共同負擔。
原告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證據二: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門診病歷及檢查申請單各一份,證明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毆打原告,造成原告左側外耳道稍紅癥狀;
證據三:證人陽某、證人陳某證人證言各一份,證明被告婚后對原告施加家庭暴力;
證據四:手機短信照片三張,證明被告生性多疑,思想狹隘,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被告方某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不存在家庭暴力及對原告進行詆毀和人身攻擊的情形,亦未曾提出要求與原告離婚。雖然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但沒有根本矛盾。雙方還有夫妻感情,被告愿意為夫妻感情和好作出努力,故不同意離婚。
被告方某就其抗辯理由未向本案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對證據一結婚證無異議;認為被告婚后從未打過原告,且原告的診斷僅為左側外耳道稍紅,故對證據二門診病歷及檢查申請單不予認可;由于證人陽某是原告的親伯父,證人陳某是原告的好朋友,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對證據三證人證言兩份不予認可;證據四手機短信照片雖然真實,但被告當時是在與原告發生矛盾的情況下情緒失控發的短信,故不予認可。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結婚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證據二門診病歷及檢查申請單僅能證明原告存在左側外耳道稍紅癥狀,證據三證人陽某是原告的親伯父,證人陳某是原告的好朋友,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缺乏證明效力,兩份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告毆打了原告,又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證據四手機短信照片雖然真實,但不能充分證明被告生性多疑,思想狹隘,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又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名方振翰。婚后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進行詆毀和人身攻擊,并對原告施加暴力,故起訴來院要求離婚。
另查明:被告婚前財產有:格力牌柜式空調一臺、1.5匹格力牌分體空調一臺、52寸飛利浦牌平板電視機一臺、西門子牌電冰箱一臺、全自動洗衣機一臺、西門子牌電熱水器一臺、吸油煙機一臺、燃氣灶具一臺、整體櫥柜一套、木電視柜一個、布藝沙發三件套一套、席夢思床三張、實木桌一張、餐椅一把。雙方除各自自用衣物外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各持已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原告關于被告生性多疑、思想狹隘,婚后多次對原告施加暴力,在朋友圈和工作單位對原告進行詆毀和人身攻擊,并曾經主動提出與原告離婚的訴訟意見,缺乏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后原、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對此雙方均有一定責任。但原、被告并無原則性矛盾,被告愿意為夫妻感情和好作出努力,不同意離婚,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強感情溝通與交流,夫妻關系是能夠改善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歐某與被告方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肖 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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