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夏某某與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6閱讀量:(1422)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吳度民初字第0125號
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東升,上海市建緯(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
原告夏某某與被告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原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徐劍獨任審判,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東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夏某某訴稱,被告因生產經營需要在2013年10月8日向其借款40000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11月8日。但被告至今未償還,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人民幣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從2013年1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蔡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由蔡某某借夏某某人民幣40000元,需要做生意急用,還款日期2013年11月8日。
審理中,原告陳述,其通過小舅子蔣東升介紹,借款40000元現金給被告蔡某某做生意,后被告分文未還,故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及原告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蔡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答辯及到庭抗辯的權利,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根據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結合原告陳述的借款過程,本院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屬實。因被告蔡某某借期屆滿后未還款,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4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的最后一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夏某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人民幣1450元,由被告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蘇州市農行園區支行;戶名:蘇州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戶;賬號:10×××99。
審 判 長 徐 劍
審 判 員 俞惠初
人民陪審員 陸華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梁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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