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故意傷害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7閱讀量:(116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昌刑初字第00050號
公訴機關昌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月13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渠江,新疆百豐天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昌吉市人民檢察院以昌檢公刑訴(20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永強、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郭渠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昌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魏某某因房屋歸屬問題發生爭執。劉某某用右拳朝魏某某左側胸部擊打,在雙方廝打過程中被院內竹排絆倒,造成魏某某左側胸部受傷。經法醫鑒定,魏某某左側第2、3、5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后,被告人撥打110電話報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魏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本院主持調解下,被告人劉某某給魏某某賠償各項損失24207.41元,并當庭給付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劉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魏某某陳述,證人牛某某、何某某、劉某某、羅某的證言,昌吉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昌吉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通話詳單、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適用緩刑。經報本院審判委員會2014年第4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王江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杜彥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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