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梅某蕓與馬鞍山市某某國際酒店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31閱讀量:(1624)
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09號
原告:梅某蕓,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鑫,安徽銘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鞍山市某某國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東,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顧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梅某蕓與被告馬鞍山市某某國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泰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洪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梅某蕓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被告某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顧春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梅某蕓訴稱:2010年9月,梅某蕓到某泰公司工作。2012年2月27日,梅某蕓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2013年3月14日,經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經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勞動功能障礙。2014年1月13日,梅某蕓再次發生骨折,經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梅某蕓再次發生骨折與2012年2月27日的交通事故所致的工傷存在75%的因果關系。在梅某蕓多次向某泰公司提出病假請求后,某泰公司以病假工資以后結算為由遲遲未予支付。2014年9月3日,經馬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泰公司支付梅某蕓工傷待遇88360.82元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0800元。因梅某蕓認為該裁決僅認定護理期限175天明顯過短,且未支持其二次骨折產生的工資收入損失,故訴請判令某泰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就業補助金6697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207.15元、護理費82156元、鑒定費280元、病假工資8100元、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0800元,合計169518.1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泰公司辯稱:梅某蕓訴稱的部分事實不屬實。對梅某蕓的工傷及工傷所造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無異議,但對其訴請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護理費、賠償金以及病假工資有異議。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某泰公司已經支付到2013年10月份。關于護理費,本案是工傷待遇的訴訟,應該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按照住院期間的護理來支付,其他時間的護理費可以不予支付。關于病假工資的問題,梅某蕓自稱在家摔傷也可能不是事實,在長達6個月的時間內,梅某蕓沒有給過某泰公司一張病假條,僅僅是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才將病假條提交,該損失應該由梅某蕓自己承擔。對于賠償金的主張無法律依據,在梅某蕓自稱受傷但又沒有遞交請假條的情況下,某泰公司給足了3個月的病假期,同時又延長了近3個月的時間才終止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賠償金的問題。
梅某蕓就其訴請向本院遞交如下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梅某蕓的主體資格;2、工傷認定書原件一份,證明梅某蕓2012年2月17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傷;3、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一份,證明梅某蕓經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能力障礙八級;4、出院記錄加章復印件5份、出院診斷證明書原件18張、病歷兩本,證明梅某蕓就診以及治療的事實;5、(2013)花民一初字第2312號判決書原件一份,證明梅某蕓交通事故受傷需護理240天;6、(2014)花執第526號執行裁定書原件一份,證明因交通事故被告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梅某蕓損失未獲賠償的事實;7、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一份,證明梅某蕓2014年1月13日摔傷與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事實;8、工資條一份、工資卡明細打印件一張,證明梅某蕓的工資收入情況;9、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原件一份,證明某泰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10、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證明本案經過裁決的事實;11、對話錄音一份(已當庭播放),證明梅某蕓在二次受傷后向被告多次請假的事實;12、關于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照片打印件一份,證明某泰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梅某蕓因在治療期間而未同意;13、某泰公司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通知一份,證明某泰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與梅某蕓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梅某蕓提交的證據,某泰公司對證據1、2、3、4、10均無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護理期的認定不具有合法性。本案是工傷,需要有關部門作出工傷的護理期,且該證據可以看出梅某蕓已經從保險機構取得了40000元的賠償;對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不代表以后沒有財產執行;對證據7認為不具有合法性,應該由工傷部門認定,而不是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認定;對證據8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某泰公司一直支付到2013年10月份;對證據9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具有關聯性;對證據11的真實性認可,但該證據不僅與梅某蕓的證明目的之間沒有關聯性,也恰恰證明了梅某蕓沒有請假的事實。該證據形成時間是2013年12月份,梅某蕓第二次受傷是在2014年1月份,很顯然不能證明梅某蕓在二次受傷后多次向某泰公司請假的事實。某泰公司是在2014年6月10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所有與梅某蕓有關的病假條,梅某蕓都在2014年6月24日才遞交的;對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按照法律規定,停工留薪期已滿,勞動合同是可以終止的;對證據13無異議,某泰公司是于2014年6月10日因梅某蕓治療期滿而終止了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
某泰公司向法庭提交收支證明單復印件一份、工資證明原件一份,證明梅某蕓每月工資為1350元,工資支付到2013年10月底。
針對某泰公司提交的證據,梅某蕓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收支證明單簽字是本人所簽,2013年4月份之前是按照每月1350元給的,但是4至10月份沒有按每月1350元支付。
本院認證意見如下:梅某蕓遞交的證據1、2、3、4、10、13和證據5、6、8、9、11、12的真實性及某泰公司所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均因對方無異議,故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梅某蕓入職某泰公司。2011年1月,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2月27日,梅某蕓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梅某蕓受傷后住院治療175天。2013年12月13日,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民一初字第023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梅某蕓的各項損失如下:醫療費26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40元、營養費3600元、后續治療費20000元、護理費17740元、殘疾賠償金90101元(其中殘疾賠償金8409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005元)、鑒定費19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000元,合計155334元。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最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了梅某蕓40000元,剩余的應當由肇事方承擔的115334元,因法院未能執行到肇事方財產而終結了執行程序。
2013年3月14日,梅某蕓經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3年12月25日,某泰公司向梅某蕓發出《關于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通知書》一份,通知梅某蕓自2014年1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且決定因梅某蕓停工留薪期滿后沒有請假也沒有上班為由自2013年12月1日起停發梅某蕓的工資。2014年1月9日,經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梅某蕓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八級。2014年1月13日,梅某蕓在家摔倒再次發生骨折并住院治療。2014年6月10日,某泰公司向梅某蕓發出通知一份,通知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14年1月31日屆滿,鑒于梅某蕓提出有其他疾病正在治療期,故某泰公司順延了與梅某蕓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F因治療期滿,某泰公司自2014年6月10日終止與梅某蕓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2014年7月15日,某泰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份,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決定于2014年7月20日終止其與梅某蕓的勞動合同關系。2014年8月22日,安徽公正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一份,認為梅某蕓2014年1月13日右股骨下段骨折與2012年2月27日的交通事故致傷存在因果關系,原發性損傷及病理基礎為主因,參與度為75%,2014年1月13日摔傷為輔因,參與度為25%。某泰公司為梅某蕓繳納了工傷保險,梅某蕓尚未就其工傷待遇進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申報。梅某蕓月工資為1350元。截至2013年4月,梅某蕓工資發放到位。2013年5月至10月發放的工資按照每月1350元計算尚欠1207.15元未付。
另查明:因工傷待遇問題與某泰公司協商未果,梅某蕓向馬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裁決某泰公司支付其醫療費和輔助器具費4857.46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309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的護理費53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20元、交通費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965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572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66975元、鑒定費28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360元,合計224677.46元。該委員會于2014年9月3日作出馬勞人仲案字(2014)第19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某泰公司支付梅某蕓一次性就業補助金6697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207.15元、護理費19898.67元、鑒定費280元、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0800元,合計99160.82元并駁回梅某蕓其他的仲裁請求。梅某蕓對仲裁結果不服,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當遵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關于梅某蕓的護理費問題。梅某蕓2012年2月27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護理期限經生效民事判決認定為240天,但工傷待遇中對護理期限認定的程序和標準應當以相關工傷行政法律法規的內容為依據。梅某蕓無證據證明其在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且某泰公司對其是否需要護理存有異議,梅某蕓也未在停工留薪期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故本院對于梅某蕓出院后護理費的訴請不予支持。梅某蕓2014年1月13日再次骨折與2012年2月27日發生的工傷有無因果關系、參與度幾何、是否可以再次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應當由相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故本院對于梅某蕓2014年1月13日再次骨折后的護理費用不予處理。某泰公司應當支付梅某蕓2012年2月27日發生工傷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9898.67元(4264元×80%÷30天×175天);二、關于梅某蕓的病假工資問題。梅某蕓在2014年1月13日再次骨折,某泰公司在了解之后也就其傷病給與了治療期限,并于2014年6月10日解除了與梅某蕓的勞動合同關系。某泰公司應當支付梅某蕓在再次骨折之后至勞動合同解除期間的病假工資8100元(1350元/月×6個月);三、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梅某蕓在2014年1月13日即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傷病,可以享有六個月的醫療期,在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間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某泰公司是在2014年7月15日某泰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只是因涉及勞動者社會保險手續問題而出具,某泰公司事實上是在醫療期滿之前的2014年6月10日就以通知的形式單方解除了與梅某蕓的勞動合同關系。故某泰公司應當支付梅某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800元(1350元/月×4個月×2);四、梅某蕓訴請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66975元(4465元/月×15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207.15元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鑒定費280元因梅某蕓無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馬鞍山市某某國際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梅某蕓一次性就業補助金6697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207.15元、護理費19898.67元、病假工資81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0800元,合計106980.82元。
二、駁回梅某蕓對馬鞍山市某某國際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收?。?,由馬鞍山市某某國際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洪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 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