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魯某與杜某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31閱讀量:(1741)
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99號
原告:魯某,女。
委托代理人:顧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女。
原告魯某與被告杜某法定繼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方華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顧春雷、被告杜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魯某訴稱:2010年2月4日,被告杜某與原告父親魯某永登記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約定位于馬鞍山市花山區紡織新村11棟403號房屋歸魯某永所有,但雙方離婚后未能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15年1月7日,魯某永去世,未留下遺囑。原告系被告與魯某永唯一子女,且魯某永的父母在魯某永去世前均已去世,現原告系魯某永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故上述房屋應由原告繼承,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位于馬鞍山市花山區紡織新村11棟403號房屋由原告繼承,被告杜某協助原告將該房屋過戶登記給原告。
杜某對魯某陳述的事實無異議,并承認魯某所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杜某與魯某永原系夫妻關系,原告魯某系杜某與魯某永婚生女。2010年2月4日,杜某與魯某永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位于馬鞍山市花山區紡織新村11棟403號房屋歸魯某永所有。但雙方離婚后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該房屋現仍登記在魯某永與杜某名下。2015年1月7日,魯某永死亡。魯某永現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只有魯某一人。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信的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證明、繼承權公證書、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城鎮房屋登記簿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位于馬鞍山市花山區紡織新村11棟403號房屋雖登記為魯某永與杜某共同財產,但雙方登記離婚時已約定該房屋歸魯某永所有,現杜某對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該房屋的歸屬仍無異議,因此,該房屋在魯某永與杜某離婚后應屬魯某永個人財產,現魯某永死亡,該房屋屬于魯某永遺產,應依法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魯某現為魯某永唯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故該房屋應由魯某一人繼承,杜某作為房屋登記簿載明的共有人,在魯某因繼承取得房屋的物權后,有義務協助魯某辦理該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魯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馬鞍山市花山區紡織新村11棟403號房屋歸原告魯某所有;
二、被告杜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協助原告魯某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方 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周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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