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樓某某與傅某某、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31閱讀量:(1717)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金義商初字第814號
原告:樓某某,經商。
委托代理人:應旭海,浙江東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傅某某,經商。
被告:鄭某,經商。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啟順,浙江福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樓某某為與被告傅某某、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樓煜波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應旭海;被告傅某某、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啟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樓某某起訴稱,2012年6月29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5萬元,并親筆出具借條一份;2012年7月1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0萬元,并親筆出具借條一份;2012年7月15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親筆出具借條一份;2012年8月8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親筆出具借條一份;2012年9月20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2萬元,并親筆出具借條一份。上述借款共計人民幣277萬元,約定于2012年11月10日還清。嗣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拒不歸還。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傅某某、鄭某共同歸還原告借款277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6月29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訴申請,撤回部分為被告傅某某于2012年9月20日的借款62萬元及相應的利息。
被告傅某某、鄭某共同辯稱,原、被告存在是合作關系,共同經營義烏市嬋真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嬋真化妝品公司),原告確實給被告打過款項,多數是投資款,上述借款都是不真實的。兩被告并沒有向原告借款,原告起訴的借款都是不真實的,請法庭駁回原告訴請。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的質證意見:
1、借條五份,證明兩被告分別于2012年6月29日、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15日、2012年8月8日、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萬元、70萬元、50萬元、50萬元、62萬元,共計277萬元的事實。兩被告質證認為,該五份借條確實是兩被告所寫,但兩被告沒有收到過借條所載的所有借款。
2、收條四份,證明兩被告分四次收到了原告嬋真化妝品公司的股權轉讓款150萬元、30萬元、50萬元、170萬元,共計400萬元的事實。兩被告質證認為,150萬元的收條與實際的數額有出入,30萬元確實收到過,是7月14日匯款匯來的,50萬元確實有收到,也是匯款的,170萬元沒有收到。
兩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及原告的質證意見:
1、股份轉讓協議、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工商登記基本情況各一份,證明原、被告是合作關系,其中原告轉給被告的150萬元是嬋真化妝品公司的股權轉讓款。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2、匯款明細清單四份及收條一份,其中匯款明細單上359761977576賬號是原告的,證明兩被告給原告匯款1051000元,現金286000元,其中20萬元出具了收條,86000元由被告取現后直接交付,未出具收條,這些款項是兩被告共同借給原告的事實。原告質證認為,匯款明細清單并沒有加蓋銀行的公章,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況且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匯款明細清單中所載的賬戶,原告只能確認403961047245賬號是原告的,其他賬號是誰的,原告不清楚,原告沒有向被告借款過;收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3、嬋真化妝品公司的相關票據12份,證明該公司由原、被告共同經營,兩被告支付了經營產生費用61541.65元的事實。原告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
4、嬋真化妝品公司購貨憑證16份,證明兩被告為經營嬋真化妝品公司進貨花去費用72865.27元的事實。原告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均有異議。
5、現金交款單復印件兩份、銀行客戶回單一份,證明原告從兩被告處借款18萬元的事實。原告質證認為,對現金交款單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銀行客戶回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6、嬋真化妝品公司開銷單3張,證明原、被告共同開銷花去費用713300元的事實。原告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是股權轉讓之后,作為股東的原告與被告經營的一些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7、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證明嬋真化妝品公司公司租房經營及花去費用57600元的事實。原告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兩被告均確認是其所寫,雖然兩被告在庭審中提出借款沒有實際交付,出具借條是因為被告不懂法,原告確實因合作關系給被告打過幾次款,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出具借條,所以兩被告就出具了,根據規定,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兩被告的觀點缺乏相應的依據,且不符合借貸的交易習慣和生活經驗法則,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2,經庭審確認,該四份收條確是被告傅某某出具,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證據系原、被告在投資經營嬋真化妝品公司中的事務,與本案缺乏關聯,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1,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2,其中匯款明細清單雖然載明的戶名為被告傅某某,但沒有載明是哪個銀行的賬戶,也沒有加蓋銀行的印章,真實性無法確認,收條載明的內容是收到被告傅某某歸還的挪用公款20萬元,因此即使匯款明細單是真實的,該明細單顯示的信息也無法明確哪些賬戶是屬于原告的,進而也就不能明確被告傅某某是否有匯款給原告及匯款的數額,收條從內容上看也是原、被告在合作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往來。再退一步,即使如兩被告所述有1051000元匯款支付給原告,并通過現金的方式支付了20萬元,在庭審中,經本庭詢問,被告傅某某也明確該款系兩被告借給原告,并不是歸還本案借款,與原告訴請的借款無關,綜上情況,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確認。兩被告提供的證據3、4、6、7,從形式上看該系列證據均是原、被告在投資經營嬋真化妝品公司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單據、費用,與本案缺乏關聯,故本院不予確認。兩被告提供的證據5,其中現金交款單系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缺乏關聯,故本院不予確認;原告對銀行客戶回單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客戶回單顯示的是被告傅某某匯款支付給案外人張輝李的情況,與本案缺乏關聯,故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上述本院已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認定如下事實:
2012年6月29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5萬元,約定于2012年7月29日歸還;2012年7月1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0萬元,約定于2012年11月10日歸還;2012年7月15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約定于2012年11月10日歸還;2012年8月8日,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約定于2012年11月10日歸還。上述四筆借款共計215萬元,均由兩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條,對借款利息均未作約定。
另查明,原告在庭審中陳述其與兩被告曾共同經營嬋真化妝品公司,本案借款有些是通過轉賬支付的,有些是通過現金支付的,有些是通過本票支付的,具體情況記不清楚了,但與原告說的投資款是無關的,借款時有約定月利兩分,兩被告已支付過8萬元的利息。兩被告在庭審中陳述,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和原告共同經營嬋真化妝品公司,借條是在原告的要求下出具的,但借款都沒有收到過,也不存在通過本票、現金交付的情況,2012年7月1日的70萬元借款,兩被告已按月利三分支付了利息63000元,之后該款轉為了原告的投資款。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回部分訴訟請求,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置,本院予以準許。本案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兩被告向原告借款215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兩被告認為,涉案的借款沒有實際交付,但并未提供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況且兩被告在庭審中先是陳述所有的借款都沒有交付,后又陳述2012年7月1日的70萬元借款已歸還過利息,兩被告的陳述先后矛盾,故本院對兩被告的該項抗辯不予采信。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債務的,應視為歸還先到期的債務,因此原告承認兩被告已歸還的8萬元應視為歸還2012年6月29日45萬元借款的本金。兩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系違約,應分別自每筆借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原告利息損失,對原告利息損失訴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對原告訴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的辨解,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傅某某、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樓某某借款人民幣207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其中37萬元自2012年7月30日始、170萬元自2012年11月11日始,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80元,由原告負擔3659元,兩被告負擔108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28960元,具體數額由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至遲不得超過上訴期限屆滿后的7日內;上訴費匯入戶名: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預收戶,賬號:196999010400040900000*****,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金華市分行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室。逾期不繳納,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樓煜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馮 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