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與楊某某、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1373)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北民初字第4544號
原告:萬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公司外勤。
被告:楊某某,無業。
被告:魏某某,無業。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某與被告楊某某、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某訴稱,2011年8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來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償還,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償原告借款40000元和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的借款利息8064.21元及給付日止的利息。
被告楊某某、魏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完全不符,原告起訴被告還款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1、被告是一名全職主婦,在家相夫教子,被告并沒有做任何生意,也當然不存在生意資金周轉的問題。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從原告據以起訴被告還款所提交的主要證據看,原告提交的“2011年8月10日,原告給被告匯款4萬元的還款憑證”,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務關系,這份匯款憑證充其量只能證明原被告之間有資金往來,但這筆資金是借款、是還款、還是雙方之間有其他代辦業務無法確定,因此原告主張是被告向其借款的舉證責任并沒有完成。3、原告提交的另一份證據,2014年3月26日的錄音證明,在文字表述上模糊不清,這份錄音證據中并沒有明確提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情,也沒有明確提到具體數額,因此該份錄音證據無法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同時這份證據與原告提交的4萬元匯款憑證也無法相互印證。而且我們強調一點,這份錄音是原告主動的、有目的的、為了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特意錄制的,因此我們認為如果原告果真借給過被告4萬元錢,那么在雙方的錄音對話中一定會有“借款二字以及借款4萬元”的文字出現。但在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中,原告只是含糊不清地說了句“你這錢多會兒給我啊”,因此原告提供的兩份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4、另外,原告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與被告之間僅僅是保險業務關系,雙方之間的往來僅僅限于原告每年一次向被告收取保費,因此以原被告之間的這種關系,退一步講,假設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借款的事實,原告也不可能不要求被告打借條,本案的情況不符合常理。綜上所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向其借款4萬元的事實,因此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與被告楊某某認識,2011年8月10日原告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楊某某帳戶打款4萬元。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26日與被告楊某某的電話錄音顯示:“原告在此之前多次向被告楊某某打電話都未接。向被告楊某某詢問錢何時給,被告楊某某回答現在沒有錢,再等等。”被告楊某某否認打入其帳戶的4萬元是借款,表示好象是有業務往來,但不能舉證。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銀行打款憑證及錄音資料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楊某某銀行帳戶打款4萬元的事實存在,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楊某某否認4萬元是借款,但不能舉證收到的4萬元是何款,且錄音中顯示原告向被告楊某某要款時,并未拒絕,只是回答沒錢。根據原告舉證、可以認定雙方訴爭的4萬元,楊某某應當返還給原告。被告魏某某系被告楊某某丈夫,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對原告要求給付利息的請求,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萬某人民幣4萬元,被告魏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1002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曉紅
審 判 員 吳曉玲
代理審判員 季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薇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