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沈某某與朱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3閱讀量:(1511)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閘民一(民)初字第209號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鄧建和,上海泰瑞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秋麗,上海泰瑞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吳國俊,上海市功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文杰,上海市功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沈某某與被告朱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劉鑫獨任審理,于2014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建和、郭秋麗,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文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某某訴稱: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子女教育、家庭瑣事發生口角,經常發生爭吵且多次報警,2013年9月被告曾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原告離婚,后被告撤訴。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朱某辯稱: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雙方為子女教育、家庭瑣事時常發生矛盾,現夫妻確有隔閡,但未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故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建立戀愛關系,1997年10月9日登記結婚,1998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名沈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兒子教育及生活瑣事,雙方時常發生矛盾,致夫妻間產生隔閡,2013年被告曾訴至本院要求與原告離婚,后被告撤訴,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原、被告均堅持訴辯稱意見,致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礎。但原、被告未能妥善處理夫妻間關系,致夫妻間產生矛盾,現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有夫妻和好的誠意。希望原告能珍惜雙方以往的夫妻感情,給被告一次爭取夫妻和好的機會,原告再堅持要求離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沈某某要求與被告朱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被告朱某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鑫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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