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春與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1734)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城民初字第3322號
原告王某春,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興東、丁啟龍(特別授權代理),均系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函,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猛、藍鈺霞(特別授權代理),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春訴被告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農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興東、丁啟龍,被告某某農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衛東、藍鈺霞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中原被告申請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春訴稱,原告自2011年3月到被告處從事蔬菜大棚的看護、維修等工作。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9月2日上午,原告在工作時被鋼絲頭崩入眼中,導致原告左眼受傷。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原告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請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自2011年3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某某農業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及經濟關系,雙方并無從屬性,沒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告系以本人名義從事勞務活動,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審理本院認定,被告某某農業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7日,經營范圍是農業科技項目、農業高新技術的推廣、開發;花卉、蔬菜種植;溫室的設計、安裝、咨詢與服務;現代農業觀光。2011年3月原告王某春經人介紹到被告某某農業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某某農業公司未給原告王某春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9月2日原告王某春在整理大棚時左眼受傷,被告某某農業公司支付了醫藥費和食宿費等共計4萬元左右。自此原告王某春未再到崗工作。
2014年9月24日王某春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2011年3月17日起至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歷城區仲裁委經審理,作出濟歷城勞人仲案(2014)272號仲裁決定書,認為申請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其仲裁請求不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受理條件。決定如下: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本委不予受理。原告王某春對該仲裁決定書不服,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某某農業公司對該仲裁決定書無異議。
原告王某春主張與被告某某農業公司自2011年3月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交工裝一件及照片二張,該工裝左前胸處有“山東某某農業公司”的字樣,后背有“綠苑農業”的字樣;提交證人證言二份,二位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證實原告王某春自2011年3月起在被告公司從事維修工作,2013年9月2日在工作中左眼受傷的事實。被告某某農業公司認為不能確定工裝是否是原告所有,也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為證人只能證明原告為被告公司提供過勞務,不能證明原告是被告公司員工。審理中被告某某農業公司主張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系,被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發放工資是工資明細表,而原告等人提供勞務人員的是勞務費表。并提交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工資明細表28張,該工資表上有的注明是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有的注明是山東地熱資源科研開發示范項目辦公室,人數6-8人不等,并有領款人簽字,該表上均加蓋有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提交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勞務費發放表29張,其中2011年3月的表名稱為2011.3柿子園勞務費,表中有王某春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出勤天數、日工資金額及合計數額,簽字處均為空白,該表上均加蓋有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王某春認為工資明細表雖然加蓋公章,但應當提供相應的財務憑證,且工資表上人員僅有六七人,勞務費表格中簽字欄中無原告等人的簽字,不能以被告公司制作的相關費用的表格形式來區分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被告某某農業公司述稱公司內部將人員分為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工資表中的人員是工作人員,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原告王某春是勞務人員,由組長安排王某春工作,組長進行考勤統計并與勞務人員核實后提交公司財務,由公司財務以此發放工資,原告王某春等人的工作時間由其自己掌握,可以隨時不來,工資按照實際考勤天數結算。
本院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第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3)考勤記錄;(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原告王某春在被告某某農業公司工作,其在工作中受傷后由被告某某農業公司支付醫療費用,并有證人證實。被告某某農業公司辯稱雙方是勞務關系,其工作人員與勞務人員的劃分是其單位自行劃分,其提交的勞務費發放表是其單位自行制作,恰好證實由被告某某農業公司為原告王某春發放工資報酬,其發放報酬的依據是考勤表。故本院對被告某某農業公司主張雙方存在勞務關系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根據被告某某農業公司提交的勞務費發放表記載原告王某春自2011年3月起領取報酬,與原告王某春主張的自2011年3月入職相互印證,故本院對原告王某春主張雙方自2011年3月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予以確認。2013年9月2日原告王某春在工作中受傷,自此未再到崗工作,2014年1月26日原告王某春年滿60歲,達到退休年齡,故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4年1月26日終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王某春自2011年3月至2014年1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山東某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 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呂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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