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3486)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歷民初字第25號
原告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無業,住濟南市槐蔭區。
委托代理人王延峰,山東德義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
法定代表人胡漢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艷,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審判員王鵬飛擔任審判長,與人 民陪審員蘇毅、戰凱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延峰,被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 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08年7月14日,原告陳某某經朋友介紹,到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公司處借款,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20萬 元,出借人為李衍峰,月息2%,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有代轉代付的義務。實際上,原告陳某某只收到了17萬元。2008年9月14日,又簽訂了展期 一個月的協議,到期日為2008年10月13日。到期后,原告陳某某至今共向被告還款30.45萬元。按照約定,原告陳某某應支付本息18.53萬元,多 支付了11.92萬元。被告某某某公司非法占有11.92萬元,構成不當得利,應依法返還原告陳某某。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衍峰與被告某某某公司返還不當 得利。后經申請,因其它生效判決確認被告李衍峰不承擔責任,原告陳某某撤銷了對被告李衍峰的訴訟請求,將訴訟理由及請求變更為:2008年10月13日借 款展期到期后,被告某某某公司接受原告陳某某150000元代轉款但其沒有將該款支付給第三人李衍峰,致使李衍峰向法院起訴原告陳某某,請求依法判令:被 告某某某公司返還原告陳某某不當得利150000元。
原告陳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工商局調取的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股東的名錄(復印件),證明李某與李某為同一人;
證據2、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李某的身份;
證據3、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份(案號為2012濟民五終字第200號),第14頁倒數第9行,證明被告某某某公司收到原告陳某某150000元的事實及150000元沒有轉付給李衍峰的事實;
證據4、收條一份,證明被告某某某公司的董事長助理李某(李某)即李某收到原告陳某某150000元的事實;
證據5、借款協議一份,證明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某某某公司及李衍峰的借款協議關系;
證據6、律師費發票一份,證明原告陳某某為該訴訟支付了律師費;
證據7、李某(李某)名片一張,證明李華(李某)為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員工;
證據8、李某(李某)照片一張,證明李華(李某)跟李某為同一人。
被 告某某某公司辯稱:我公司從未收到過原告陳某某交付的150000元,原告陳某某所說的不當得利返還,應由收到人返還。根據收款人李某(李某)陳述,該筆 款項她已經轉給李衍峰,開庭時李衍峰也在審判員面前認可該事實,所以原告陳某某所述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原告陳某某作為成年人,且常年從事經營活動,其 不可能在兩天之內重復還款,所以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本案的事實應該是李某(李某)在2008年10月27日晚8點多代李衍峰收了原 告陳某某的借款,之后李某(李某)又約了李衍峰于2008年10月30日雙方在場共同向李衍峰交割了該筆款項中140000元,這個事實比較符合邏輯。請 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證人李某的證人證言一份,李某本人到庭,證據內容:2008年10月27日被告某某某公司協助原告陳某某從其債務人處追回150000元現金,由于 當時銀行已下班,被告某某某公司擔心原告陳某某會將本應歸還李衍峰的現金挪作他用,所以將150000元暫存在被告某某某公司,并由李梅出具了 150000元的收條。2008年10月30日在被告某某某公司會議室,陳某某、李某與胡某某同將150000元中的140000元過付給李衍峰及其家 屬;剩余的1萬元,其中6000元還給原告陳某某,另有4000元被告某某某公司作為手續費扣;本應收回的150000元收條,由于疏忽大意沒有收回;
證據2、錄音證據一份,2013年4月11日上午,歷下區法院審判庭門口,李某、胡某、陳某與李衍峰的談話錄音,錄音原始載體為手機,當庭提交并播放。
經過原、被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和審核認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綜合確認事實如下:
2008 年7月14日,李衍峰作為出資人、原告陳某某作為借款人、韓某、李某某作為抵押人、被告某某某公司作為履約擔保人簽訂2008肯民借字第071—1號《抵 押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1、原告陳某某向李衍峰借款20萬元;借款使用期限為2個月,自2008年7月14日至2008年9月13日止;2、李衍峰于 2008年7月14日向原告陳某某以轉賬的方式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款項,借款的月息為2%,自原告陳某某借款之日起計息,不包括復利;3、一次性歸還本金, 按月付息;4、如出現借款到期后經延期原告陳某某仍無力償還借款情況時,由陳某某、李衍峰雙方協商一致后向被告某某某公司提出請求,被告某某某公司應當出 面協調解決,必要時可有償代轉代還借款,代轉代還借款后,本合同抵押物抵押權利相應轉歸出資代轉代還借款的人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或損失以及有關法律責 任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2008 年9月14日,陳某某、李衍峰、韓某某、某某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1、原告經陳某某提出申請,各方同意將借款延期至2008年10月13日;2、 陳某某、李衍峰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每月2%;3、除本協議外,陳某某、李衍峰、韓某某、某某某公司共同認可所簽訂的2008肯借字第0711—1號《抵押借 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繼續有效并共同遵守。
2008年10月27日李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陳某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
2008年10月30日李衍峰向原告陳某某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陳某某還借款壹拾肆萬元整”。
就 涉案借款,李衍峰于2008年8月10日向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0)歷商初字第1433號,該案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終審判決,案號為 (2012)濟民五終字第200號,終審判決書認定以下事實:1、李衍峰向陳某某支付的借款本金為170270元;2、陳某某已向李衍峰償還借款本金 151500元,其中于2008年10月30日還款140000元,此后多次還款11500元;3、李衍峰只認可本人于2008年10月30日收到陳某某 還款140000元,并稱其本人與李某(李某)出具的150000元《收條》沒有關系。
本院另查明,被告某某某公司職員李某,其真實性姓名為李某,原被告雙方對此皆認可,李某的身份為被告某某某公司的股東;胡某某為被告某某某公司員工;
本 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2008年10月27日原告陳某某將150000元交給李梅后,李梅與胡某某在2008年10月30日是否將其中的140000元 過付給李衍峰。被告某某某公司提交了李某的證人證言將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陳某某、李某、胡某某向李衍峰還款的經過做了詳細的敘述。被告某某某 公司提交了李梅、胡某某、陳某與李衍峰四人的談話錄音,用以證明李衍峰2008年10月30日出具收條中的140000是由李某交給李衍峰。雖然證人證言 與錄音證據皆由被告某某某公司提供,且李某是某某某公司的員工,證據效力較弱,但卻能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事實的真相。原告陳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2008年 10月30日李衍峰收到的140000元是由其本人出資并過付給李衍峰;被告某某某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2008年10月30日李衍峰收到的 140000元與李某2008年10月27日收到的150000元是同一筆款項,因此,本案只能通過邏輯和常理進行推定,原告陳某某在2010年7月14 日提交的《民事訴訟狀》中訴稱:“至今共向二被告還款30.45萬元,按照約定,原告陳某某應支付本息18.53萬元,多支付了11.92萬元。”原告陳 雪巍作為成年人,且常年從事經營活動,合同借款20萬元,實際收到借款170270元,卻在2008年10月27日還款150000元,2008年10月 30日還款140000元,短短兩天時間內共計還款29萬元,還款金額超出借款本金119730元,與常理和邏輯相違背。綜上所述,本院認定2008年 10月27日原告陳某某將150000元交給李某,李某與胡某某在2008年10月30日將其中的140000元過付給李衍峰,2008年10月27日的 150000與2008年10月30日的140000是同一筆款項。但是150000元與140000元之間的差額10000元,被告某某某公司稱其中的 6000元付給原告陳某某,4000元作為被告某某某公司手續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故該10000元被告某某某公司應當歸還原告陳某某。據此,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百三十一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向原告陳某某返還不當得利10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4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1100元,被告山東某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2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鵬飛
人民陪審員 蘇 毅
人民陪審員 戰 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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