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與秦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3閱讀量:(2952)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知民初字第6號
原告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施慧芳,山東和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守濤,山東和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業主,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偉,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秦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閆秋芹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慧芳、劉守濤,被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訴稱,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是被告秦某某依法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攝影擴印的服務、照相器材的銷售。2013年10月10日,原告馮某某(合同乙方,也稱加盟店)與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合同甲方,業主為被告秦某某)簽訂《某技術培訓和加盟合同書》,其中主要約定甲方特許乙方使用其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甲方為乙方提供專業而經濟的設計與策劃方案、全方位的培訓服務、后期統一制作服務、根據乙方當地情況制定影樓發展方案、后續支持與維護等特許經營許可下的相關指導和幫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費用共計29800元等。同日雙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中主要約定甲方許可乙方在鄭州市范圍內使用甲方注冊的商標,許可期限為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合同簽訂后,被告秦某某實際收取原告馮某某加盟費25800元。而被告秦某某在收取相關費用后,不僅未履行《某技術培訓和加盟合同書》,且在經調查其向原告馮某某提供的商標注冊號為652××××號的“某某”注冊商標也是虛假的。綜上,被告秦某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給原告馮某某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原告馮某某曾多次找被告秦某某協商,要求被告秦某某返還加盟費、并承擔因其過錯給原告馮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秦某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推拖,拒不返還原告馮某某加盟費和賠償相應損失。為維護原告馮某某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確認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簽訂的《某技術培訓和加盟合同書》無效;2、被告秦某某返還原告馮某某加盟費25800元;3、被告秦某某賠償原告馮某某店面裝修損失費11135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秦某某承擔。
原告馮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從工商部門調取的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登記基本情況1份,證明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屬于個體工商戶,業主為本案被告秦某某;
證據2、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1份,證明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作為所謂的特許經營人,將其所享有的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以合同行為許可原告馮某某使用,原告馮某某按照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被告秦某某支付相應費用的做法,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的要件,屬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特許經營活動,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特許經營法的關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特許人必須為企業的法律規定,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不具備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資格。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證據3、商標使用合同書及某注冊商標證的、授權書各1份,證明被告秦某某允許原告馮某某使用其注冊的商標證號為652××××的商標,并向原告馮某某提供了該商標的復印件及授權書的副本,經原告馮某某核實,被告秦某某向原告馮某某提供的該注冊商標證是虛假的;
證據4、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據1份,證明合同簽訂當日即2013年10月10日,被告秦某某實際收取了原告馮某某的加盟費25800元;
證據5、原告馮某某租賃房屋裝修前后的照片一組,證明原告馮某某為履行該加盟合同,對租賃的房屋進行了裝修,裝修前原告馮某某將租賃房屋裝修前的實際情況拍攝照片發給被告秦某某;
證據6、裝修費結算憑證4頁及收條1份,證明原告馮某某支出的裝修及材料費共計11135元(2013年1月2日的銷貨清單及收條,金額10550元;2.5平方的線,金額135元;燈及雙開,金額為150元;玻璃門的訂金300元);
證據7、被告秦某某經營住所地門面的照片,結合原告馮某某向法院提交的上述證據,證明被告秦某某向原告馮某某提交的是某注冊商標,并被告秦某某正在使用某的文字性的宣傳。
被告秦某某辯稱,1、簽訂合同屬實,但是原告馮某某違約在先,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交齊技術培訓費,合同約定培訓費用為29800元,實際上原告馮某某只交納了25800元,剩余部分及商標許可使用費均未支付;2、即使原告馮某某未交齊費用,但被告秦某某已經對原告馮某某進行了相關的技術培訓、設計和策劃,已經完成應盡的合同義務;3、關于商標使用的問題,首先原告馮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雖已簽訂了合同,但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原告馮某某要求返還加盟費及店面裝修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秦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2013年10月1日雙方簽訂的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1份,證明合同簽訂的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
證據2、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的第41類第652××××號商標注冊證,證明被告秦某某的注冊商標為“親親某”而不是原告馮某某提供的復印件上的“某”;
證據3、濟南市中云龍居旅館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馮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到10月21日在該旅館居住,由被告秦某某對原告馮某某進行培訓,并且被告秦某某支付的住宿費。
經審理查明,被告秦某某經核準成立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經營范圍為攝影擴印的服務;照相器材的零售。
2013年8月1日,原告馮某某作為乙方與甲方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簽訂《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該合同加蓋“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印章,被告秦某某在甲方法定代表人處簽名。該合同約定,乙方自愿申請成為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加盟店;合同有效期為3年;加盟店于簽訂合同的同時向甲方支付技術培訓費29800元;甲方提供裝修方案、戶外廣告統一方案、品牌標識形象設計統一方案等。甲方每年不少于一次技術培訓,每年度不定期向加盟店展示最新樣片、造型、服裝、道具等,每年不少于一次委派國內資深影師親臨各地駐店工作,并全方位指導。同日雙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將已注冊的第41類攝影服務上的“652××××”商標,許可馮某某使用在攝影服務上,原告馮某某在鄭州城區范圍內享有獨占使用許可權,許可使用的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許可使用費用1500元,于簽訂合同時付清。
2013年10月10日,原告馮某某向被告秦某某支付25800元,被告秦某某向原告馮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據顯示該款項為培訓費。
庭審結束后,被告秦某某向本院提交證明兩份,證明由案外人劉某某、申某某出具,該兩人證明2013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期間,在濟南某兒童攝影培訓,學習期間與原告馮某某、馮某某的妻子和妻弟一起接受培訓。
本院認為,根據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雖然涉案《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的甲方處蓋有“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印章,但是濟南某攝影服務中心系被告秦某某成立的個體工商戶,雖然被告秦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應當認定合同的主體為原告馮某某和被告秦某某。根據該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間建立了由知識產權、經營模式以及特許雙方的監督、管理、支持、服務等諸多要素構成的綜合關系,屬于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特許人將其擁有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用的特許經營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中,如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系特許經營合同。根據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號批復認為,該規定可以認定為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因此,被告秦某某作為有字號的業主,其作為特許人與原告馮某某簽訂的《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為無效合同。
關于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秦某某返還加盟費25800元及要求被告秦某某賠償店面裝修損失費11135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導致《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無效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秦某某不具備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被告秦某某對合同無效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原告馮某某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也未履行謹慎的審查義務,對合同無效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認為原、被告責任的承擔以4:6比例為宜。
關于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秦某某返還加盟費25800元的問題。鑒于原、被告對涉案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比例為4:6,本院認定對涉案的25800元,原告馮某某應承擔10320元,被告秦某某承擔15480元,據此,被告秦某某應返還原告馮某某15480元。
關于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秦某某賠償損失11135元的訴訟請求。原告馮某某雖然在庭審中提交了原告租賃房屋裝修前后的照片、裝修費結算憑證,但被告秦某某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原告馮某某未提交照片及裝修費結算憑證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輔助證據,故原告馮某某未能證明上述支出系原告馮某某由于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故本院對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秦某某賠償損失11135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馮某某與被告秦某某于2013年8月1日簽訂的《某技術培訓及加盟合同書》無效;
二、被告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馮某某15480元;
三、駁回原告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20元,減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馮某某負擔170元,被告秦某某負擔2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預交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閆秋芹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董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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