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立與孫某吾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75)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民初字第2206號
原告黃某立,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濟南滕亞經貿有限公司員工,住山東省臨清市,現住某。
委托代理人苗雙、高然然,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吾,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濟南易久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員工,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林、任秀玉,山東盛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胡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本單位員工,住本單位宿舍。
原告黃某立與被告孫某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立的委托代理人苗雙、曲兵及第一被告孫某吾的委托代理人王林、任秀玉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立訴稱,2013年6月29日7時50分許,被告孫某吾駕駛魯AFA511號轎車沿黃臺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歷下區(qū)生活廢棄物轉運門口處,適遇原告黃某立駕駛三輪摩托車同向行駛,兩車相撞,造成原告黃某立受傷、財產受損的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至山東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孫某吾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黃某立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發(fā)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相關賠償問題,被告相互推脫,不予答復,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1、醫(yī)療費28元;2、傷殘賠償金為56528元(13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8264元×20年×0.1);3、精神撫慰金500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309.6元【13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7112元:其女兒3歲,17112元×(18-3)÷2人×0.1=12834元,其兒子2歲,17112元×(18-2)÷2人×0.1=13680.6元,其母親55歲,13年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7393元,7393元×20年×10%=14786元】5、誤工費8960元(誤工時間為12周,每月3200元×12×7÷30);6、護理費5639.43元(住院期間2人護理7天,出院后1人護理5周,馮延委:每月3480元,3480÷30×7=812元,李美美每月3289元,3289÷30×7=767.43元;出院后由馮延委護理5周,3480元×5×7÷30=4060元);7、鑒定費2500元;8、營養(yǎng)費2000元;9、交通費600元;10、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11、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12、財產損失220元。其中第二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承保范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擔。二、與本案相關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原告黃某立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
2、門診病歷1份、住院病歷1份、門診費票據2張;
3、鑒定報告書一份、暫住證兩份、疫苗接種證兩份、房屋租賃合同三份,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按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性收入25755元計算。乘以20年乘以10%;
4、結婚證一份、兩個孩子的預防接種證、出生證明一份、戶口本兩份;
5、原告單位出具的停發(fā)工資的證明、勞動合同一份、原告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
6、兩個護理人員的工資扣發(fā)證明兩份、兩份勞動合同、兩份工資條、護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7、鑒定費發(fā)票一張;
8、交通費票據一宗;
9、鑒定報告書一份;
10、停車費120元發(fā)票一張、清障費100元收據一張;
被告孫某吾辯稱,我方投保交強險,我方要求在交強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交強險的合理部分應按責任分擔,我方已經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共計23220元,應當從我方應賠償的數額中扣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辨稱,原告提交合理合法的證據后,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7時50分許,被告孫某吾駕駛魯AFA511號轎車沿黃臺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歷下區(qū)生活廢棄物轉運門口處,適遇原告黃某立駕駛三輪摩托車同向行駛,兩車相撞,造成原告黃某立受傷、財產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孫某吾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黃某立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受傷后被送至山東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現原告向被告主張醫(yī)療費28元,傷殘賠償金5652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309.6元,誤工費8960元,護理費5639.43元,鑒定費25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財產損失費220元。此后,被告孫某吾為原告黃某立墊付醫(yī)療費23220元并提供120單據2張與住院押金9張,原告經山東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黃某立之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傷后誤工時間4個月;傷后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2個月,后續(xù)治療費(取內固定)約8000元。后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濟南分所鑒定:1、被鑒定人黃某立的傷構成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黃某立傷后,誤工期限為12周;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5周。
另查明,被告駕駛的車輛魯AFA511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車主系被告孫某吾,被告孫某吾為原告黃某立墊付醫(yī)療費23220元。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對該認定書作為有效證據予以確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孫某吾負主要責任,原告黃某立負次要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參照有關標準,本院依法認定被告孫某吾承擔70%事故責任,原告黃某立承擔30%事故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8元并提供門診病歷1份、住院病歷1份、門診費票據2張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56528元并提供鑒定報告書1份、暫住證2份、疫苗接種證2份、房屋租賃合同3份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本院認為原告黃某立主張過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1309.6元并提供結婚證1份、兩個孩子的預防接種證、出生證明1份、戶口本2份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8960元(誤工時間為12周,每月3200元×12×7÷30)并提供停發(fā)工資的證明、勞動合同1份、原告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1份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5639.43元;并提供兩個護理人員的工資扣發(fā)證明2份、2份勞動合同、兩份工資條、護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2500元并提供鑒定費發(fā)票一張,本院認為該主張系該交通事故的實際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000元,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600元并提供交通費票據一宗,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住院7天,每天按30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并提供鑒定報告書一份,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財產損失220元,并提供停車費120元發(fā)票一張,清障費100元收據一張,本院認為該費用確系交通事故實際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相關規(guī)定,該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據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被告孫某吾承擔賠償責任。上述醫(yī)藥費28元、傷殘賠償金56528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309.6元、誤工費8960元、護理費1902.4元、交通費300、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承擔。停車費120元、清障費100元、鑒定費2500元、護理費3737.03元由被告孫某吾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孫某吾墊付的醫(yī)療費原告黃某立應按責任的比例退回。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醫(yī)療費2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傷殘賠償金56528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309.6元。
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誤工費8960元。
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護理費1902.4元。
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交通費300元。
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
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十、被告孫某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護理費2615.9(3737.03元×70%)。
十一、被告孫某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鑒定費1750元(2500元×70%)。
十二、被告孫某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黃某立賠償其他財產損失154元(220元×70%)。
十三、原告黃某立退還被告孫某吾墊付的醫(yī)療費696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十四、駁回原告黃某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50元,由原告黃某立承擔435元,由被告孫某吾承擔10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費人民幣145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 毅
人民陪審員 陳家春
人民陪審員 劉德榮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甄燕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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