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邵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2501)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津0113刑初194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無業。2011年1月31日因犯詐騙罪,被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天津市北辰區看守所。
辯護人高明,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肖紅,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辰檢公訴刑訴(2016)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肖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辯護人高明、肖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7日13時許,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孫某某、華某某(均已判刑)預謀后,以做藥材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名,在天津市紅橋區光榮道某咖啡廳內將被害人周××借出的8萬元裝入事先準備好的書包內,后采用調包的手段將現金換走并逃匿。
2013年1月19日13時許,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孫某某、華某某預謀后以做藥材生意需要周轉為名,在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三千路某酒店內,將被害人婁××借出的25萬元裝入事先準備好的書包內,后采用調包手段將現金換走并逃匿。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詐騙被害人婁××的犯罪數額提出異議。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詐騙被害人婁××的犯罪數額提出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孫某某、華某某(均已判刑)經預謀后,以做藥材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名,于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月19日,在天津市紅橋區光榮道某咖啡廳內和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三千路某酒店內,采用調包手段,分別騙取被害人周××現金8萬元,騙取被害人婁××現金25萬元。后三人將所獲贓款俵分揮霍。2015年12月30日,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同伙孫某某已退賠被害人周××4535.27元,退賠被害人婁××14172.73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證實2012年年底我在淄博,華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和孫某某在天津有個“活兒”,就是騙人的事情,后來我就到天津了。我先和華某某見面的,他說轉天讓我去他們找好的醫院假裝醫藥科的大夫,給孫某某拿冬蟲夏草的樣品。孫某某還給華某某打電話,找我對了一遍詞。轉天早晨,華某某打車送我到一家醫院門口,并給我一個盒子,里面是假的蟲草樣品。一會孫某某就給我打電話問我是不是某某大夫,我說是,他就說他馬上就到了。然后就領著一個女的來醫院門口找我,孫某某就問我有沒有蟲草,我說有,然后就給他看樣品,他就問有多少,我說一千克左右,但是被別人預定了。孫某某就說他加價,我們商量200元一克,現金付賬。孫某某就讓我等著他回去拿錢。到這我的任務就結束了,然后孫某某就帶那個女的去籌錢了。他就是以現金周轉不開的理由讓那個女的出資,然后再把錢調包讓華某某拿著了。一會華某某給我打電話,去咖啡廳找我,他已經拿到真錢了。孫某某帶著那個女的假裝去買藥了,路上就趁機跑掉和我們匯合了。孫某某給我一萬元,之后我就回山東了。我聽孫某某和華某某說像是騙了八萬元。第一次騙錢后過了幾天,華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還有一個活兒,我就坐車到天津和華某某見面。孫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了這事,并說這個女的有錢,為了多騙一點錢,他還會給我打電話讓我假扮他公司的業務員,詢問我公司的現金貨款還有多少,我就說他之前讓我打回總公司了,他就假裝說他忘了,我們就這樣對好了詞。轉天,孫某某打車把我送到市區的一個醫院,和上次一樣孫某某帶著個女的來看蟲草樣品,說從我這購買。孫某某走后,又給我打電話假裝說他資金周轉不開,能不能先拿貨,我說不能。一會孫某某又給我打電話,喊我小某,假裝我是他公司的業務員,就按之前我們說好的問公司的現金有多少,我就說都打回總公司了,他就說他給忘了。過了一個小時左右,孫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說某某大夫錢準備好了,馬上過來拿藥。估計他們就是已經得手了。然后我就打車找華某某了,后來孫某某脫身后就來找我們了。這次孫某某給我兩萬。在2013年夏天時華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孫某某被抓了,我就問他第二次騙了多少錢,他說騙了十二萬。
2、同案犯孫某某供述,證實2012年12月初的時候,我到金迪歌廳唱歌,喊了兩個人陪唱,唱歌的時候我和一個人聊了幾句,把我騙人用的手機號留給了那人,后來我又去了兩三次,倆人就熟悉了,當朋友處了。當時快到年底了,我也沒有多少錢就想騙這個女人點錢。2011年的時候我在山東用做藥材生意為名騙過別人一次,這次我決定還是用這個方法,然后我給我朋友華希保打電話,讓他來天津幫我騙錢,他說把邵旭剛也喊來一起幫忙。之后他和邵旭剛就從東北趕到天津了。我們三人就商量還是用做藥材生意為名,騙那個女人說資金周轉不開,找那個人借錢,順便分給她利潤的方法實施詐騙。我去那個女人家里和她聊天的時候我告訴她我是做藥材生意的,我騙她說有客戶要找我來買藥,但是我沒那么多藥,得找別人幫我買藥,需要花錢,當時我和她說我這錢不夠用,她就說她那還有點錢,可以先借給我。我說事情辦完了給她一點利息。她就同意了。為了得到她的信任,我帶著她去的紅橋區的一家某咖啡店,華希保在那假冒藥廠的業務員找我買藥,催促我。然后我就假裝聯系紅橋區醫院的一個人幫我弄藥,這個人是邵旭剛假冒的。聯系好后,我帶著這個人去了紅橋醫院,邵旭剛在紅橋醫院門口拿了幾棵冬蟲夏草假裝給我看樣品,我就說行。然后我就拿著邵旭剛給我的冬蟲夏草和那個人回到某咖啡廳,假裝讓華希保驗貨,華希保說可以交易。然后我就帶著那個人回去取錢。我們倆打車回到北辰區她住地方取銀行卡,然后在她家附近的銀行取了八萬元人民幣。我記得我們取錢的銀行是建設銀行或者郵政銀行,錢當時放在她的挎包。我們倆又回到紅橋區那家某咖啡店。之前從咖啡廳出來時,我故意把我的包留在咖啡廳,目的是帶那個人再回到咖啡廳找機會把錢調包。我背的那個包是華希保買的,他一共買了兩個,就是準備調包換錢用。到了咖啡店,那個人從她包里把八萬元拿了出來,我把錢放進我一開始背的那個包里。然后我就給邵旭剛打電話,假裝告訴他我準備好錢了,要去找他拿藥。我打這個電話就是給華希保爭取時間調包。在我打電話的時候他會偷偷的把我背的包和另外一個一摸一樣的包對調,另外那個包里裝的是廢紙或者撲克牌。我打完電話,就拿著被調過來的那個沒有錢的包,帶著那個人去紅橋醫院假裝取藥。到了醫院門口,我讓她在門口等我,她沒說什么就在門口等著了。我進了醫院以后趁她不注意的時候溜了出來。我把和這個人聯系的手機關機。用我和家里人聯系的這部電話聯系的華希保,約在南開區的一家飯店見面,在那我們三個人分的錢。我分到四萬元人民幣,華希保和邵旭剛每人分了兩萬元人民幣。第二次騙的人是一個叫婁××的女的。大概是在2012年12月初我在歌廳唱歌認識她的,開始我沒打算騙她,后來我在東北老家的時候,華希保給我打電話,他知道我和婁××處的挺好,就勸我騙婁××錢。一開始我不同意,后來華希保總給我打電話勸我騙婁××,我就同意了。我先回到天津,華希保和邵旭剛當時還沒到天津,我就去婁××家里騙婁××說我做藥材生意,當天晚上婁××的閨女帶回一個朋友住家里,我和婁××就去離家不遠的一個168酒店。晚上在酒店的時候華希保給我打電話,他說他轉天早晨到天津,之后電話就掛了。轉天早晨大約8點左右,華希保給我電話,他說他和邵旭剛到天津了,他問我在哪。我說我和婁××在賓館,并把賓館地址告訴他了,過了有半個多小時,華希保就到賓館了,他來到我們房間找我們。我和婁××介紹說這是我的客戶,找我來買藥了。當時賓館房間里面就我們三個人,我騙婁××說我讓我的業務員去外地買藥了,業務員把錢都帶走了,我這的錢不夠,我還給邵旭剛打了一個電話,我當時以給我公司的人打電話的口氣說的話,讓電話里的人把公司剩下的現金都拿來。之后我又給邵旭剛打電話,以找朋友借錢的口氣說話,找別人借錢。婁××當時就說不讓我找別人借錢了,她說她那還有錢可以借給我。之后邵旭剛給我打電話,假裝我公司的人給我送錢。我自己下樓找邵旭剛,邵旭剛給我一個包,包里裝的用紙包的給死人燒紙用的紙錢,我拿著包回了房間。然后我又給邵旭剛打電話,假裝找人買藥,邵旭剛告訴我去哪家醫院找他。掛了電話,我就讓婁××和我去看藥材樣品。我倆打車去了一家離酒店不太遠的一家醫院,我現在已經想不起來那家醫院的名字和位置了。到了醫院,我給邵旭剛打電話說我們到了,我們約在醫院的大廳見面,邵旭剛假裝幫我買藥的人,拿了幾棵冬蟲夏草給我。我和婁××拿著冬蟲夏草又回到了酒店,假裝給華希保看樣品,華希保說藥沒問題,可以交易。我先和婁××回家拿的銀行存單,然后我倆一起去銀行取錢。剛到銀行,我發現手機落在婁××家,我就和婁××說我回去拿手機。我到她家的時候,婁××往回打了個電話,打的哪部電話我忘了,一開始婁××閨女接的電話,然后我接的。婁××說她電話也落在家里了,讓我一塊拿著給她。掛了電話我就去宜白路路口等她,等了十多分鐘,婁××打車來了,我也上車了。我們一起回的酒店。我之前離開酒店的時候我就故意把邵旭剛給我的那個包留在酒店了,我騙婁××說里面有錢。我和婁××說回酒店取包,其實我就是想給華希保調包的機會和時間。到了酒店,我們倆回到了房間。婁××說把她的錢也放我包里,她從她包里拿出來十二萬現金給我,我把這些錢放進了我的包里。我看我包挺滿的了,我就和婁××說剩下的錢放她自己包里。然后我去房間的廁所,婁××在廁所門口和我說話。應該是這個時候,華希保還是用和我包一樣的另外一個包進行了調換,換給我拿走的包里就已經沒有錢了,有錢的包被華希保換走了。我和婁××說還得去南開區黃河醫院那找別人拿錢。我和婁××就拿著我被調完的包和婁××的包從酒店出來打車去南開區黃河醫院了。到了黃河醫院,我騙婁××說讓婁××在出租車里面等我,我去拿錢。為了讓婁××放心,我還把我調完的沒有錢的包留在了婁××手里。然后我就打車走了,我把和婁××聯系的手機關機了。我和華希保聯系在天津西站見面,我們三人分的錢。分錢之前華希保和邵旭剛說錢不對,應該是二十五萬,怎么就剩下十二萬了。我和華希保說我裝錢的時候他也看著了,我還說包里當時實在裝不下了。最后我們三人分了婁××那十二萬現金,我們三人每人分到了四萬元。然后我就回東北老家了。
孫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對公訴機關指控詐騙婁××的犯罪數額為25萬元無異議。
辨認筆錄,證實孫某某指出華某某就是筆錄中提到的同伙“華希保”。
辨認筆錄,證實孫某某指出邵某某就是其同伙“邵旭剛”,該人在詐騙過程中冒充醫院職員。
辨認筆錄,證實孫某某指出周××就是在2012年12月17日詐騙的那個女人。
3、被害人婁××陳述,證實2012年11月上旬的時候,我在河北區的二人轉劇場認識了一個叫袁野的男人。通過交往,袁野告訴我說他愛人在2010年的時候因病去世了。交往了一個月,我就覺得袁野這個人還可以。我們倆人就確立了男女朋友的戀愛關系。他自稱在北京同仁堂天津辦事處做經理。2013年1月18日晚上19點30分左右,我們倆人到宜興埠某快捷酒店開房,當時開的是8801號房間。當晚21時左右,袁野接了一個電話,說是吉林敖東一個藥廠的業務員轉天要來找他取貨來,之后我們就休息了。2013年1月19日早上8點30分左右前一天夜里來電話的那個藥廠業務員打電話找袁野。袁野告訴那個業務員我們住的酒店的位置和房間號,過了半個小時后,那個業務員就來了,他還帶了一個拉桿旅行箱。這個業務員進屋后就和袁野談生意上的事,后來業務員向袁野要2000棵冬蟲夏草,袁野說現在沒貨,要3天以后才有,但袁野已經跟業務員所在藥廠簽了合同,合同上說今天必須給貨,否則10萬元的押金就會扣除,而且來年的合同不續簽。原本袁野說是去上海進貨,但是時間來不及了。于是袁野就開始打電話找朋友找貨,但是時間來不及了,他找的人我也不認識。后來他找到一個李主任,說李主任有貨,9點鐘左右我和袁野一起打車到了南口路的第一醫院,在醫院一樓大廳里見到了李主任,當時袁野給了我三千元人民幣現金,讓我把這三千元錢給李主任做好處費,我給完錢后李主任給了袁野一小盒冬蟲夏草,并說他只能給袁野1500棵,還必須要39萬元現金提貨,袁野答應了。然后,袁野就和我一起打車回了某快捷酒店。到酒店后袁野打電話問他公司的業務員公司賬上還有多少錢,我聽見那個業務員說就有十萬元。袁野就讓他公司業務員把錢送來。過了半個小時左右,袁野接到他公司業務員的電話說已經帶著錢到酒店樓下了。當時,袁野自己下樓拿錢了。出去了十分鐘左右,袁野拿回一個皮包,他從皮包里面拿出一捆錢放在桌子上,告訴我這是10萬元,然后他自己將這些錢裝回了皮包里。之后,袁野又打電話借錢。打了幾個電話,他說黃河醫院的朋友有10萬元能借給他。因為他還沒有湊夠錢,他就向我借錢,還說會給我利息。于是我就和袁野一起回我家看錢夠不夠,此時,那個東北來的業務員一直呆在某8801號房間里等我們。11點左右我和袁野回到宜興埠玉成里6號樓1門402號我家后,找到了兩張到期日期最近的死期存單。這兩張存單一張12萬元、13萬元的,都是交通銀行的。于是我們倆在11點半左右一起打車到了養魚池路和中山北路交口的交通銀行取錢,我拿完號排隊時,袁野說他手機忘在我家了,他需要回去拿,于是他就走了。12點左右我取完了25萬元現金后給我家里打電話,問我女兒袁野是否在我家了,我女兒說袁野沒有在我家。大約過了5分鐘左右我給家里打了第二個電話,這時是袁野接的,我告訴他我已經取完錢了,袁野就讓我回來,他在宜白路和三千里交口等我。12點半左右我打車到了宜白路和三千路交口,當時袁野已經在這里等我了。袁野上車后我們倆就一起回某快捷酒店8801號房間。回房間后那個業務員還在房間里,當時我將25萬元現金都拿出來放在桌子上,然后袁野就把25萬元都放在了他的棕色皮包里。這個皮包就放在桌子上,袁野裝完錢后我就在房間里上廁所,大約1、2分鐘我就從廁所出來了,我出來后看見那個棕色皮包還放在房間桌子上。袁野見我出來了就讓我和他一起到黃河醫院找他朋友取錢,于是12點半多我就跟他一起打車到了南開黃河道醫院了,到黃河醫院后袁野下車時將裝錢的棕色皮包給了我,讓我在車里等他,我等了半個小時左右也沒見袁野回來,我就給他打電話,但袁野電話一直無法接通狀態。這時再摸皮包發現不對勁,我打開皮包后發現里面都是撲克牌,找了半天包里一分錢都沒有。于是我就報警了。我見過他的一張身份證,上面的名字是袁野,地址是北京,具體地址記不清了。出生日期是1968年,具體日期是多少記不清了,上面的照片是他的,其他的我就沒仔細看。我只有他的4個電話號碼,分別136××××3797、182××××8167、130××××9930、182××××3573,現在4個電話都已經關機了,其他聯系方式沒有。我有取錢的票據,我報案的時候已經把取款的票據帶到派出所了。25萬都是從河北區養魚池路附近的交通銀行剛取的,面值都是100元的,每一萬元一捆,其中十萬元放在一起捆了一大捆,一共是兩大捆;另外五萬元捆了一小捆。那個棕色的皮包是袁野的,我報案的時候被我帶到派出所交給警察了,還有包里的撲克牌等物。
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婁××指認出孫某某就是袁野。
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婁××指出華某某就是筆錄中提到的吉林敖東藥廠的業務員。
4、被害人周××陳述,證實2012年7月中旬,我到天津市北辰區集賢街的金迪歌廳上班,在那當服務員。2012年12月3日晚上,我照常上班。這個自稱叫袁野的男人一個人來歌廳唱歌,他當時選的我陪唱。唱完歌臨走的時候他主動要求互留個電話。我們互留了電話,他就走了。之后他一連五六天都一個人來歌廳找我唱歌。通過聊天,他就說他叫袁野,北京人,媳婦得直腸癌在半年前死了,他是做藥材生意的。我在2007年的時候離婚了。接觸了幾次,他就提出和我談戀愛。我一開始不同意,但是他就一直很堅持。我當時覺得他人還可以,就答應先走著看看,我答應他的時候我們剛認識十多天。在我被騙的前三四天,袁野就說自己的藥材生意經常需要人出差,他雇傭別人還得花不少錢。他希望我以后能和他跑跑藥材生意,一起和他賺錢過日子。我當時沒表態。2012年12月16日晚上17點左右,我們倆在我家吃的飯。剛吃完飯,袁野就接了一個電話,沒說幾句他就和對方吵起來了。他接電話的時候讓我幫他記了一個電話。掛了電話,他說他派去上海取冬蟲夏草的人沒回來,轉天沒辦法給哈爾濱藥廠的客戶交貨。他說剛才讓我記的電話是一個干藥店的人的電話,讓我給那個人打過去,看那個人在哪,找那個人去先要點冬蟲夏草。我按他說的撥打那個電話,但是電話關機了。他就讓我和他直接去那個人的藥店。我們倆打車去的南開一個藥店,具體地點我記不住了。我們倆進藥店,他看了看藥店柜臺里面的冬蟲夏草,然后我們就出來了。出來走了沒多遠,他說回去問問藥店的人他們老板的電話怎么打不通。他自己又回了藥店,過了一分鐘左右就又出來了。他說是藥店的老板換手機號碼了。之后我們倆就打車回我住的地方了,袁野當晚也住在了我家。在2012年12月17日早晨9時許,袁野接了個電話,接了電話之后他跟我說今天有個客戶,約好在紅橋區丁字沽三號路某咖啡見面,讓我跟著他去。開始我不愿意去,他非說讓我跟著去,還說我跟著他跑熟了之后,他要是有事忙不過來,我自己也可以跑這個生意,然后我就答應他了。上午10點左右的時候,我們倆到了丁字沽三號路的某咖啡。到那之后,他的客戶已經在里面的單間等我們倆了。袁野給我介紹說那個客戶姓鄭,他就開始和姓鄭的談生意,姓鄭的說一季度要兩千克貨。袁野說貨還沒到,姓鄭的就說如果違約就要追究責任。袁野又給上海那個人打電話,說了這邊的情況。掛了電話,袁野說那個人給介紹了紅橋醫院的一個姓李的人,這個人手里有點貨。然后我們就點了餐,在我們等餐的時候,袁野說先不等餐了,先去紅橋醫院拿貨,我們就去了紅橋醫院,到了紅橋醫院后,我們找到那個姓李的,拿了10克的樣品,拿了樣品之后我們又回到某咖啡,這時餐已經上來了,我和袁野吃飯,那個姓鄭的在一邊驗貨,驗完之后他說合格,姓鄭的就給了袁野三千元。說一碼歸一碼,這10可樣品先結賬,其他的拿到貨以后再結賬。袁野打算再去紅橋醫院提貨,可是他說他本錢不夠,他的錢都被他朋友拿到上海提貨了。我問他還缺多少錢,他說缺八萬元,我說我這正好有八萬元先給他墊付上,他說掙錢以后給我三萬元。我就和他一起去北辰區集賢花園建設銀行取了八萬元,我把這些錢放在了我包里。取完錢之后我們倆回到了某咖啡。到了之后,他就給他公司的司機打電話,讓那個人把公司里的錢給送過來。過了不到十分鐘,袁野接了一個電話就下樓了,過了一分鐘就回來了,他回來的時候還拿著一個淺棕色皮質的密碼包,進屋他就把包放在屋里的一個椅子上了。放完包他就讓我把我包里的錢也拿出來。我從包里把錢拿出來放在了桌子上。他當時就站我旁邊,我當時也沒注意他從哪拿出來一個藍的的布袋,他把我的八萬元錢放在了里面。接著他又走到放密碼包的地方,把他的密碼皮包打開了,他怎么放的錢,放沒放錢我就沒看見了。然后他把密碼包鎖上,把包給了我。他說讓我跟他一起去大悅城附近找一個朋友再取點錢,我們兩個人就打車去了大悅城。到了大悅城之后,他說他去對面的加宜家居商城找朋友拿錢,讓我去麥當勞等著他,我就去了麥當勞等他了。我在麥當勞等了他半個小時左右,我就給他打電話,他的兩個手機號就都關機了。我就開始著急了,我就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被騙了,但是那個密碼包我又打不開。我就自己去對面的家居城找他,但是找不到。當時我想,某咖啡那還一個人呢,于是我就回到了某咖啡,到了某咖啡之后,我問服務員那個姓鄭的客戶還在不在,服務員告訴我他已經走了一個小時了,于是我就報警了。
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周××辨認出孫某某就是袁野。
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周××辨認出邵某某就是冒充醫藥公司員工,幫助孫某某實施詐騙行為。
5、取款回單兩份,證實被害人婁××于2013年1月19日取款25萬元。
6、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材料清單、贓物照片,證實作案工具撲克牌、挎包等物被扣押。
7、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羈押證明,證實本案系被害人婁××、周××報警成案,被告人邵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被抓獲歸案。
8、常住人口信息、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份,證實邵某某犯罪時已成年,因犯詐騙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9、刑事判決書,證實同伙孫某某、華某某均已被判刑。
10、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害人的身份情況。
11、案款領結憑證,證實同伙孫某某已退賠被害人周××4535.27元,退賠被害人婁××14172.73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詐騙被害人婁××的金額為12萬元的辯解、辯護意見,有婁××的陳述及取款憑條予以佐證,且其同伙孫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對該起犯罪數額為25萬元無異議,故對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邵某某與兩名同伙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當,對邵某某屬于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邵某某能夠當庭自愿認罪,故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繳至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邵某某退賠被害人周英杰75464.73元,退賠被害人婁鳳235827.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 瑩
代理審判員 王偉軒
人民陪審員 南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于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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