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等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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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歷城刑初字第13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西省桂林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香港)有限公司職工,戶籍地廣西省桂林市象山區,住廣西省桂林市七星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智,山東眾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南方航空公司昆明營業部職工,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邢波、趙承霞,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亮),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漢族,大學文化,系海航旅業渤海易生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經理,戶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住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大鵬,北京市漢鼎聯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漢族,中專文化,商販,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壯族,大專文化,商販,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白偉,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安寧市,白族,大專文化,商販,住云南省安寧市保利寧湖鎮。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立江、賈思敏,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漢族,職業高中文化,系昆明溪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住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董憲鳴,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漢族,大專文化,系昆明溪谷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戶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扆曉婷,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曾用名陳國陽、陳陽),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衛輝市,漢族,高中文化,系深圳怡飛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河南省衛輝市,住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付義),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漢族,大學文化,系昆明云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清玉,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臨滄市,拉祜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云南省臨滄市云縣,住云南省臨滄市云縣。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家源,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繼功,山東科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漢族,大學文化,無業,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蒙城縣,住天津市河北區。因涉嫌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丙海、汪提,山東恒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住天津市河北區。因涉嫌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住天津市河東區。因涉嫌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因涉嫌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崔燕,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劉某甲、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陳某某、付某某、何某某、張某甲、楊某某犯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王某某、鄧某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智,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辯護人邢波、趙承霞,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劉大鵬,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白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辯護人王立江、賈思敏,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董憲鳴,被告人劉某乙及其辯護人扆曉婷,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清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家源,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鄭繼功,被告人張某乙及其辯護人張丙海、汪提,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崔燕,被告人汪某某、陳某某、楊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于同年8月11日建議延期審理,9月11日提請恢復法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
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信)信息系統,是中航信面向航空公司、機場、機票銷售代理等機構,提供航空客運業務、航空旅游電子分銷、機場旅客處理等業務的信息平臺。該信息系統主要包括核心網絡、電子客票系統、民航旅客訂座系統(ETERM系統)、離港控制系統。其中民航旅客訂座系統(ETERM系統)又包含代理人分銷系統(CRS系統,簡稱C系統)、航班控制系統(ICS系統,簡稱B系統)。B系統包含了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航)在內的中國大陸大部分商營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的航班、座位、艙位、價格、乘客身份情況等信息數據。根據中航信與山航等航空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中航信系統內的信息數據的所有權、管理市場歸各航空公司。B系統賬號應向中航信及其內部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才允許使用。
被告人高某某原系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信香港分公司)職工,負責C系統的市場營銷工作。被告人高某某在中航信香港分公司工作期間,掌握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B系統賬號及中航信香港分公司內部使用的賬號名為MRHOU的B系統賬號。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將其掌握的B系統賬號在中航信香港分公司配置好后,私自將B系統賬號提供給被告人李某某、劉某乙、黃某某、施某某、陳某某,使其可以查詢B系統內的數據信息,并從中獲利203066元。
被告人孫某某原系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營業部辦公室行政助理,具有配置管理員權限。2010年11月,被告人孫某某將其掌握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B系統賬號私自提供給黃某某、施某某,使其可以查詢B系統內的數據信息,并從中獲利47300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劉某甲以云南通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了兩個B系統賬號,后私自提供給黃某某、施某某,使其可以查詢B系統內的數據信息,并從中獲利14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劉某乙、黃某某、施某某、陳某某獲取了B系統賬號后,將賬號配置到各自服務器并使用放大軟件將賬號放大,又私自提供給被告人張某甲、何某某、付某某等人,并從中獲利。其中,被告人黃某某、施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
2100余人次,獲利1133622元;被告人李某某、劉某乙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884人次,獲利479630元;被告人陳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36人次。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3年2月從朱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得了國航、東航、南航、廈航、海航、山航等航空公司的7個B系統賬號,后私自將B系統賬號提供給被告人付某某等43人次,獲利11850元。
被告人張某甲、何某某、付某某等人獲取了B系統賬號后,再次向被告人楊某某、張某乙等人出售獲利。被告人張某甲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384人次,其中167人次是被告人楊某某為被告人張某甲對外銷售的,被告人楊某某獲利97765元。被告人何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137人次。被告人付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81人次。
上述各被告人獲取并對外租售B系統賬戶后,各被告人及其他向各被告人購買B系統賬號的人多次查詢山航等多家航空公司的乘客信息數據。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從被告人張某甲處購買了B系統賬號后,利用該賬號非法侵入中航信信息系統,非法獲取乘客數據信息4萬余條。同時,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還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該賬號非法侵入中航信信息系統,非法獲取7549條乘客數據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將非法獲取的7549條乘客信息以每條2元的價格非法提供給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獲利15098元。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非法獲取了乘客信息后,將其中的48034條乘客信息以每條5-10元的價格非法提供給被告人鄧某某,被告人鄧某某支付給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276700元。被告人鄧某某非法獲取上述乘客信息后再次加價出售,并獲利233600元。經中航信比對,48034條乘客信息中92.3%的信息與中航信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相符。
案發后,被告人何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其余16名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劉某甲、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陳某某、付某某、王某某、鄧某某共交出贓款849412元。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檢查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何某某、張某甲、楊某某、劉某甲、汪某某、陳某某、付某某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王某某、鄧某某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被告人高某某無異議,但辯解:1、是李某某向其提供的軟件,且是在李某某指導下對配置進行加載和處理,并不是完全把B系統賬號的權限全部提供給下面的被告人;2、李某某、黃某某、陳某某是中航信香港分公司的代理客戶,其只是向他們三人提供B系統賬號,他們是否還向別人提供其不清楚。被告人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辯護人提出:1、高某某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后果較小;2、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和悔罪情節;3、案發后,高某某退繳非法所得;4、高某某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綜上,建議對高某某適用非監禁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向法庭提交了高某某所在單位出具的高某某平時工作表現證明。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孫某某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孫某某的主觀惡性不大,屬于被動犯罪;2、孫某某具有自首情節;3、孫某某平時表現良好;4、孫某某系初犯、偶犯;5、主動退繳贓款,建議對孫某某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并適用非監禁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向法庭提交了:南航昆明營業部出具的對孫某某的工作鑒定復印件和昆明夜空網絡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各一份。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劉某甲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劉某甲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2、劉某甲具有自首情節;3、到案后全部退繳贓款。建議對劉某甲單處罰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黃某某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黃某某主觀惡性較小;2、事后積極采取了必要的措施;3、所起作用相對較小;4、有悔罪表現;5、積極退賠贓款;6、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議對黃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施某某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施某某平時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2、本案的發生有深刻的社會客觀因素;3、施某某在本案中屬于中下游的位置;4、主觀惡性不大,積極退贓。建議對施某某宣告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李某某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李某某系從犯;2、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贓,建議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劉某乙未提出異議和辯解。辯護人提出:1、劉某乙系從犯;2、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3、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好;4、積極退贓。建議對劉某乙適用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付某某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付某某當庭自愿認罪;2、積極退贓;3、愿意接受財產刑的處罰;4、系初犯、偶犯,一貫表現良好。建議對付某某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及罪名被告人何某某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何某某系自首;2、積極退贓;3、系初犯、偶犯;4、所在社區具備矯正條件。建議對何某某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就該辯護意見向法庭提交了何某某所在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張某甲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張某甲系初犯、偶犯;2、因家庭困難犯罪,違法所得用于家庭生活;3、所在社區同意對其進行矯正。建議對張某甲判處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楊某某無異議,但辯解:1、起訴書中指控其獲利97765元的數額不實,應以張某甲打到其支付寶上的流水為準;2、其受雇于張某甲,沒有決定權。就該辯解楊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支付寶流水記錄一份。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及罪名被告人張某乙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張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2、無違法犯罪前科;3、主觀惡性小;4、僅向鄧某某提供了乘客信息;5、積極退交贓款,并愿交納罰金。建議對張某乙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及罪名被告人鄧某某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鄧某某具有自首情節;2、主觀惡性相對較小;3、認罪態度好,有明顯的悔罪表現;4、全部退繳了違法所得;5、系初犯、偶犯。建議對鄧某某判處緩刑。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汪某某、陳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未提出異議和辯解,亦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
經法庭審理查明: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的事實
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信公司)信息系統,是中航信公司面向航空公司、機場、機票銷售代理等機構提供航空客運業務、航空旅游電子分銷、機場旅客處理等業務的信息平臺。該信息系統主要包括核心網絡、電子客票系統、民航旅客訂座系統(ETERM系統)、離港控制系統。其中民航旅客訂座系統(ETERM系統)又包含代理人分銷系統(CRS系統,簡稱C系統)、航班控制系統(ICS系統,簡稱B系統)。B系統包含了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航)在內的中國大陸大部分商營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的航班、座位、艙位、價格、乘客身份情況等信息數據。根據中航信公司與山航等航空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中航信公司系統內的信息數據的所有權、管理權歸各航空公司。B系統賬號應向中航信及其內部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才允許使用。
被告人高某某原系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信香港分公司)職工,負責C系統的市場營銷工作。高某某在中航信香港分公司工作期間,掌握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B系統賬號及中航信香港分公司內部使用的賬號名為MRHOU的B系統賬號。2013年11月份,高某某通過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提供的HONGKONGSHARE軟件,將其掌握的B系統賬號放到該軟件上進行綁定,然后對系統查詢做一定限制,建立指令,后將B系統賬號提供給被告人李某某、劉某乙、黃某某、施某某、陳某某,使該五名被告人可以查詢B系統內被限制過的數據信息。高某某因此獲利203066元。
被告人孫某某原系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營業部辦公室行政助理,具有配置管理員權限。2010年11月,孫某某將其掌握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B系統賬號私自提供給黃某某、施某某,使二人可以查詢B系統內的數據信息。孫某某從中獲利47300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劉某甲以云南通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了兩個B系統賬號后,私自提供給黃某某、施某某,使二人可以查詢B系統內的數據信息。劉某甲從中獲利14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劉某乙、黃某某、施某某、陳某某五人從高某某處獲取了B系統賬號后,將賬號配置到各自服務器并使用放大軟件將賬號放大,又私自提供給被告人張某甲、何某某、付某某等人,并從中獲利。其中,黃某某、施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2100余人次,獲利1133622元;李某某、劉某乙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884人次,獲利479630元;陳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36人次。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3年2月從朱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得了國航、東航、南航、廈航、海航、山航等航空公司的7個B系統賬號,后私自將B系統賬號提供給被告人付某某等43人次,獲利11850元。
被告人張某甲、何某某、付某某等人獲取了B系統賬號后,再次向被告人楊某某、張某乙等人出售獲利。張某甲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384人次,其中167人次由楊某某為被告人張某甲對外所銷售,楊某某獲利67315.50元。何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137人次。付某某私自向他人提供B系統賬號81人次。
以上各被告人獲取并對外租售B系統賬戶后,各被告人與其他向各被告人購買B系統賬號的人多次查詢山航等多家航空公司的乘客信息數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中航信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中航信公司主要系統簡介證明,中航信面向航空公司、機場、機票銷售代理等機構,提供航空客運業務、航空旅游電子分銷、機場旅客處理等業務的信息平臺。該信息系統主要包括核心網絡、電子客票系統、民航旅客訂座系統(ETERM系統)、離港控制系統。其中民航旅客訂座系統(ETERM系統)又包含代理人分銷系統(CRS系統,簡稱C系統)、航班控制系統(ICS系統,簡稱B系統)。B系統包含了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中國大陸大部分商營航空公司及澳門航空公司的航班、座位、艙位、價格、乘客身份情況等信息。
2.書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文件證明,在印發的重點涉密中央企業名錄的通知中有中航信公司。
3.書證中航信公司的情況說明及附表證明,中航信公司的民航信息數據涉及該信息數據屬于國家秘密,賬號mrhouo7295251o7295261o720b431o72c32e1為B系統。
4.書證中航信公司關于付某某、陳某某、黃某某、李某某、鄧某某等被告人的服務器日志與中航信公司系統日志高度同一的情況說明證明,上述被告人使用的服務器曾侵入過中航公司的系統。
5.書證中航信公司提供的中航信賬號管理規定及中航信ICSCRS系統配置申報、受理流程、中航信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其系統為第三級核心網絡系統。
6.書證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家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級保護備案等證明,涉案網絡在公安部備案第三級等級保護,第三級系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后,會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7.民航總局《關于下發中外空運企業及銷售代理人在我境內使用計算機旅客定座系統的暫行管理辦法》及《通知》證明,使用定座系統應向民航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8.書證云南祥鵬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祥鵬公司)市場銷售部關于配置的說明及祥鵬公司與云南通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通匯公司)簽訂的協議各一份證明,劉某甲以云南通匯公司的名義從祥鵬公司申請了B系統配置后私自提供給他人使用,該配置只能給通匯公司使用。
9.書證關于LKE220?配置的情況說明證明,o7295251、o7295261均系祥鵬航空公司向海南凱亞所申請的,是B系統賬號;云南通匯公司2011年與祥鵬航空公司簽訂協議,使用兩個配置,2013年11月再次交申請時未經過公文審批,未重新簽訂協議。
10.書證南航航空公司昆明營業部關于KMGNY004配置情況說明及配置管理規定證明,該配置是最高權限,具備定座系統功能,當時該賬號為孫某某管理,只允許給本單位工作人員使用,不允許把賬號給別人使用。孫某某的行為該公司不知情。
11.書證孫某某、劉某甲的工商銀行交易記錄明細一宗證明,黃某某向其二人的工商銀行卡匯款的情況。
12.書證從黃某某、施某某、劉某乙、付某某、汪某某、陳某某、張某甲、何某某、楊某某、謝某某等人使用的電腦上提取并由上述人員簽字認可的收款明細一宗證明,關于大系統是什么,如何使用及他們各自銷售B系統賬號收入、支出及盈利的具體情況。
13.書證山航與中航信公司簽訂的航空公司服務協議及山航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山航住所地、辦事機構、信息服務設備均在遙墻機場;涉案人員竊取了山航乘客的信息;根據山航與中航信公司簽訂的協議,山航對其建立在中航信公司網絡上的相關數據具有管理權、所有權。
14.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山航員工。自2013年10月1日起山航客服熱線96777陸續接到數位旅客來電,反映購買了山航客票后,接到一條短信,內容大致為自己購買的山航機票發生航班取消,希望旅客聯系他們預留的山航客服電話,辦理改期或者退票業務,并需要收取一定費用。在接到旅客反饋后公司客服值班人員對短信中預留的山航客服電話進行咨詢,確定為欺詐行為,后將該問題反饋至部門領導,同時也撥打“110”對該事件報案。期間公司也聯系了國航、深航和川航等公司.據他們反饋,節日期間他們公司也收到了關于旅客收到欺詐短信的投訴,手段極其相似,懷疑是一個犯罪團伙所為。截止到10月28日,共計362位旅客先后來電反映該問題,有3位被騙。
15.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明,黃某某向其租用服務器的具體情況。
16.證人聶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份成立昆明溪谷科技責任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經營軟件開發、電子設備的銷售、網絡布線、提供數據服務等。法人代表是李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各占公司百分之四十四的股份,其占公司百分之十二的股份。劉某乙負責財務和PID賬號放大系統,其主要負責技術工作。公司托管的服務器在北京上帝機房,是李某某租的,技術維護由李某某負責。服務器主要是跑“PID系統”,具體說是接受用戶的請求,然后向中航信公司提出請求,得到中航信公司的回應,再回應給用戶。“PID系統”是劉某乙開發的。公司購買大多數航空公司ETERM賬號配置,通過“PID系統”將這些配置放大,客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想查詢東航的信息,公司就提供查詢東航的接口,想要查詢其他航空公司,就提供其他航空公司的接口。公司使用的是ETERM系統的B系統。ETERM賬號配置購買都由李某某操作,公司還購買了中航信香港分公司的配置,把這個配置放到服務器放大信號后向外出售。全航的大系統就是客戶可以從其公司掌握的航空公司資源中獲取航班信息和PNR信息。PNR信息就是包括航班信息、航程信息、旅客信息、訂票人的office號、票價等信息。把這些配置組合在服務器上,可以使資源整合,使用戶的成本降低。單個配置可以放大成多個賬號,實現用戶賬號放大,組合配置放在服務器上能實現各個航空公司數據查詢,達到資源整合。對外出售賬號都是李某某負責。公司出售的賬號是ETERM的B系統,可以查詢對應航空公司的航班信息和該航班訂票信息,乘機人信息(包括姓名、證件號碼、部分手機號碼)、office號。這些信息都是來源于中航信公司的服務器。包括東航、南航、國航、祥鵬、川航等等規模較大的航空公司的信息其公司都有。
17.證人謝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10日,付某某的昆明云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成立時公司只有付某某和其兩個人,其主要職責是進行銷售ETERM系統。ETERM系統,又分大系統和小系統,大系統就是B系統,主要用來查詢,小系統就是C系統,主要是訂票用的,其公司銷售的航空B系統,分全航B系統和單航B系統,全航B系統除了剛成立的新的小航空公司,基本上所有航空公司都可以查,可以查詢航班上座率、剩余位置、可以提HK(占位狀態)的編碼。單航的B系統的功能和全航B系統是一樣的,但是只能提本航的。在2014年4月份之前單航B系統有東航、南航、國航、海航,其中海航B系統是從別的公司買了之后再賣給客戶,2014年4月份之后只有東航和國航的B系統了。根據其電腦上的客戶資料記錄,總共賣出了全航B系統31個次,單航B系統30個。
18.證人柳某某的證言證明,付某某的客戶中有的通過系統提取乘客信息,用于填保險單。
19.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從施某某處購買了UF923全航賬戶,每季度支付施某某2400元。
20.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從施某某處購買UF002賬戶,每個月1000元,共支付了8400元。
21.證人方某某、呂某某的證言證明,其二人從施某某處購買了UF104賬號,分別支付了4000元、4800元。UF104賬號是B系統賬號,從正規途徑買不到。
22.證人袁某等人的證言證明,他們各自從施某某處購買了B系統賬戶及支付相關費用的情況。
23.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明,其通過何某某購買pek953
pek952pek999,一季度支付2500元,共付了10000元。
24.證人顧某某的證言證明,其通過黃某某購買了UF074的B系統配置,自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每季度支付1800元。
25.證人賈某某的證言證明,其通過qq“小小票王”購買了B系統配置,通過轉賬轉給何某某22200元,聊天記錄顯示轉賬成功。
26.證人余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證明,他們從李某某處購買B系統賬號BW59后支付李某某費用的情況。
27.證人袁某某的證言證明,其購買過PEK27等B系統賬號,2013年11月25日從花850元張某甲處購買PEK27,2014年2月11日續費800元。
28.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明,其于2014年6月從劉某乙處購買了BW05B系統賬號。
29.公安機關制作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明,經對涉案人員的家庭、辦公地點進行搜查,提取了作案工具電腦、手機等相關物品。
30.山東省公安廳電子數據檢驗報告書證明,經配置及檢驗,通過涉案放大軟件,并在軟件中正確設置了航空公司的B系統賬號,能夠實現擴大出下一級賬號,且放大的賬號能夠通過eterm軟件連接至中航信服務器,實現航班查詢、訂票信息查詢、乘客信息查詢等航空公司B系統賬號所具備的的功能,成為從中航信服務器獲取航空乘客信息的工具。
31.戶籍證明、前科材料一宗證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案發時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
32.電子物證檢查工作記錄一宗證明,經對高某某、李某某、劉某乙、黃某某、付某某、汪某某、陳某某、張某甲、何某某、楊某某、謝某某等人使用的電腦硬盤進行檢查,提取了他們的聊天記錄,反映出他們之間購買B系統賬戶時間、客戶名單、轉賬金額等情況,并導出了出售的旅客乘機信息、交易B系統賬號等相關電子數據。
33.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網警大隊制作出具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一宗證明,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網警大隊經遠程勘查,遠程登錄中航信香港分公司網絡,發現高權限用戶訪問在防火墻做了映射,服務器部署有hongkongshared.exe程序,中航信香港分公司服務器192.168.1.215通過服務器192.168.1.249能夠實現在互聯網上接受外部鏈接,并通過軟件轉發中航信eterm指令執行,將所指令執行結果回傳指令發起端的功能;高某某、黃某某、李某某、施某某等人通過支付寶交易的付款、收款情況、銷售B系統賬號個數、RT指令提取山航信息次數等具體情況。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事實
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從被告人張某甲處購買了B系統賬號后,利用該賬號非法侵入中航信公司信息系統,非法獲取乘客數據信息4萬余條。同時,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還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該賬號非法侵入中航信公司信息系統,非法獲取7549條乘客數據信息。王某某將非法獲取的7549條乘客信息以每條2元的價格非法提供給張某乙、周某某,獲利15098元。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非法獲取了乘客信息后,將其中的48034條乘客信息以每條5至10元的價格非法提供給被告人鄧某某,鄧某某支付給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276700元。鄧某某非法獲取上述乘客信息后再次加價出售,獲利233600元。經中航信公司比對,48034條乘客信息中92.3%的信息與中航信公司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相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張某乙農行交易明細一宗證明,其非法獲取乘客信息后加價出售獲利支出情況。
2.公安機關遠程提取的由鄧某某、張某乙、王某某簽字確認的聊天記錄證明,三人與涉案人員網上交易乘客信息數量、金額等情況。
3.濟歷城公(網警)遠勘023號筆錄證實,對王某某所使用360云盤進行了勘驗,提取了部分旅客信息7549條。
4.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經對王某某所使用的云盤和鄧某某使用的電腦內的文件進行提取比對,王某某在提取的旅客信息中,有4945條被轉賣給了鄧某某。
5.鄧某某電腦數據與中航信旅客信息數據高度同一的情況說明證明,相同率為92.3%。
案發后,被告人汪某某、何某某、鄧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劉某甲、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陳某某、付某某、王某某、鄧某某等共向公安機關交出贓款849412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分別向本院退繳部分違法所得25000元和15000元,其他十五名被告人將之前未退繳違法所得退繳本院。
以上事實,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材料和公訴機關提供的隨案移交物品清單、訊問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劉某甲、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何某某、張某甲、楊某某、汪某某、陳某某、付某某等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且均達到情節嚴重,均構成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何某某、張某甲、楊某某等人的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乙、周某某、王某某、鄧某某通過非法購買的方法獲取了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汪某某、何某某、鄧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其他十二名被告人有坦白情節,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十七名被告人均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所有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罪行,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黃某某有立功情節的意見,無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本院查明的被告人孫某某、劉某甲歸案情況,該兩名被告人不屬于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故對辯護人提出的其二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劉某乙自愿、獨立地實施了前述犯罪行為,而非受他人安排指使,不屬于從犯,對其辯護人提出的二人系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節和犯罪動機,本院決定對被告人何某某減輕處罰,對其他被告人均從輕處罰,并均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張某甲、楊某某、劉某甲、陳某某、付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被告人何某某、汪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張某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對被告人鄧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黃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施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六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劉某乙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六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孫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甲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楊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何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劉某甲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汪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陳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付某某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張某乙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鄧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高某某、孫某某、劉某甲、黃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劉某乙、何某某、張某甲、楊某某、汪某某、陳某某、付某某、張某乙、周某某、王某某、鄧某某所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被告人張某甲、楊某某未退繳的違法所得分別為45000元、52315.50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的各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七份。
審 判 長 王得祥
人民陪審員 金吉明
人民陪審員 李法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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