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744)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濟民三初字第289-2號
原告祁某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濮陽縣。
委托代理人姜亦魯、馬增華,山東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某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張某軍,董事長。
被告某某(中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代表人邊靜,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夠生,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祁某明訴稱,其系涉案專利”某某用米面儲存器”(ZL200620011552.3)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侵犯上述專利的產品,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某某濟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對于涉案專利的檢索報告,報告的檢索結論是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技術進步。
本院認為,鑒于上述檢索報告的檢索結論是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技術進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祁某明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宏軍
代理審判員 顏 峰
代理審判員 莊辛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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