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楊某、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802)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城商初字第176號
原告李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住山東
省泰安市岱岳區。
委托代理人程增剛(特別授權代理),山東比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寶生(特別授權代理),山東鼎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歷城區。
委托代理人徐景山(特別授權代理),山東眾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
法定代表人楊某,經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文利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禹小紅、孫營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4月18日、2013年5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剛,被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景山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楊某主張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應當承擔付款義務。本院依法追加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2013年7月9日,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劉文利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蔡笑琳、孫營組成合議庭,第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增剛,被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景山,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2年7月26日,被告楊某以每斤50元的價格購買原告洋蔥種子1125.1斤,共計價款56250元。被告楊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條,并承諾3日內付清全款。但被告楊某僅支付了15000元,余款4125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判令被告楊某支付欠款41250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楊某負擔。
被告楊某辯稱,1、本案原告主體、被告楊某主體均不適格。本案所涉及的洋蔥種子買賣合同,系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原告李某系孫某的雇用人員,被告楊某系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的職工,其購買孫某洋蔥種子的行為為職務行為,應由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承擔。2、本案所涉及的洋蔥種子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楊某是代表公司收購洋蔥種子,其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經審理,原、被告無爭議的事實為:2012年7月,被告楊某通過原告的表弟孫某收購1125.1斤洋蔥種子,單價每斤50元,共計貨款56250元,2012年7月26日由被告楊某出具收條1份,針對該批洋蔥種子,已經支付貨款15000元。
原、被告爭議的事實為:1、原告的主體是否適格。2、被告楊某的主體是否適格,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償還責任。3、洋蔥種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雜質多,發芽率不夠。
一、關于原告李某的主體問題。原告李某現持有被告楊某書寫的收條,雖然被告楊某辯稱該洋蔥種子買賣合同發生在與孫某之間,但被告楊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與孫某發生的買賣關系,且該收條是被告楊某出具給原告李某的,故本院對被告楊某辯稱的原告主體不適格之主張不予采信。
二、關于被告楊某的主體資格及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應否承擔責任問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楊某雖然提供了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2010)第2440審計報告。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提供了資產負債表兩頁、利潤表兩頁、2012年7-8月公司貨款明細1頁。擬證明被告楊某是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楊某收購洋蔥種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承擔。但原告李某不予認可被告的主張。認為購買原告洋蔥種子的行為是被告楊某的個人行為,與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無關。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2012年7-8月公司貨款明細表也只是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的單方行為。本院認為,被告楊某在收購洋蔥種子過程中,沒有書面合同,也沒有證據證明收購洋蔥種子是代表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楊某在向原告李某出具的收條中也只有個人簽名,沒有明示代表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故本院認定被告楊某于2012年7月收購原告李某洋蔥種子的行為,系個人行為,與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無關。本院對被告楊某辯稱的被告楊某主體不適格之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楊某及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辯稱的應由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償還責任的主張也不予采信。
三、關于二被告主張的洋蔥種子質量問題。1、關于雜質問題。被告楊某在收購洋蔥種子的過程中,收購的是散裝的洋蔥種子,雜質多少當時即能檢測出來,被告當時未能拒收,則說明洋蔥種子外觀已經合格。2、關于發芽率問題。原、被告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洋蔥的質量標準,且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洋蔥種子也不予認可,認為被告提交的洋蔥種子不是收購原告的。因二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提供的洋蔥種子質量不合格。故本院對被告辯稱的洋蔥種子存在質量問題的主張也不予采信。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收條1份、錄音光盤1張。被告楊某提供的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份、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2010)第2440審計報告1份。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兩頁、利潤表兩頁、2012年7-8月公司貨款明細表1頁為憑,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原告李某出具收條的行為,應認定為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之間的洋蔥種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楊某雖然系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告楊某沒有證據證明2012年7月向原告收購洋蔥種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產生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楊某個人承擔,與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無關。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支付洋蔥欠款41250元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楊某辯稱的原告主體不適格、被告楊某的主體不適格,對二被告共同辯稱的應由被告濟南某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償還責任的主張,因二被告無證據證實,本院均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支付原告李某貨款41250元。
二、被告楊某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412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李某利息。
上述第一、二兩條所判款項,限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2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文利
人民陪審員 孫 營
人民陪審員 蔡笑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百麗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