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與許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15)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平民初字第710號
原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平陰縣。
被告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張化南,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萬克瑞,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盧娜獨任審理,于2014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化南、萬克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網上相識,2012年11月5日登記結婚,2013年5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榍皼]有經過充分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被告自2014年春節后回娘門居住至今?,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每月1000元。
被告許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較長,感情穩固,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女,雖有矛盾但只是婆媳矛盾,2014年2月20日回娘門只是看望父母,后因家里變故才耽誤了回平陰,我們感情很好,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王某甲與被告許某某于2012年11月5日登記結婚,2013年5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未發生嚴重的矛盾沖突。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5月22日起訴來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由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結婚證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且已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并未嚴重影響夫妻感情,雙方亦未長期分居,故本院認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雙方互相理解,互相體諒,夫妻關系是可以和好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甲與被告許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盧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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