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某某與趙某某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4閱讀量:(1476)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城民初字第40號
原告江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住濟南市歷城區。
委托代理人韓丕文,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常虎,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趙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濟南市歷城區。
被告趙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濟南市歷城區。
被告趙某乙,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濟南市歷城區。
原告江某某因與被告趙某某、趙某乙、趙某甲析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由審判員張曉春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劉明、崔得原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虎、韓丕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公告傳票傳喚,趙某乙、趙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某某訴稱,我與趙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0年7月12日通過貴院調解離婚,貴院作出的歷孫民初字第250號民事調解書中顯示,“原被告于1982年10月結婚,19××年7月15日生育一男趙繼剛(即趙某甲),1985年2月18日,生育一女趙繼燕(即趙某乙)。原被告共同院落一處,房屋五間、電磨坊二間、大門一間、欄一處、電磨一臺歸原告江某某所有”。公安機關于1998年9月6日核發的戶口顯示,戶別為農業家庭戶口,戶主姓名為趙某某,戶號為04×××,住址為歷城區港溝鎮東邢村二區××號。2007年12月,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人民政府為實施唐冶新區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拆除趙某某“所有的”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即原告江某某所有的歷城區港溝鎮東邢村二區××號院落、房屋等其他地上物。因為戶主系趙某某,所有港溝鎮人民政府與被告趙某某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2007年12月26日,由趙某某抽取了安置樓,即本案涉案房屋東邢村唐官小區120平米的12號樓1單元××室和60平米的13號樓4單元××室。2008年1月4日,江某某支付了樓房差價款40888元,因為當時戶主系趙某某所以收據姓名為趙某某,實際由江某某交納,現在由江某某持有。分配房屋后,一直由三被告占有使用,導致原告江某某無處居住,故提起訴訟,要求:1.請求法院依法對原被告所有的位于濟南市歷城區唐冶辦事處唐官小區12號樓1單元××室和13號樓4單元××室兩套拆遷安置房予以析產分割。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負擔。
被告趙某某缺席未答辯。
被告趙某乙缺席未答辯。
被告趙某甲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江某某與趙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0年7月12日調解離婚,我院作出的歷孫民初字第250號民事調解書對如下內容進行確認,“原告江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于1982年10月結婚,19××年7月15日生育一男趙繼剛(即趙某甲),1985年2月18日,生育一女趙繼燕(即趙某乙)。經法院調解,原告江某某與趙某某自愿離婚,并確定原被告共同財產即院落一處,房屋五間、電磨坊二間、大門一間、欄一處、電磨一臺歸原告江某某所有”。2007年12月,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人民政府為實施唐冶新區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拆除原告江某某所有的歷城區港溝鎮東邢村二區××號院落、房屋等其他地上物。2007年12月趙某某與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人民政府簽訂主要內容為“乙方共有人口4人,符合房屋安置條件的為4人,乙方選擇60平米房屋1套、120平米房屋1套。按照樓層平均價格乙方應交安置房屋購置費74000元。按照人均40平米的標準,拆除面積與實際安置面積之差按照3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互找差價。經核實需拆除乙方房屋建筑面積154.27平方米,其中2003年核實建筑面積為138.10平米。雙方費用對劍后乙方應付給甲方28239元”拆遷安置協議一份。2007年12月26日,趙某某抽取了安置樓,即本案涉案房屋東邢村唐官小區120平米的12號樓1單元××室和60平米的13號樓4單元××室。2008年1月4日,江某某支付了樓房差價款40888元,由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唐冶新城建設指揮部出具內容為“今收到趙某某交來樓房差價款40888元”收據一份。
本院認為,針對歷城區港溝鎮東邢村二區××號院落、房屋等其他地上物的權屬問題原告江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通過本院已經明確達成了相關的調解協議,確定了江某某對于上述財產的相關權利。后濟南市歷城區港溝鎮人民政府因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對上述房屋進行了拆遷并作出相應安置,并未影響到江某某既定的權利,而是通過拆遷安置協議對于江某某對涉案房屋的權利再次作出了明確認定。按照拆遷安置協議的約定江某某作為有房屋安置資格的村民應得到40平米安置房的權利,因江某某補齊所在戶不足的20平米樓房差價款,所以江某某主張60平米的唐官小區13號樓4單元××室的居住使用權,是對自己權利的正當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位于濟南市歷城區唐冶辦事處唐官小區的13號樓4單元××室歸原告江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趙某某、趙某甲、趙某乙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49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曉春
代理審判員 劉 明
代理審判員 崔得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康玉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