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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933)
黃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判決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成刑初字第177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區,漢族,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系被害人胡某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樂至縣,漢族,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系被害人胡某某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區,漢族,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系被害人胡某某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曾用名胡元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區,漢族,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系被害人胡某某之子。
被告人黃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區,漢族,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成都市新都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蔡勝兵,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成檢公訴刑訴(2015)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譚某某、吳某某、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汪華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譚某某、吳某某、胡某,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蔡勝兵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5年4月12日10時許,被告人黃某在成都市新都區龍橋鎮其家門口,與鄰居被害人胡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后黃某回家攜帶折疊刀返回現場,再次與胡某某發生爭吵后持折疊刀捅刺胡某某左胸部、左腰部各一刀致其當場死亡,作案后黃某逃離現場。當日14時許,公安機關在成都市新都區龍橋鎮普文社區**組一無名茶鋪外擋獲黃某。經鑒定,胡某某的死亡原因分析為刀刺傷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為支持指控事實,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當庭出示了到案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并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譚某某、吳某某、胡某以黃某致死胡某某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訴請判令黃某賠償死亡賠償金470400元、喪葬費78969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88000元、誤工費20000元、交通費600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963369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庭提交了相關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
被告人黃某對指控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請無異議,表示愿意賠償相關損失。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黃某無犯罪前科,其如實供述、系坦白,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請求對黃某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胡某某系鄰居。2015年4月12日10時許,二人因瑣事在成都市新都區龍橋鎮村道上發生爭執。黃某回家持折疊刀返回現場后,再次與胡某某發生爭執,期間,黃某持刀捅刺胡某某左胸部、左腰部各一刀,致胡某某當場死亡。黃某作案后逃離現場,當日14時40分許,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區龍橋鎮普文社區**組一無名茶鋪外將其擋獲。經鑒定,胡某某系因刀刺傷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致死胡某某,確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譚某某、吳某某、胡某造成了喪葬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接報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4月12日10時08分44秒,公安機關接群眾吳某某電話報警,稱在成都市新都區龍橋鎮有人持刀打架受傷。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民警通過證人的描述及走訪關系人,于同日14時40分許在新都區龍橋鎮普文社區**組一茶鋪內將黃某擋獲。
2、現場勘驗筆錄、示意圖及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
(1)中心現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龍橋鎮黃某農田內。該農田西側有一條寬0.56米、南北走向的水溝,水溝西側有一條機耕道。黃某農田內有一具身上覆蓋有床單的呈仰臥狀男尸,該男尸身著的襯衣及長褲浸染有血跡,頭下枕有兩個棕色坐墊,北側坐墊上有兩條沾有血跡的毛巾,坐墊東側地面有一塊帶血的白色紗布。尸體北側地面發現1處血跡。
(2)民警在新都區龍橋鎮黃某住宅大門西側角落發現一個天藍色塑料桶,桶內有一條藍色長褲浸泡在水中。在臥室的床北側地面發現一雙墨綠色皮鞋,左鞋上有血跡。民警提取了現場相關痕跡、物品備檢。
3、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情況說明及照片。證實經檢驗,死者胡某某,男。頸前皮膚青紫,左胸前側有1處淺表劃傷,左胸第6、7肋間左乳頭下方有1處深達胸腔內的創口,左腰部有1處深達皮下的創口,左手小指背側有1處表皮剝脫,其余部位未見明顯損傷。其中,左乳頭下方損傷重,創口創道深達胸腔內,造成心包破裂,心包腔內積血50ml,右心室心尖部破裂,左側胸腔內有積血1200ml及血凝塊140g。提取相關檢材備檢。
分析:死亡原因符合刀刺傷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時間距測量尸溫時間7小時左右;致傷工具符合單刃銳器刺戳形成的損傷特征。
鑒定意見:胡某某的死亡原因分析為刀刺傷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急救呼車受理單、出診記錄。證實2015年4月12日10時09分27秒,接群眾吳某某報警后,新都區第二人民醫院出車于同日10時33分許趕至現場。經檢查,胡某某左側胸部刀刺傷,已當場死亡。
5、檢查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4月12日16時05分,法醫對黃某進行了人身檢查,發現其面部、頸部有損傷。黃某所穿淺藍色T恤左衣袖上下部各有1處血跡。提取相關痕跡及黃某血樣備檢。
6、DNA鑒定意見。證實經鑒定:
(1)現場地面、黃白色相間毛巾、黃綠色相間毛巾、白色紗布上的血跡及黃某住宅臥室內左鞋上、黃某所穿長袖T恤左衣袖上下份血跡,以及胡某某十指指甲上可疑斑跡的STR分型,均與胡某某一致;
(2)黃某十指指甲上可疑斑跡的STR分型與黃某一致。
7、理化檢驗報告。證實從胡某某胃內容物中未檢出毒鼠強成分。
8、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戶籍證明單、注銷人員詳細信息單。證實被告人黃某及被害人胡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9、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
(1)吳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5年4月12日10時許,吳某某與同事李軍某、王某一同在新都區龍橋鎮安裝寬帶。期間,看見兩名中年男子在路邊洗衣臺處吵架,聽不見吵架內容。兩三分鐘后,其中一名矮個男子離開,幾分鐘后又雙手背在身后返回,與對方男子繼續爭吵。兩人相對而立,返回的男子從其右側褲包內拿出一把長約20厘米的銀白色單刃折疊刀,捅刺對方男子上半身一刀,二人抱在一起摔倒在田里。持刀男子又捅了幾刀,但因當時吳某某距二人約十余米遠,未看清楚刀數和捅刺位置。吳某某三人準備上前勸阻時,受傷男子的母親和妻子將持刀男子按在田里,受傷男子胸前流了很多血,其拉住持刀男子的手并打了持刀男子臉部幾拳。李軍某與受傷男子的母親用毛巾給受傷男子止血,吳某某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120”報警。持刀男子不知何時離開,吳某某未注意其是否受傷。持刀男子行兇前,吳某某未注意傷者是否打過持刀男子。吳某某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告人黃某即持刀傷人的男子,被害人胡某某即被殺傷的男子。
(2)李軍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12日10時許,李軍某與同事王某、吳某某一同在新都區龍橋鎮安裝寬帶。期間,看見兩名中年男子在一民房門口路邊吵架、對罵,隨后,其中一名男子回家,幾分鐘后又背著手返回,與對方繼續爭吵。返回的男子從褲包內拿出一把長約十厘米的銀色折疊刀捅刺對方男子一刀,二人抱在一起摔倒在田里。持刀男子又捅了幾刀未看清楚,受傷男子的胸部到腹部全是血。李軍某三人上前勸阻,受傷男子的母親和妻子從院子里出來拉住持刀男子奪刀,受傷男子也將持刀男子的手拉住。李軍某與受傷男子的母親去拿毛巾止血,吳某某撥打“110”、“120”報警。
(3)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5年4月12日10時許,王某與同事李軍某、吳某某一同在新都區龍橋鎮給用戶安裝寬帶。期間,看見兩名中年男子在路邊吵架,未聽見吵架內容。隨后,其中一名男子從身后拿出一把長約十厘米的銀色折疊刀捅刺對方男子一刀,二人抱在一起摔倒在田里。持刀男子又揮動了幾下,但不清楚是否捅到傷者,受傷男子的胸部到腹部全是血。王某三人上前勸阻,受傷男子的母親和妻子從院子里出來拉住持刀男子奪刀,受傷男子趴在地上拉住持刀男子的手。李軍某與受傷男子的母親去拿毛巾止血,王某幫忙將受傷男子翻身躺在地上,受傷男子的妻子用毛巾按住傷口,吳某某撥打“110”、“120”報警,持刀男子逃走。王某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告人黃某即持刀傷人的男子。
(4)譚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譚某某系被害人胡某某之母。黃某與胡某某系鄰居,二人關系一般,有時要吵架。2015年4月12日10時許,譚某某在家掃地時,見胡某某與黃某在自家門口馬路邊洗衣臺旁因安裝網線的事吵架。譚某某聽見黃某稱“老子今天把你弄死”,抬頭見黃某右手持刀向胡某某腹部平刺一刀,胡某某反抗,黃某又刺了第二刀。譚某某趕緊跑過去,二人已摔倒在黃某田里,黃某騎在胡某某身上手里拿著刀,譚某某未拉動黃某,和兒媳吳某某從其手中搶刀亦未果。胡某某流了很多血,譚某某回屋拿出毛巾替胡某某止血,黃某逃走。“120”趕至現場后,醫生稱胡某某已死亡。案發時還有三四名安裝網線的人在場。譚某某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胡某某。
(5)吳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吳某某系被害人胡某某之妻,黃某與胡某某系鄰居,平時關系尚可,偶爾會吵嘴。2015年4月12日10時許,吳某某出門倒水,見胡某某躺在黃某的田里,黃某右手拿一把銀色單刃刀壓在胡某某身上。胡某某母親譚某某在旁邊拉黃某但未拉開,吳某某趕過去抓住黃某的手搶刀未搶下。胡某某流了很多血,吳某某便松開黃某去照看胡某某,譚某某進屋拿毛巾,黃某即逃走,再未捅刺胡某某。“120”醫生趕到后稱胡某某已死亡。案發時還有三名安裝網線的男子在場,應該是其中一人撥打了報警電話。吳某某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告人黃某及被害人胡某某。
(6)孫華的證言。證實孫華系新都區第二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2015年4月12日10時12分許,孫華出診至新都區龍橋鎮。經檢查,受傷男子已沒有生命體征,其左胸部有被刀刺傷的創口。
(7)黃勇的證言。證實黃勇系被告人黃某之弟。2015年4月12日10時43分許,黃某電話聯系黃勇,讓黃勇給母親打電話。隨后,黃勇從堂妹黃某處得知黃某殺了人,黃勇再聯系黃某時顯示已關機。黃某與胡某某平時關系不是很好,黃勇未見過黃某帶刀。
(8)黃某的證言。證實黃某系被告人黃某之堂妹。案發時黃某不在場,是其母親胡宗會電話告知黃某,稱黃某將胡某某殺死。黃某隨即將此情況電話告知堂姐黃曉蓉、堂兄黃勇。
10、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辨認、指認筆錄及照片。供稱,黃某與胡某某均住在成都市新都區龍橋鎮,二人系鄰居,一起長大但關系不好,平時因為一些小事經常鬧矛盾、吵架,胡某某會動手打黃某。2015年4月12日10時許,黃某在田里干活時,廣電網絡的人在附近安裝網線,因走線問題,胡某某與黃某發生爭吵并一直辱罵黃某。黃某很生氣,想嚇唬胡某某,便從家中廚房桌上拿出一把折疊刀,持刀雙手背于身后走向胡某某,將刀抵在胡某某腹部。二人面對面站立,胡某某打了黃某太陽穴一拳,黃某右手持刀,平刺了胡某某腹部一刀。胡某某抓住黃某左手,抓扯中黃某又刺了其腹部一刀。二人扭打在一起,從胡某某家門前路邊洗衣臺附近摔倒在黃某田里。當時現場有三四名廣電網絡的工作人員,胡某某的母親及妻子趕到后將黃某按在田里,廣電網絡的工作人員撥打電話報警。胡某某流了很多血,其母親、妻子便放開黃某去止血,黃某趁機離開。因衣袖及褲子、鞋上均沾有胡某某的血跡,黃某回家洗了手和臉,換下褲子和鞋放在家里,駕駛摩托車離開。途中,黃某將刀丟進毗河,又在龍橋鎮街上將摩托車賣給收荒匠,后在龍騰大道一茶鋪內喝茶時被民警抓獲。作案時,黃某穿藍色長袖T恤、藍色牛仔褲、灰色皮鞋,使用的是一把銀色單刃折疊刀,總長約15厘米、刃長約8厘米,是幾年前購于地攤用來削水果的。黃某連刺胡某某兩刀是因為“氣慌了”,倒在田里后,胡某某未打過黃某,黃某未再捅刺胡某某。作案后,黃某電話告知弟弟黃勇,稱自己殺了人。黃某通過照片辨認出被害人胡某某,指認了案發相關地點。
1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近親屬關系證明。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事實關聯,本院予以采信。證人譚某某證實案發前黃某與胡某某因安裝網線的事發生爭吵,與黃某所供的案發起因相符。多名現場目擊證人吳某某、李軍某、王某及譚某某所證,黃某與胡某某發生爭執后持刀捅刺胡某某的過程,與黃某歸案后多次穩定供述相符,并得到現場勘查筆錄及尸檢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的印證,能夠認定黃某的作案事實。綜上,指控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足以定案。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材料等,亦經庭審質證確認而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持刀捅刺被害人胡某某左胸部、左腰部各一刀,致其傷重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黃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黃某無犯罪前科,量刑時可酌情考慮。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起因、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決定對被告人黃某從輕處罰。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辯護人所提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黃某無犯罪前科,其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納;所提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黃某與胡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后,不能正確處理鄰里糾紛,持刀返回現場再次發生爭執并捅刺胡某某導致本案的發生,不能認定胡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過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所提請求對黃某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因黃某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不采納所提減輕處罰的意見。
被告人黃某加害被害人胡某某致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黃某賠償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的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其中,喪葬費參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賠償金額;交通費及誤工費系必然支出,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能提供相關依據,故酌情確定賠償金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黃某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的訴請,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不予支持。
據此,為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黃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譚某某、吳某某、胡某喪葬費22848.5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3000元,合計27848.5元;
(賠償款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履行)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譚某某、吳某某、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伍曉峰
代理審判員 陳 曦
人民陪審員 馮至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舒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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