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375)
太原市尖草坪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尖民初字第362號
原告郭某某,自由職業。
委托代理人賀冰鴿,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杰,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山西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冰鴿、董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將其所有的農業銀行信用卡(卡號:62×××83)借給被告并告知其密碼,隨后被告從該卡刷卡消費15000元;2014年9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將其所有的光大銀行信用卡(卡號:40×××45)借給被告并告知其密碼,被告從該卡刷卡消費65000元。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11月22日分別向原告償還2000元、5000元,現仍有73000元未還,截止目前,上述兩筆借款共產生利息7811.58元。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73000元及利息(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日的銀行賬單為準)。
被告劉某未提供答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7日,被告劉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原告同意后將其名下卡號62×××83的農業銀行信用卡交付被告并告知其密碼,被告當日從該卡刷卡透支15000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18日,原告將其名下卡號40×××45的光大銀行信用卡交付被告并告知其密碼,被告當日從該卡刷卡透支65000元。后經原告催促,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11月22日分別通過網銀轉賬向原告償還2000元、5000元,下余73000元未能償還,截止2015年5月13日,上述借款在銀行系統共產生利息7811.58元,雙方因還款及利息事宜產生糾紛,原告訴來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名下農業銀行信用卡賬單查詢記錄、原告名下農業銀行信用卡網上銀行交易明細記錄、原告名下光大銀行網上銀行賬單查詢記錄、原告名下光大銀行信用卡網上銀行交易明細記錄、山西省國稅局通用機打發票、原告名下光大銀行卡還款記錄、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持有原告郭某某信用卡透支而對發卡銀行負有債務,致原告依約應向發卡銀行清償債務,故原、被告間成立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證實債務總額為8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債務發生后,被告累計還款7000元的事實,原告予以認可,亦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現余款73000元在客觀上均已逾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信用卡上之欠款730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遲延還款行為致原告信用卡已實際產生利息損失,查該利息不超出有關法律的限制性規定(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逾期還款所生利息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置,無礙本院在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信用卡所欠款項人民幣73000元及該款已產生的利息7811.58元并支付2015年5月13日后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000元為基數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自2015年5月14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
案件受理費1766元,減半收取883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書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文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甄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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