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某污染環境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2062)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粵1972刑初184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東莞市人,初中文化,無業,住東莞市。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羈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吳永斌、黃良洪,廣東海聯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二區檢訴刑訴(2016)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永斌、黃良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稱,從2014年4月起,被告人程某某在東莞市虎門鎮沙角社區鳳凰山臨海工業區舊籃球場旁經營一家無牌電鍍廠(該廠無營業執照、無污水排放許可證)。2014年6月17日,東莞市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到上述無牌電鍍廠進行執法檢查并在排放口采集樣本。經鑒定,程某某無證照生產工廠的排放口監測結論為:懸浮物、總氰化物、石油類、氟化物、總汞、總鎘、總鎳、總銀等污染物項目符合排放限值,pH超標,總鐵超12倍,總銅超0.8倍,總鋅超40倍,化學需氧量超42倍,總氮超0.8倍,氨氮超0.4倍,總磷超41倍,總鉛超1.6倍,六價鉻超41倍,總鉻超8.1倍。
2015年5月22日,被網上追逃的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被鐵路公安處抓獲。
公訴機關并當庭提供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程某某當庭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辯護人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2.被告人經營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較小;3.環保部門取證程序存在嚴重瑕疵,相關筆錄不是在現場制作,且環境監測報告也沒有送達給被告人。
經審理查明,從2014年4月起,被告人程某某在東莞市虎門鎮沙角社區鳳凰山臨海工業區舊籃球場旁經營一家無牌電鍍廠(該廠無營業執照、無污水排放許可證)。2014年6月17日,東莞市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到上述無牌電鍍廠進行執法檢查并在排放口采集樣本。經鑒定,程某某無證照生產工廠的排放口監測結論為:總鐵超12倍,總銅超0.8倍,總鋅超40倍,化學需氧量超42倍,總氮超0.8倍,氨氮超0.4倍,總磷超41倍,總鉛超1.6倍,六價鉻超41倍,總鉻超8.1倍。
2015年5月22日,被網上追逃的被告人程某某在深圳市被鐵路公安處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證人鄧某某、陳某某、梁某某、譚某某、陳某甲、盧某某的證言,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廠房租賃協議合同,監測報告認可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環境監測報告,審訊錄像,執法錄像,詢問錄像,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涉案環保監測報告及筆錄的制作問題,經查,環保部門取樣時被告人程某某雖未在場,但其在隨后的詢問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其廠房有排放廢水的情況,對環保部門的取樣過程也未提出異議。相關的監測報告也得到了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的認定,結合相關執法錄像等證據,能夠證明環保部門的執法過程不存在嚴重瑕疵,涉案監測報告合法有效,應予采信。辯護人的第3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的量刑。辯護人提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根據現行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到本案,被告人程某某當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但是,被告人程某某無證無牌經營電鍍廠,未經審批私自排放污水,情節相對較嚴重,辯護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的第1、2點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年富
人民陪審員 梁筱婷
人民陪審員 伍乃仁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 政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