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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蕪經開民二初字第00338號
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住所地安徽省繁昌縣。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副廠長。
委托代理人:江雪梅,安徽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桂仁建,安徽江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長。
被告:夏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
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訴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吳小松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向文、胡萍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委托代理人江雪梅、桂仁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訴稱:原告與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簽訂一份價加工承攬合同,約定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加工定子、轉子鋼片,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經催討,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確認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欠原告2280473.54元(不包括庫存及未結算貨款),兩被告承諾承擔無限清償責任。2015年3月24日雙方再次結算確認,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欠原告貨款2623823.74元。2015年4月9日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抵債協議,約定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用其高速沖床一臺(型號FHD-200)、平面磨床一臺(型號M7163)、空壓機一臺(型號KJ100)、送料機一臺(型號S型)抵償所欠原告的貨款322000元。除以上債務外,2015年5月5日,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又確認還欠原告鋼帶款438075元。扣除雙方已抵債部分,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仍欠原告貨款2739898.74元。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貨款2739898.74元、逾期利息113961.20元(以2739898.7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739898.74元自2015年6月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2、被告夏某某對上述債務中的2280473.54元欠款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加工承攬合同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的加工承攬關系;
2、還款承諾,證明2014年8月7日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承諾對所欠原告的2280473.54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結算對賬單,證明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欠原告貨款2623823.74元;
4、產品訂購單、發票、產品發貨結算單、發貨明細、領料單,證明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所欠債務的形成過程;
5、抵債協議,證明被告用其生產設備抵債的事實;
6、鋼帶材料核對確認書,證明2015年5月5日經原、被告確認,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還欠原告438075元鋼帶貨款。
經本院審核,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6,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采信。
根據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提交的證據,并結合法庭調查,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實如下:2014年1月1日,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與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簽訂加工承攬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制作定子、轉子鋼片,結算期限為每月開票之日起45日之內。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完成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定做的相關產品,但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后經原告催要,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一份,承諾分期償還尚欠原告的2280473.54元定子、轉子貨款,雙方約定于2014年8月償還600000元、以后每月歸還500000元直至清償完畢,如不能償還,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將承擔無限清償責任。2015年3月24日和2015年5月5日原告與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兩次對賬,確認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欠原告定子等款項2623823.74元和鋼帶款438075元。2015年4月9日,原告與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簽訂抵債協議一份,約定以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所有的生產設備抵償所欠原告的部分貨款322000元,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已履行財產交付等義務。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貨款2739898.74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承攬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貨款2739898.7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貨款2739898.7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貨款承諾約定向原告分期償還欠款2280473.54元,其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對應款項的利息。兩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還款承諾未對被告夏某某承擔保證的保證方式未作約定,故被告夏某某應對該部分欠款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剩余欠款459425.20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故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應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該欠款的利息。
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被告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綜上,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貨款2739898.74元,并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欠款600000元自2014年9月1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欠款500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欠款500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欠款500000元自2014年12月1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欠款180473.54元自2015年1月1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欠款459425.20元自2015年6月15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二、被告夏某某對以上債務中的2280473.54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工業有限公司某船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631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蕪湖某沖片有限公司、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小松
人民陪審員 劉向文
人民陪審員 胡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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