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查某某訴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412)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未民張初字第00313號
原告查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羅軍鵬,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某新,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亞紅,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查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軍鵬、高某新,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亞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查某某訴稱,其與被告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10月14日依法登記結婚,2000年7月6日生一子查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薄弱,導致婚后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糾紛,且被告對其及孩子非常冷漠,缺乏關愛,對其父母也未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其對被告無數次寬容和忍讓均未能換回被告態度的轉變。2011年7月其起訴離婚,后法院考慮到孩子健康成長未能判決離婚。現半年多時間,雙方關系未得到絲毫好轉,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且其經濟及性格各方面更加適合撫養孩子,故現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10萬元,請求判令孩子由其撫養,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楊某某辯稱,原告訴狀上所述并非事實。原告起訴離婚完全由于第三者插足而經不起誘惑的糊涂行為。雙方從相識到彼此了解到結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礎。而且孩子現在11歲,正是孩童成長過程中的叛逆時期,倍加需要父母共同陪伴,感受家庭溫暖,這個家不能散。其認為其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查某某與被告楊某某1999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1999年10月14日登記結婚,2000年7月6日生一子查某甲。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糾紛,致關系不睦。2011年原告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被判決駁回。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形成訴訟。庭審中被告提交雙方之子查某甲書寫的“寫給爸媽的一封信”,希望原被告雙方和好。雙方就是否離婚等各執己見,致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雖然產生糾紛,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同時雙方結婚時間較長,感情基礎較好,現在被告表示希望家庭和好,且原被告之子也表示希望父母和好。如果雙方能加強溝通了解,消除隔閡,仍能建設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在此情況下原告堅持離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查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交,現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銳
代理審判員 蔡文波
代理審判員 薛敏丹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辛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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