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汪某棟與呂某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5閱讀量:(1870)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碑民初字第01570號
原告:汪某棟,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濤,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麗娜,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汪某棟與被告呂某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盧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及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某棟訴稱,原、被告雙方曾系同事關系。2008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并在出具的借條上約定還款期限。2009年11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整,并在出具的借條上約定了還款期限及利息。2012年1月1日,兩筆借款均已過期,為防止訴訟時效過期,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這兩張借條。2012年4月6日,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無果的情況下,原告與被告核算了利息,并由被告出具了一張利息的欠條共計31200元。此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向原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呂某梅向原告償還借款100000元整,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12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呂某梅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10萬元沒有異議,但認為31200元利息應予減少,其辯稱欠條是其本人書寫,但原、被告雙方有共同的業績,原告因為業績自己獲益很多,并且被告現在經濟能力有限,無力承擔3萬元利息,希望能跟原告協商利息數額。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利息數額問題,本院查明2012年4月6日呂某梅向汪某棟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本金柒萬元未還,利息從2011年4、10~2011年12月31日,共計壹萬壹仟貳佰元正(¥11200元)。加上原欠利息貳萬元正,共計叁萬壹仟貳佰元利息(¥31200元)”。
上述事實有2011年1月1日30000元借條、2011年1月1日70000元借條、2012年4月6日31200元欠條、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呂某梅向汪某棟出具31200利息欠條屬實,該利息計算亦未超出法定限額。呂某梅認為汪某棟從其共同業績中獲益,故利息數額應予減少,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該獲益與本案無關,故汪某棟主張的31200元利息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汪某棟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幣及利息3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4元減半收取1462元,由被告呂某梅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盧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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