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6-16閱讀量:(1467)
廣東省佛山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順法樂民初字第66號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超、任遠,廣東千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冼某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負責人李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高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梁某訴被告何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賴榮華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小超,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冼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8月5日7時5分許,原告駕駛摩托車行至某某區樂從鎮大羅入村大道大洋商廈對開路段時,與被告何某駕駛的粵X22641號轎車發生碰撞受傷,后被送往佛山市某某區樂從醫院診治,經該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下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損等創傷。后經佛山市某某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何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并查明肇事車輛粵X22641號轎車所有人為冼某,該車已向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原告傷情穩定后經鑒定所鑒定為一處九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14000元。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1.被告何某向原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6943.62元,具體詳見賠償明細表;2.被告太平洋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以上第一項賠償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太平洋公司辯稱,一、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被告太平洋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二、針對原告各項具體訴訟請求,意見如下:1.醫療費,2013年9月22日、9月28日的門診發票沒有病歷等佐證,不應支持,其余需提供發票原件以核對,之后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社保范圍內賠償。2.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沒有異議。3.營養費無依據。4.后續治療費,未實際發生,應待實際發生后再予以賠償,且訴請過高。5.交通費,無正式的交通費發票。6.誤工費,原告應提供單位證明、勞動合同佐證。7.殘疾賠償金,原告為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8.鑒定費非保險賠償范圍。9.精神撫慰金,被告太平洋公司非侵權人,且原告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三、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被告何某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無異議,被告何某墊付的費用應一并處理。
訴訟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被告何某質證意見如下:
1.原告身份證、被告太平洋公司機讀檔案工商資料、訴訟主體告知書各一份,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何某質證意見:無異議。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劃分、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
被告何某質證意見:無異議。
3.樂從醫院入院記錄、醫學影像學診斷報告、出院小結、通用門診病歷、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各一份,住院收費收據二十四份,證明原告的治療情況及住院費用。
被告何某質證意見:無異議。
4.司法鑒定文書及鑒定費發票各一份,證明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4000元、鑒定費3500元。
被告何某質證意見:無異議。
5.佛山市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歷史記錄、東方名格家具有限公司工作證、廣東省居住證、中國農業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查詢各一份,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兩份,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時已經在佛山市居住滿一年。
被告何某質證意見:無異議。
6.原告戶口本一份,證明原告的被撫養人情況。
被告何某質證意見:無異議。
訴訟中,被告何某提供的證據及原告質證意見如下:
拖車費發票、評估費發票、修車費發票、醫療費發票、梁超霞醫療費發票各一份,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發生拖車費480元、評估費358元、修車費4167元,被告何某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3808.5元,為梁超霞墊付醫療費2116元。
原告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拖車費、評估費、修車費被告何某應另行主張;墊付的醫療費已經在起訴時予以扣除,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支付;被告墊付給梁超霞的醫療費用不應在本案進行處理。
本院依法向被告太平洋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和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但被告太平洋公司既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
經過庭審辯證、質證,本院對證據材料作以下認證:
1.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5,因其客觀、合法且被告無異議,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該組證據間能相互印證,故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5日7時5分許,被告何某駕駛粵X22641號轎車沿某某區樂從鎮大羅村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當行至某某區樂從鎮大羅村大洋商廈對開路口時,遇原告駕駛桂RS7629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龔露敏和梁超霞,未戴安全頭盔,經檢驗該車制動系不合格),沿大羅村內道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致兩車在路口內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龔露敏和梁超霞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與被告何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3年8月5日被送往佛山市某某區樂從醫院住院治療,于2013年9月3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診斷為:1.右脛腓骨下段開放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損,小腿軟組織碾壓傷;2.全身多發軟組織挫裂傷。2013年11月20日,經廣東經緯司法鑒定所鑒定,1.原告右下肢功能喪失25%以上,達九級傷殘;右下肢縮短2cm,達十級傷殘。2.原告住院手術拆除右脛腓骨的骨折內固定物,約需后續醫療費捌仟元。3.原告住院手術拆除右小腿的骨折支架外固定物,約需后續醫療費為陸仟元。
肇事車輛粵X22641號轎車車主為冼某,該車在被告太平洋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與其配偶共生育小孩一人,即梁超霞,2006年10月23日出生。
原告住院期間,被告何某為原告墊付費用23808.5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已經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責任明確合理、認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本院確認如下:1.醫療費60124元。按有效醫療費票據計算,后續治療費雖未實際發生,但必然發生,故一并計入其中。2.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住院30天,每天50元計算。3.護理費1450元。住院30天,住院期間陪人天數29天, 50元/天計。4.誤工費7490元。關于原告工資收入,原告主張2100元/月計算,其工作所屬行業為家具制造業,該工資并未超過上一年度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致殘,故本院確定其誤工時間應從入院時間2013年8月5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2013年11月19日,共107天,即2100元/月÷30天×107天=7490元。5.交通費400元。雖然原告未提供任何交通費發票證明交通費用,但結合原告傷情、治療地點及治療時間,本院酌情給予4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殘疾賠償金167374.25元。原告雖為農村戶籍,且其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事故發生前在城鎮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故殘疾賠償金應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計算20年,即30226.71元/年×20年×23%=139042.87元。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撫養人為梁超霞(2006年10月23日出生),扶養年限分別為11年,原告負擔的份額為1/2。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可按傷者的性質確定,故應按城鎮標準計算,直接計算為28331.38元(22396.35元/年×11年×23%×1/2),該費用納入殘疾賠償金一起計算。7.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原告雖因此次事故造成一處九級傷殘與一處十級傷殘,但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故本院酌定8000元。8.鑒定費3500元。根據鑒定費發票予以確認。9.營養費0元,因無醫囑,本院不予支持。上述九項損失賠償費用合計249838.25元,是原告所有法定賠償項目的總額,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上述費用,被告何某駕駛的粵X22641號汽車已向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首先,按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償責任,依照分項賠償,第一,原告的損失中屬于死亡傷殘賠償范圍的有誤工費7490元、護理費1450元、殘疾賠償金167374.25元、交通費400元、鑒定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共計188214.25元。已超過粵X22641號汽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公司此項應先向原告賠償110000元。第二,原告的損失中屬于醫療費用賠償范圍的有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醫療費60124元,合計61624元,已超過粵X22641號汽車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公司此項應先向原告賠償10000元。合計被告太平洋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向原告賠償120000元。
其次,對于原告全部損失249838.25元在減除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的120000元,其余129838.25元為不足部分,由原告與被告何某承擔同等責任,即被告何某應向原告賠償64919.18元(129838.25×50%),因被告何某所有的粵X22641號汽車還在被告太平洋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而不足部分64919.18元未超出商業三者險500000元的賠償限額,故應由太平洋公司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何某向原告墊付了23808.5元,應視為被告何麗代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中支付,故被告太平洋公司還應賠償原告41110.68元。被告何某墊付的費用可依規律規定另行向被告太平洋公司主張。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原告梁某120000元;
二、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基于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原告梁某41110.68元;
三、駁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賴榮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宋小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