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張某乙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6閱讀量:(1376)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053號
原告張某甲,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逄博,遼寧三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沈陽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本院審判員王云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芳主審,人民陪審員王新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逄博,被告張某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14年10月16日在于洪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并于當日簽署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女方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男方人民幣十五萬元”其他事項雙方均分劈完畢,協議簽訂的履行日期到達后,被告未自動履行約定,原告多次催告,現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履行離婚協議書第五項之約定,支付原告人民幣十五萬元整;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乙辯稱,離婚協議屬實,沒有給付原告15萬元,因為原告離婚后一直沒有支付孩子撫養費,而且原告答應把從我家里拿走的東西還回來后我才給他錢。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在沈陽市于洪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方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男方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有商業貸款購房壹處,男女雙方共同簽訂貸款合同,房產于:沈河區天壇一街**號,建筑面積68.51平方米。沈房權證中心字第××號,沈房權證中心字第××號,該房屋完全所有權后歸女方所有,離婚后,所欠房屋貸款全部由女方償還,還完為止,與男方無關,相關部門如不認同此離婚協議內容,后果由男女雙方負責。該協議簽訂后,被告張某乙未付原告張某甲人民幣15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房產證、離婚協議書等證據予以證明,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原、被告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本案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真實有效,依協議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15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乙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甲人民幣15萬元。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張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云嬌
審 判 員 劉 芳
人民陪審員 王 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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