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張某洋、石某姝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6閱讀量:(2462)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171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全穎,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亞坤,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洋。
委托代理人惠興范。
被告石某姝。
委托代理人惠興范。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
負責人郭某東,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邢闊,系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洋、石某姝、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偉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人民陪審員董秀坤、董建華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全穎,被告張某洋、石某姝共同委托代理人惠興范,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任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5年5月27日17點30分,被告張某洋駕駛被告石某姝所有的遼A×××××號機動車在和平區××路與原告駕駛的遼A×××××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平二大隊認定,張某洋負全責,李某無責任。另,遼A×××××號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后,遼A×××××號機動車至遼寧某某億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共支付維修費18,000元。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18,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洋辯稱: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知,原告駕駛的車輛系遼寧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只是開了一個證明,就改變了車輛所有權,所以本案原告應為車輛所屬公司而非原告李某;原告李某的車輛沒有經過保險公司定損,我們承認車輛損毀并進行了修理,但在沒有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下,車輛修理應該雙方到場,修理后亦應由維修單位開具正規發票,而庭審中原告提供的僅為收款收據,且交款人為李某奇,致使本案出現了3個當事人。原告提供的維修單進行了11項維修,其中的9項應該有舊物回收單,以此證明車輛確實受到損壞,更換了相應物件并使用了相應工時,而原告并沒有回收舊物單,所以不能證明原告維修的相關部位是否為被告撞擊所致。另外,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后,享有被更換的車輛舊部件的所有權。
被告石某姝辯稱:意見同被告張某洋。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后,已將車輛修理費2,000元支付給被告石某姝,其應將該款項賠償給本案原告,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7點30分,原告李某駕駛遼A×××××號機動車與被告張某洋駕駛的遼A×××××號機動車在和平區××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后果。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平二大隊認定,張某洋負全責,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經遼寧某某億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費維修費18,000元,該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為案外人李某奇開具收款收據一張(案外人李某奇與原告李某系夫妻關系)。
另查明,遼A×××××號機動車行駛證載明車輛所有人為遼寧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該公司出具證明書一份,內容載明“茲證明登記在遼寧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車牌號為遼A×××××的路虎極光車,實際所有人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證:××,特此證明,2015年6月25日”。
再查明,被告張某洋與被告石某姝系夫妻關系,本案事故發生時,由被告張某洋實際駕駛遼A×××××號車輛。該車輛在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案事故發生在被告保險公司承保期間內。另,被告中國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財保損失限額(2千元)范圍內,已向被告張某洋、石某姝賠付完畢,現該2,000元賠償款由被告張某洋、石某姝領取。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筆錄、結婚證、證明書、遼寧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份、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受損車輛維修明細、收款收據、銀行明細、結婚證、照片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及審查,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其他公民、法人因過錯致使他人財產權益受損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有的機動車與被告張某洋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某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無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張某洋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該車輛在被告中國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公司的承保期限內,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及交強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由石某姝承擔責任的問題。因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事故與石某姝具有關聯性,且張某洋系實際侵權人,所以原告的損失應由張某洋承擔。
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原告的車輛經維修實際花費18,000元,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損車輛維修明細、收款收據、銀行明細予以佐證,故對于原告主張的此項損失,本院予以支持。該費用中的2,000元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千元)范圍內予以承擔,余款16,000元由被告張某洋承擔。本案中,因被告張某洋、石某姝已代為領取了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款2,000元,故原告的車輛維修費18,000元應由被告張某洋承擔。
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李某駕駛的遼A×××××肇事車輛所有權”問題。根據“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庭審中,原告李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為該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故對于被告上述觀點,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李某駕駛的遼A×××××肇事車輛維修的合理性”問題。庭審中,被告張某洋、石某姝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對其觀點予以佐證,故對于被告上述觀點,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李某車輛維修費18,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張某洋、石某姝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偉
人民陪審員 董秀坤
人民陪審員 董建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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