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候某某、馬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6閱讀量:(1353)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歷刑初字第383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回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濟南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濟南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14年10月5日為其重新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辯護人吳明佑,山東天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下檢公刑訴(2014)5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合議庭同意公訴人的建議,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在法定期限內,公訴機關提請恢復法庭審理。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崇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候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明佑,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與被害人官某某(女,59歲)有矛盾。2014年2月14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在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號某飯店內遇到官某某,遂對官某某進行毆打,致使官某某受傷。經鑒定,官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2014年2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候某某讓其女兒馬某代為報警。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候某某辯稱,被害人官某某欠其款項長期不還,并到處躲藏。其在案發現場發現官某某,致使情緒失控,毆打被害人,給被害人造成傷害,也給其及家庭帶來嚴重后果。兩被告人的兒子為殘疾,被告人馬某某已超過六十五歲,不能一個人照顧兒子。其現悔恨不已,今后一定好好悔改,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某某辯稱,其對造成被害人傷害有責任,在此認罪并表示歉意。被害人官某某將其存了一輩子的錢借去至今不還,被害人存在過錯。案發后其多次找被害人商議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但因被害人要求過高,協商未成。其愿意賠償被害人的合理損失。其現年66歲,沒有工作,還有一個14歲的殘疾兒子需要撫養,且系主動自首,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希望酌情處罰。
被告人候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本案傷害事件的形成事出有因,受害人具有重大過錯。二、候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三、候某某主觀犯罪惡意小,其行為社會危害性低,沒有預謀,并表示認罪伏法。四、候某某本人身患多種疾病,且兩被告人有一子系殘疾人。五、候某某愿意賠償受害人官某某的損失,以減輕對方負擔和自己的罪責。綜上,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候某某在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輕量刑。
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害人官某某欠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的款項長期未還,雙方產生矛盾。2014年2月14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在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號某飯店內遇到官某某,遂對官某某進行拖拽、毆打,致使官某某受傷。經鑒定,官某某左側第3、4肋骨骨折,右側第7肋骨骨折,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官某某的陳述證明:其曾分別向被告人候某某與馬某某借款,現未尚有欠款未還。2014年2月14日13時50分左右,其與趙某某在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號樓某飯店內吃飯,被告人馬某某、候某某等五人進入飯店后,候某某抓其頭發,馬某某、候某某開始毆打她,趙某某在旁拉架。后候某某抓著其頭發,其與候某某、趙某某三人被馬某某拖至飯店外,三人從三、四層臺階上摔至地面。候某某將其拖至馬路牙子上,騎在其身上,其頭部、胸部被壓在臺階上,候某某抓其頭發將其頭部不斷往地上撞,還打其臉部,馬某某在旁邊用鞋打其,踹其頭部、胸部,用腳踩她的手,馬某某一直喊著要弄死其,兩被告人直到警察趕到才結束毆打。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2月14日13時50分左右,其在濟南市文化西路×號慈心旅館門口看到候某某抓著官某某的頭發從某飯店臺階上摔下,候某某將官某某拖至馬路牙子上,官某某的頭部、胸部被壓在臺階上,候某某騎在官某某身上,候某某抓起官某某的頭發將其頭部不斷往地上撞,還打其臉部,馬某某在旁邊用鞋打官某某,踹其頭部、胸部、胳膊、手,兩人還罵官某某。
3、證人翟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2月14日13時52分左右,其在濟南市歷下區某飯店吃飯,看到候某某抓住官某某頭發,候某某抓著官某某的頭發毆打其頭部,馬某某也毆打官某某。后候某某騎在官某某身上,官某某的頭部在馬路牙子上,身子在機動車道上,候某某抓官某某的頭發將其頭部不斷往地上撞,還打其臉部。馬某某踹官某某,并不讓別人管。
4、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2月14日其與官某某在某飯店吃飯,14時左右馬某某和候某某等人走進飯店,看到候某某抓住官某某頭發,打其臉部,其拉架時,候某某抓著官某某的頭發,三人被馬某某拖至飯店外,三人從三、四層臺階上摔至地面,候某某騎在官某某身上,官某某頭部、胸部被候某某壓在馬路牙子上,候某某抓著官某某的頭發將其頭部不斷往地上撞,還打其臉部,馬某某用腳踹官某某身體,具體部位不詳。
5、官某某、王某某、翟某某、趙某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毆打被害人官某某的人為馬某某和候某某。
6、被告人候某某的辨認筆錄證明:作案現場為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號某飯店。
7、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的戶籍信息及工作說明證明:被告人候某某的身份情況,無前科。被告人馬某某的身份情況。
8、被告人候某某及其女兒馬某的訊問筆錄、情況說明、事件單及電話查詢單證明:案發時,被告人候某某讓其女兒馬某報警,構成自首。
9、鑒定意見通知書、臨時傷情證明、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山東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的門診病歷及住院病歷證明:被害人左頂枕部頭皮血腫,面部多處皮膚擦傷、皮下青紫,胸廓擠壓征,四肢多處皮膚擦傷,左側第3、4肋骨骨折,右側第7肋骨骨折,上述損傷系本次外傷所致,所受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接受治療的情況。
10、抓獲材料及發破案經過證明: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系投案自首。
11、視聽資料光盤證明:案發時的現場情況。
12、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證明:被害人官某某借其款項長期不還,均用于賭博揮霍,還將其房子轉租,使其經濟受損。2014年2月14日14時左右,其與前夫馬某某及女兒馬某、兒子馬某某到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號樓某飯店內,發現官某某與趙某某一起在店內吃飯,頓時火冒三丈,其抓著官某某的頭發,毆打官某某,后其與官某某、趙某某從飯店外三、四層臺階上摔至地面,其將官某某拖至路邊,官某某的上半身在馬路牙子上,下半身在馬路上。其騎在官某某身上,抓著官某某的頭發將其頭部不斷往地上撞,還打其臉部,馬某某用腳踹官某某身體,致官某某受傷。
1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證明:被害人官某某借其款項長期不還,還造謠生事。2014年2月14日14時左右,其與前妻候某某、兒子馬某某到濟南市歷下區文化西路×號樓某飯店內,發現官某某與趙某某一起在店內吃飯,候某某上前打官某某并抓住被害人的頭發,其將官某某、候某某、趙某某拖至飯店外,三人從三、四層臺階上摔至地面。候某某騎在官某某身上,官某某被候某某壓在馬路牙子上。候某某抓著官某某的頭發打被害人的頭部及臉部,其用腳踹官某某頭部、胸部、踩官某某的手,用鞋打官某某,致官某某受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存在長期欠款未還的不當行為,致使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對其實施了本案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候某某、馬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候某某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另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認罪態度誠懇并表示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官某某的損失,并共同交納了賠償款5000元,本院酌情從輕處罰。另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候某某身患多種疾病,被告人候某某、馬某某之子系殘疾人需要照顧,不構成從輕處罰的條件,本院不予采納。結合被告人馬某某的現實表現材料及認罪、悔罪態度,并有自首情節,對被告人馬某某適用非監禁刑不至再危害社會,故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被告人候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馬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郭 喆
人民陪審員 丁世玉
人民陪審員 吳衛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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