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與任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7閱讀量:(1438)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城少民初字第433號
原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劉清玉,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駕校教練,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徐東峰,濟南歷城君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任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裕輝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清玉,被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東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1994年1月19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二女,大女兒任某乙,今年21歲,現讀大學二年級;小女兒任某丙,今年12歲,現讀初中。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自2012年5月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已達三年之久。現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任某丙由原告郭某某撫養,被告任某甲每月承擔撫養費600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被告任某甲辯稱,原、被告自結婚以來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二女。雙方共同經營家電營業部,被告任某甲考取駕校教練增加家庭收入。共同生活期間產生小矛盾不可避免,并未影響夫妻感情,為維系家庭幸福及夫妻間二十余年的婚姻關系,被告任某甲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于1993年經人介紹相識,1994年1月19日,雙方登記結婚。19**年**月**日,原告郭某某生育長女任某乙,現大學就讀二年級;20**年**月**日,原告郭某某生育次女任某丙,現就讀初中一年級,二女均隨原告郭某某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時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4年3月份,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后,原、被告各居住其經營的家電營業部,雙方開始分居生活。現原告郭某某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為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有:董家鎮謝家屯商業街商品房一處,房產證號為:歷城房014673,現由被告任某甲占有使用;歷城區文珊家電銷售中心庫存貨物一宗,現由原告郭某某占有;魯A5****號賽歐轎車一輛,現由被告任某甲占有使用。原、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有:借劉春榮5萬元,用于家電營業部資金周轉。
上述事實,有原告郭某某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與辯解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定時間的了解后登記結婚,其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等問題產生矛盾,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郭某某與被告任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563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裕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婁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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